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2 / 2)

經。自恃威力(至)弟子

釋曰。第二辨過相也。謂製四部所行正理

經。百姓疾病(至)破國因緣

釋曰。第三顯其果也。由製四部。現感惡報

經。說五(至)不盡

釋曰。第四結過重也。如理可知

經。大王(至)非法之行

釋曰。第三誡約囚禁。不依法律。文別有四。一總標過失。二別顯過相。三非法等。明非法囚禁。四當知等者。結過重。此即初也

經。橫與佛法(至)作諸罪過

釋曰。第二別顯過相。如經可知

經。非法非律(至)如囚禁法

釋曰。第三非法囚禁

經。當爾之時法滅不久

釋曰。第四結成過重

經。大王(至)滅破三寶

釋曰。自下第四誡約自毀。文別有三。初自毀。次起惡。後招報。就自毀中。先法。後喻。此即初也。如經可知

經。如師子身中蟲(至)非外道也

釋曰。第二舉喻重釋。釋此喻相。如蓮華麵經。佛告阿難。譬如師子。命終身死。若空若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敢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諸蟲。還自啖食師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解雲。彼經但喻出家比丘。不同此經通喻道俗

經。壞我佛法(至)至於百歲

釋曰。第二明起惡。惡有三種。一壞法得罪惡。二正教不行惡。三惡增壽減惡

經。其壞佛教(至)連禍縱橫

釋曰。第三招報。於中有三。初法。次喻。後合。此即法說。於中有三。初明現報。次顯生報。後辨後報。此明現報。有其五種。一壞佛教。二無孝子。三六親不和(父母兄弟夫妻)。四天神不祐等。五災怪不絕

經。死入地獄餓鬼畜生

釋曰。第二顯生報也

經。若出為人兵奴果報

釋曰。第三辨後報也。廣辨三報。具如別章

經。如響如影(至)火滅字在

釋曰。第二舉喻。喻有三種。初之二喻。喻其現報。如有聲形。響影必逐。有現業處。報定同時故。後之一喻。喻生後報。如人夜書。火滅字在現業雖滅。二報仍在。或可前二通喻三時。若有三業。必有果隨。如聲形處。必有響影

經。三界果報亦複如是

釋曰。第三合法。應知

經。大王(至)如兵奴法

釋曰。第五誡使役也。文有四別。一橫製。二使役。三攝錄。四示過。橫製有三。一能製人。二橫製誡。三屬當白衣。是兵奴法也

經。若我弟子(至)是兵奴法

釋曰。第二使役也。文有三節。一立籍。二強使。三顯非佛弟子。是兵奴法

經。立統官攝僧(至)兵奴之法

釋曰。第三攝錄也。文有四節。一官攝。二典攝。三僧攝。四屬是獄囚。兵奴法也

經。當爾之時佛法不久

釋曰。第四示過也

經。大王(至)非佛法僧

釋曰。第六誡自咎也。破國等緣。自作自受。非佛法僧

經。大王(至)常所行道

釋曰。第七誡謬信也。文有四別。一示善。二示惡。三謬信。四示過。此即示善。此經乃是七佛法器。十方諸佛常所行路。故應流通

經。諸惡比丘(至)破國因緣

釋曰。第二示惡也。諸惡比丘求名利故。於王等前。自說破法破國因緣。比丘自說。名為破法。教王令作。名為破國

經。其王不別(至)不依佛法

釋曰。第三謬信也。王等不知求名利故。信受諂言。橫作法製。不依佛誡

經。是為破佛(至)正法不久

釋曰。第四示過也。信他諂語。不依信佛言。定是破佛國因緣。法滅不久也

經。爾時十六(至)失光不現

釋曰。自下第二大眾奉持。於中有二。初人王傷感。後天王嗟歎。前中有二。初明傷感。後顯受持。此即初也。十六大王聞佛七誡未來惡事。悲泣出聲。震動三千。諸光不現也

經。時諸王等(至)當如佛教

釋曰。第二受持佛教。依如佛誡。不敢違逆

經。爾時大眾(至)是無佛世

釋曰。第二天王嗟歎。謂天王等。嗟歎惡時。無佛出世。是空虛也

經。爾時無量(至)阿須輪王

釋曰。自下第二大眾奉行。於中有二。初明能受人。後顯所受法。此即初也。文有三節。一是菩薩。二是聲聞。三是雜品

經。聞佛所說(至)波羅蜜

釋曰。第二結所受法。聞佛所說二護因緣。頂戴受持。奉行此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