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務日常管理製度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國家教委和省財政廳頒布的有關財務法規和製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製。各校領導分管係統限額、專項審批,大額借支實行聯簽製。

第三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製,由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設置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管理科,下設財務組,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對學校負責。同時,學校財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條學校管理科財務組配置一名財務主管、一名會計、一名出納,具體管理財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財務應加強預、決算管理,按上級指示精神和有關的財務製度、規定,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編製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經學校領導審核、批準後報上級主管部門並予公布。

第七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監督,設立專門的財務監督機構,形成學校內部審計製度。內部審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各項收入管理製度

第八條學校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部門的撥款收入、學雜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財政撥款收入(含各項經費撥款、離退休人員經費、大額基建撥款),應按預算收入計劃組織收入,對基建撥款應專戶儲存。

(2)學雜費收入:按省物價局和高教廳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雜費是學校的重要收入,學校財務部門應在有關科室的協同下,積極收納,做到安全、快捷、準確。

①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應分清年級、專業、項目;應交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分清班級、專業,做到數字精確、姓名確實,這兩項收費依據(含聯合辦學部分),應加蓋學校公章,於五月份前確定並交管理科財務組;當年新生名單、專業應在招生結束後一周內交管理科財務組;中途離校的學生名單應及時通知財務組。

②學生的學雜費一旦入庫,除計算、收款等技術性錯誤的款項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③享受學校減免學費的學生,均為財校正式教職工子女及財廳幹部職工的子女,減免數隻能為學費總額的50%,其他雜費不減免。

④學費一年收繳一次,在秋季入學時進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確有實際困難,經主管財務副校長批準可延期交納。否則,視同故意不交學費,學校將責成限時交納,超期不交者,應予勸退。

⑤聯合辦學學費收入,財務部門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收納入庫,並定期到聯辦單位核對收費情況;屬聯辦單位的收入也應及時、準確地劃歸對方。

⑥對學雜費收入,財務部門應自收費之日起,30天內做好清算、核對、結帳,並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收費情況。

(3)培訓費收入:指學校培訓中心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收取的各項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學校所屬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如發生合同糾紛引起房租減收或滯納,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以便妥善處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學校小賣部、飯堂承包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不得拖欠、滯納,否則,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予以處罰。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飯堂、小賣部交納的折舊費、各種考務費、學校財產變價收入、讚助費、罰款收入、采購物品返還費用等應屬學校的收入。

第九條學校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學校的收入,私設“小錢櫃”;為學校或科室采購物品、繳納款項等,不論對方以什麼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現金、禮金及物品,都要繳交管理科,並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製度處理。

第十條學校財務人員因工作失職,引起學校收入減少或流失,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借款管理製度

第十三條借款是指學校各科室因辦公、教學、後勤等工作需要購置設備、辦公物品、公務出差以及行政維修等,請求學校財務組給予的借款或預付款。

第十四條借款手續規定

借款包括現金借款和支票借款兩種,借款經手人須按如下規定辦理借款等手續。

(1)凡借款額或預付款額超過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況需大額現金(1000元以上),須經校領導批準;超過3000元者,還需提前2天到財務預約,否則不予借出。

(2)借款時,須填製管理科財務統一印製的“借款單”,先由各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有關審批人簽批,以後憑“借款單”到財務組借款。

第十五條借款、預付款批準權限。

(1)校長簽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30000元以下。

(3)財務主管應對各部門借款進行審核,凡2000元以上借款、預付款,須事先報財務主管審核,並簽署意見,再提交校領導批準。對不合乎製度規定的借款及預付款,財務人員應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額的各項借款及預付款,由各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準;超過200,000元以上金額的借款,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校長負責簽批。

(5)借款後,借款經手人須在預定的還款日期內還款或憑正式發票到財務報銷,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結帳前須辦理完報銷手續,特殊情況暫不能報銷者,須經財務主管同意。

(6)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借款未報銷之前不給予第二次借款。

(7)根據批準的用款計劃,維修、改造、采購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預付款,憑學校領導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關資料說明(如合同、購物用途說明),經財務主管審核無誤後方可付款。

(8)學校舉辦臨時性的大規模活動,如運動會、藝術節、慶祝活動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列報用款計劃,經校領導批準後,財務方可付款。

(9)各種借款、預付款的歸還及報銷,實行誰審批借款誰負責審批報銷的原則,不能交叉審批。

(10)學期結束前一個星期,借款經手人應辦理借款報銷手續。如放假時仍未到財務報銷者,視同占用公款處理,並從借款人工資收入中扣回。特殊情況需續借須經財務科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