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
2.4.1.1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區別
第一,發行主體不同。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製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主體最初受到嚴格控製,主要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近些年發行主體逐步擴大,但總的來說,其發債主體數量要比公司債券少得多。
第二,募集資金用途不同。公司債券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因此,隻要不違反有關製度規定,募集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取決於發行人的經營需要。而對於企業債券而言,募集資金的用途最初主要以項目投資為主,且限製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麵。2008年後,發債籌集資金的用途得到一定拓寬,除可用於項目投資外,還可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收購重組和調整財務結構等多方麵資金需求。
第三,信用基礎不同。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信用水平取決於兩方麵:一方麵是發行人自身的信用水平,這主要受公司所處的行業前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等決定;另一方麵,則受到公司債券增信措施的影響。如果發行人在發行公司債券時,采取了有效的增信措施,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增信措施的合理得當,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高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較為分散。對於一般的企業債而言,其信用基礎和一般公司債券基本一樣。而對於城投債,更多地體現地方政府信用。由於地方政府信用是僅次於國家信用的第二大信用體係,以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最終保障的準市政債券在信用級別方麵具有相當優勢。
第四,主管部門不同。在中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其發行核準也分屬不同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的規定,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而企業債券的核準發行和監管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五,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債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中有專門的章節進行規定,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明文規定證券的一種,其發行和交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2007〕第49號)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6〕第30號)的相關規定。而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規定外,還主要適用《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3〕121號)和《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的規定。
第六,發行條件不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及《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2007〕第49號)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而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3〕121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遵守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要求;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企業財務會計製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債券的總麵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可以看出,在發行條件上,公司債券相比企業債券要寬鬆,沒有設置“連續3年盈利”這一硬約束,隻是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這為那些成長性轉好的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機會。
2.4.1.2公司債券的優勢
一是發行程序規範簡化。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製度采用核準製,實行保薦製度。根據規定: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令〔2009〕62號)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申請文件。引進了股票發行審核中已經比較成熟的發審委製度,使得發行程序較為規範。不再要求公司股東大會對是否分次發行以及發行期限的安排、債券利率或其確定方式、擔保事項、回售條款或者贖回條款、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視不同市場環境在發債時具體確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東大會召開的頻率,簡化了發行程序。
二是價格市場化。根據規定,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這就明確了發展公司債券的核心問題,即價格的市場化。
三是發行時間更為寬泛,可分期發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3〕121號)第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債券發行後,發行人應在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開始發行債券,否則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企業如仍需發行債券,應另行報批。”《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2007〕第4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後方可發行。”
2.4.1.3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發行利率分析
從公司債券同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出,2007~2010年發行的公司債券平均要比相同類型的企業債券發行利率高1~252bp。進入2011年,伴隨個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信用事件,企業債券一級市場發行利率整體大幅度上漲,使得所有企業債券的發行利率整體大幅度上漲,企業債同公司債券之間的利差進一步拉大,同級別相同期限的公司債券發行利率均比企業債券要低10~104bp。其中,債項等級為AA和AA+的公司債券融資成本優勢最為明顯,分別比同期限同級別企業債券發行利率要低102bp和89bp,債項級別AAA的公司債券發行利率也要比相同類型企業債券平均低49bp。
2.4.2公司債券與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
目前,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是上市公司債權融資的三個主要備選工具,本小節將對公司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融資的區別及優劣勢進行詳細分析。
短期融資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5月推出的債券融資產品,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NAFMII指引00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09〕第14號)2008年4月15日之前,短期融資券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進行操作;2008年4月1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執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同時廢止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短期融資券發行的期限一般為9個月至1年,與銀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非常相似。中期票據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8年4月推出的新型債券融資產品,指的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NAFMII指引004)(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09〕第14號)的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其實質是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限上的延長,一般的發行期限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