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注意的是訴前不要過度張揚。性騷擾官司是公眾關注的話題,有些受害人為了造聲勢往往把沒有經法院認定的證據往外抖,把被告的單位、職務、家庭等公布出來,一副魚死網破的架勢,有的原告心裏有這種想法:“就算告不倒,也把你弄得身敗名裂。”其實這種想法大錯而特錯,性騷擾官司勝訴的不多,反訴勝訴的更不多,但不能排除反訴也能勝訴,一旦反訴勝訴,從侵犯名譽權給被告造成的影響後果來講,判決賠償金額絕不是幾百幾千元錢,可能是幾萬甚至十幾萬。
性騷擾取證難在何處
性騷擾不同於性犯罪,它是一個僅限於精神損害而沒有任何實質性傷害的社會醜惡現象,因此取證難度本身就比較大,再加上一些人的觀念難以轉變,給受害者製造的心理壓力也為取證設置了一個無形的門檻。而且,這種普通民事案件的判決原則是原告能否勝訴,被告方的反訴能否成功,關鍵看最終法院對原告所取的證據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事實材料。並非所有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應該具有“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某種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因為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與案件有內在聯係的事實。是不是隻要客觀存在並且與案件有關聯就可不擇手段去取得證據呢?也不是,證據取得還必須合法。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視聽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性騷擾案件中最容易取得的一類證據是黃色短信息,侵權人發來短信,你隻要證明該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就能獲勝。2002年9月鄭州審理了一起短信息性騷擾案,鄭州市某單位會計收到男同事發來的一條黃色短信息,險些讓他們夫妻反目成仇,該女士將同事告上法庭,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2000元精神損失費,並向原告書麵賠禮道歉。
隻憑一條短信就可以打贏性騷擾官司,這種情況很少。書證和物證也可以作為性騷案件的證據,但書證和物證有一大弱點,它們有時與案件缺少關聯性。某男性給你寄來情書或者送來物品,如果情書中沒有淫穢下流的話語,物品也不是一本黃色書籍或者光碟,那隻能證明他有愛慕你的行為。作為性騷擾的證據,你得證明你明確表示過不歡迎這種行為,這種行為是對你人格尊嚴的一種侵犯,這便很難。
對於性騷擾取證難的問題,著名律師江曉陽認為,第一,難在性騷擾常發生在隱秘場所,一般沒有第三人在場,即使出庭作證,到法庭上如何作證,這是法律不能夠解決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到法庭作證的是屬於知道案情的人,不知道案情就沒必要作證。但知不知道案情隻是證人自己的個人把握,他人無法知道他是否知道案情。法律對拒不作證無能為力。
第二,取證難還難在錄音錄像資料不能及時獲取,因為你不可能今天突然到什麼地方去,把錄音錄像設備統統帶上,一般人不會這樣去做。
第三,取證難還難在取證的行為是否合法,取得的證據是否有真實性、關聯性。
合法取證,一般指在公共場所錄音、錄像。就性騷擾案件向法庭提供錄音、錄像資料,來源可能有不同的方式。比如,有的女性事先到某一個場所去會見某個男士,會帶著錄音機,談話過程中把錄音機打開,男士在談話過程當中言語上有性騷擾的傾向,按照司法解釋這個是屬於合法的。
還有一種情況:錄像資料。原被告雙方在某種場合中,男方有性騷擾的行為,有第三者碰巧錄像下來,原告找到第三者,把錄影資料搜集過來提交給法庭,這個也是合法的。私人空間,比如在女方家庭,出於其他原因,在家庭設置了攝像頭,男方到女方家裏,不知道有攝像頭,男方的性騷擾行為被錄像,這也是合法的。
證據的關聯性也很重要,前文雷曼在起訴時有一個證據是證明自己品行端正,成績優秀,但這個證據與性騷擾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缺乏關聯性,因此不能被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