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附錄 (2)(2 / 3)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製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麵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製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製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汙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麵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穀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製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製、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製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