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中國公司債券的交易
6.3.1.1公司債券的交易資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取會員製,它們通過接納證券公司入會,組成一個自律性的會員製組織,其會員可在市場內進行債券經紀業務或自營業務。在中國,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經過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境外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隻有成為交易所的會員才能進行公司債券交易。
1.會員資格
一般來說,證券交易所主要從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麵規定入會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準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運營資金。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規定的條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對技術風險防範提出的各項要求。
(4)承認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隻要滿足以上要求,即可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成為會員。一般來說,證券公司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申請程序如下:
(1)將一係列相關材料報送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部門,這些材料包括:會籍申請表;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正式公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機構設立的批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公司章程、內控製度及主要規章製度;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新設立公司提供主要發起人最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公司下屬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然後將合格的證券公司名單上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批準。
會員資格也不是終身的,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會員資格將會被終止。
(1)由會員提出終止會員資格的申請,並經理事會批準。
(2)證券公司取得會員資格後3個月內未辦妥入市手續或未開設交易所業務。
(3)會員法人實體解散、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4)不再符合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
(5)不能繼續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義務。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交易席位
證券公司參加交易所債券交易不僅要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還需要取得交易席位。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大廳中的座位,座位上有電話等通訊設備,經紀人可以通過它傳遞交易與成交信息。證券機構參與證券交易必須首先購買席位,席位購買後隻能轉讓,不能撤消。擁有交易席位,就擁有了在交易大廳內進行證券交易的資格。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交易方式由手工競價模式發展為電腦自動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已逐漸演變為與交易所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電腦報盤終端指設在交易所交易大廳內與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要取得席位,必須向證券交易所繳足席位費,席位費的數額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會員一旦擁有席位,就不允許退。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席位可以轉讓。一般規定,會員在至少保留一個席位的前提下允許轉讓席位。
交易席位有多種分類。根據席位的報盤方式,分為有形席位和無形席位。有形席位指設在交易所交易大廳內與撮合主機聯網的電腦報盤終端。證券機構通過有形席位進行證券交易,采用的是人工報盤方式,即由證券營業部裏的櫃台工作人員通過熱線電話將投資者的委托口述給證券交易所交易大廳內的出市代表。出市代表用席位上的電腦報盤終端再將委托輸入撮合主機,通過單向衛星接收實時行情和成交回報數據。無形席位指證券機構利用現代通訊網絡技術,將證券營業部裏的電腦終端與交易所撮合主機直接聯網,直接將交易委托傳送到交易所撮合主機,並通過通訊網絡接收實時行情和成交回報數據。無形席位采用的主要通訊方式是技術水平較高、傳輸速率較快、安全可靠性較好的雙向衛星,以適應中國幅員遼闊、投資者分散的特點。
根據席位經營的證券種類,有A股席位和B股席位之分。A股席位是經營A種股票、國債及其衍生品種買賣的席位;B股席位是經營B種股票買賣的席位。
根據席位使用的業務種類不同,可將證券交易席位分為代理席位和自營席位。代理席位是證券公司專門接受投資者委托,為投資者代理證券買賣的席位。自營席位是證券公司專用於自營證券業務的席位。
6.3.1.2公司債券的交易流程
目前中國公司債券隻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內進行交易。在證券交易所內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經證券交易所立法規定,其具體步驟明確而嚴格。公司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開戶
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首先必須選擇一家可靠的證券公司,並在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1)訂立開戶合同。
開戶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委托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委托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時認可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和相關規定以及經紀商公會的規章作為開戶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序。
(2)開立賬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訂立開戶合同後,就可以開立賬戶,為自己從事債券交易做準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開立的賬戶有現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現金賬戶隻能用來買進債券並通過該賬戶支付買進債券的價款,證券賬戶隻能用來交割債券。因投資者既要進行債券的買進業務,又要進行債券的賣出業務,故一般都要同時開立現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開立的現金賬戶,其中的資金要首先交存證券商,或者證券商指定的銀行,其利息收入將自動轉入該賬戶;投資者開立的證券賬戶,則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2.委托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賬戶以後,要想真正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委托關係,這是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序。
(1)委托關係的確立。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委托關係的確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發出“委托”。證券公司接到委托後,就會按照投資者的委托指令,及時傳輸到交易所。
(2)委托方式的分類。
委托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買進委托和賣出委托;當日委托;限價委托;撤銷委托以及整數委托。
3.成交
證券公司在接受投資者的有效委托後,通過衛星直接傳至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1)債券成交的原則。
在證券交易所內,債券成交就是要使買賣雙方在價格和數量上達成一致。這一程序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又叫競價原則。這種競價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三先”,即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客戶委托優先。價格優先就是證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於投資委托人利益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債券;時間優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價格申報時,應該與最早提出該價格的一方成交;客戶委托優先主要是要求證券公司在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之間,首先進行代理買賣。
(2)競價的方式。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按競價的方式進行。競價方式為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4.清算和交割
債券交易成交以後就必須進行券款的交付,這就是債券的清算和交割。
(1)債券的清算。
債券的清算是指在同一交割日對同一種債券的買和賣相互抵消,確定應當交割的債券數量和應當交割的價款數額,然後按照“淨額交收”原則辦理債券和價款的交割。
(2)債券的交割。
債券的交割就是將債券由賣方交給買方,將價款由買方交給賣方。
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債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為當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約定日交割三種。目前,深滬證券交易所規定為當日交割。當日交割是在買賣成交當天辦理券款交割手續。
5.過戶
債券成交並辦理了交割手續後,最後一道程序是完成債券的過戶。過戶是指將債券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者名下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序包括:
(1)債券賣出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賬戶上增加與該筆交易價款相等的金額,在證券賬上扣減相同數量的該種債券。
(2)債券買入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賬戶上減少價款,同時在其證券賬戶上增加債券的數量。
6.3.1.3公司債券的交易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交易相關規定
(1)債券交易一般性規定。
投資者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交易,應按照全麵指定交易全麵指定交易製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製度。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的受托人,並與其訂立全麵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托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製度及風險控製機製。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相關規定者,上海證券交易所可限製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處。
債券交易的登記、托管和結算,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①債券現貨交易。
債券現貨實行淨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符合下列要求: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麵值債券為1手;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麵值債券的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萬手;申報價格限製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②債券回購交易。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製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托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準券餘額進行檢查。標準券餘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質押券對應的標準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萬手;申報價格限製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根據市場需要,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製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購天數/360。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曆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2)公司債券交易相關規定。
①公司債券代碼和簡稱。
同時達到分類管理條件的公司債券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競價係統和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掛牌交易。在兩個係統同時掛牌交易的,使用相同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公司債券現貨交易代碼段為122000~122999,回購質押券出入庫代碼段為104000~104999,網上發行代碼段為751970~751999(網上發行代碼循環使用)。
不能同時達到分類管理條件的公司債券隻在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交易,證券代碼段為123000~123499。
②指定交易。
公司債券實行全麵指定交易製度。通過競價交易係統買賣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的受托人,通過該會員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買賣。
③交易時間。
A.競價係統。
B.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
④現貨交易申報。
A.淨價交易。
公司債券實行淨價交易,具體規定為:起息日為發行首日。存續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原則為“算頭不算尾”,閏年2月29日不計息。存續期為自然年度的整數倍時,付息日及兌付日與起息日為同月同日,到期日與兌付日同日。存續期每計息周期利息的債權登記日為付息日前1個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債權登記日為到期日前3個工作日。
B.競價係統。
訂單種類:限價委托訂單。
交易單位:手(人民幣麵值1 000元)。
計價單位:每百元麵值債券的價格。
申報價格變動單位:0.01元。
申報數量:1手整數倍,不超過1萬手。
集合競價價格限製: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連續競價價格限製: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C.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
現券交易實行淨價申報,申報價格變動單位為0.001元。
現券漲跌幅比例為10%。漲跌幅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一交易日參考價格×(1±10%);其中,前一交易日參考價格為該日全部交易的加權平均價,該日無成交的為上一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依次類推。
報價按每1 000手逐一成交。
⑤回購交易申報。
A.訂單:限價委托訂單。
B.交易單位:手(人民幣1 000元標準券)。
C.計價單位:每百元資金到期收益。
D.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0.005元。
E.申報數量:100手整數倍;不超過1萬手。
F.集合競價無價格限製。
G.連續競價價格限製: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H.買賣方向: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⑥競價係統開盤價與收盤價。
A.開盤價: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