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3.摔跤裁判規則
裁判員分工
1每場比賽應有一名場上裁判員在場上執行裁判工作,兩名側麵裁判員分別坐在兩個對角,協助場上裁判員進行工作。
2比賽中每摔一跤,場上裁判員應喊“停”兩個側麵裁判員應根據運動員的倒地情況,迅速表示自己的意見。場上裁判員根據兩個側麵裁判員的意見作出最後決定,並及時用手勢判定某方得3分、2分、l分或互不得分。
3兩個側麵裁判員與場上裁判員的意見有分歧或有疑難問題時,應請示裁判長,研究後作出最後判定。
4兩個側麵裁判員中有一個認為某運動員有消極或犯規行動時,應及時舉起與該運動員服裝相同顏色的牌子,向場上裁判員示意。如場上裁判員同意側麵裁判員的意見,應進行判定。
5場上裁判員認為某運動員有消極或犯規行為時,在征求某一側麵裁判員的同意後,即可判定。
罰則
1比賽前三分鍾,三次點名未到,或點名報到後未經請假擅自離場,不能按時上場比賽者,按全部棄權處理。
2凡犯有第九條第一款“侵人犯規”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該場比賽資格處理。
3凡犯有第九條第二款“技術犯規”之一者,裁判員應及時給予勸告。若勸告、警告無效,則出示紅牌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並上報處理意見。
4雙方運動員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規,如對犯規者有利時,應立即停止比賽,並按規定給予處理,如對犯規者不利時,則不停止比賽,等該進攻動作結束後再叫停,並按規定給予處理。(如犯規者將對手摔倒則不得分,如犯規者被對手摔倒,則判對手得分)
5因一方運動員犯規使對手受傷,而不能繼續參加比賽,裁判員可根據情節輕重,取消犯規者該場比賽或全部比賽的資格,並判受傷者獲得該場比賽勝利。
6兩單位運動員為擠掉其他運動員或其他比賽隊伍名次,有計劃地進行非競爭性比賽,應取消一方或雙方運動員該場比賽或全部比賽資格。
7比賽進行中,運動員采取消極態度逃避比賽時,場上裁判員可中止比賽,對消極運動員(一方或雙方)進行教育、勸告,經對教育、勸告無效者給予警告處理。
8運動員消極比賽累計達20秒,可警告一次,在警告一次後,進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給予勸告。
9比賽中如一方運動員受到一次警告,則判對手得1分,一方受到三次警告,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判對方獲勝,並取消被罰者的技術分。
勝負判決
比賽雙方中任何一方隻要將對手的肩膀壓到毯子上的時間足夠長並可以控製他(一次摔倒對方)就算獲勝。摔跤手也可以點數取勝:比賽中誰領先對手10點就算獲勝(技術優勢);如果誰都不能領先對手10點以,則在比賽結束時誰獲得更多的點誰就算獲勝(技術點)。在兩種情況下,摔跤手在比賽中完成拋、抱和控製動作都會得到一些點。選手所得點由場上裁判判給,但是在記錄點之前,必須得到場下裁判或是本場主席的認可。
每場比賽分兩輪,每輪3分鍾,兩輪之間有30秒的休息時間。如果在兩輪比賽結束時雙方得分相同或雙方得分均未達到3點,將進行三分鍾的加時賽。如果加時賽結束時雙方得分仍然相同或雙方得分均未達到3點,則由場上裁判、場下裁判和本場主席投票決定獲勝者。參考因素有摔跤手的點數和由於消極而被警告的次數。技術點多的摔跤手被判為勝方。
確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