黑海 我國的領海
為了維護我國的領海主權、國家安全和我國的海洋權益,1958年9月4日,我國政府發表了關於領海的聲明,初步建立了我國的領海製度。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同時,公布了我國大陸沿海的部分領海基點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點。這樣,我國基本上健全了領海法律製度。
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裏,采用直線基線法。基線以內的海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都是我國的內海,基線以內的島嶼,都是我國的內海島嶼,包括金門、馬祖等島嶼;基線向外的12海裏海域,是我國的領海。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從國內立法上,宣布了我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根據國際法一般原則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我國可以享有廣泛的海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