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圖書定價製與韓國出版業(2)(1 / 2)

憑借打折手段,大牌網絡書店大幅度擴大市場份額。據韓國統計廳的調查報告顯示,從2000年開始,網絡書店迅速成長。2001年的銷售收入(銷售額)為1834億韓元,到了2009年,銷售收入已達到驚人的8000多億韓元(約合800億日元或56億元人民幣)。與網絡書店蒸蒸日上的情景相反,關張、倒閉的中小實體書店不斷出現。據“書聯”調查,1997年韓國實體書店的數量為5407家,2009年已減少至2998家。而在這2998家書店中,隻銷售出版物的不到2000家。

所以,被戲稱為“分別振興法”的“舊法”,受到各方猛烈批判,又被稱為“打折振興法”或“振興打折法”。“書聯”和出版社列舉了“舊法”的種種弊端,主張實行圖書定價銷售製。韓國官方順應民意,嚐試著修改、完善圖書定價銷售製。而對“舊法”修訂的結果,就是催生出“新法”。

“新法”遭遇尷尬:贈送不是打折

正在實施的“新法”,與圖書定價銷售製有關的內容主要有三點:第一,“新法”刪除了“5年時限法”(圖書定價製適用時間為2003年2月至2008年2月的規定),這表明圖書定價銷售製今後還要繼續實行。專家們指出,這是修訂“舊法”、製定“新法”的最大收獲,可圈可點。

第二,“新法”第22條規定:“出版物銷售者為了圖書振興和保護消費者利益,可以按照自己掌握的交易方法,在定價10%的範圍內打折銷售”。其中所說的“出版物”對象,是指“從發行之日計算未滿18個月的出版物”。“新法”等於規定從發行之日計算未滿18個月的新書,網絡書店和實體書店都可以按照10%打折銷售。有專家指出,這對於緩解過度打折競爭、彌合網絡書店與實體書店之間的差別有一定作用。

第三,關於《贈送品告示》。“新法”在2007年6月通過的時候,無論是“新法”的“實施細則”,還是《贈送品告示》的“實施細則”,都沒有明確贈送品的具體內容,這給“新法”留下不安定因素。

並且,這種不安定因素已經在變成現實。首先,2007年10月22日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布的“允許維持零售價格行為的著作物的範圍”的條款重新規定:允許維持零售價格行為的著作物的時間範圍,從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允許維持零售價格的對象把“實用書和(小學生)學習參考書”排除在外。這後一條繼承了“舊法”按階段縮小維持零售價格對象範圍的規定。

對此,“書聯”提出質疑:既然屬於上位法的“5年時限法”被廢止,那麼,縮小對象的相關法律規定就喪失了法律效力;而公平交易委員會援引“舊法”的打折範圍任意適用,相當於違反法律,應當糾正。

另一方麵,韓國文化觀光部在2007年7月公布的《出版及印刷振興法實施令部分修訂令》立法預告,其內容是以“舊法”第22條第2款“所謂‘自己掌握的打折方法’,指包括直接打折在內的利潤分成、贈送打折購物卡等類似打折行為”為核心。出版社和“書聯”對這個立法草案意見很大,認為應當限製屬於過度打折競爭種類的利潤分成、贈送打折購物卡、買一本書贈送一份禮品等做法,使出版物市場恢複平穩與和諧。

但是,對於韓國文化觀光部的這個立法草案,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持部分反對部分讚成的立場。在2007年11月26日公布的《贈送品告示修正案》中,盡管刪除了“允許無限製提供5000元左右贈送禮品”的內容,但依然保留了可以“提供相當於定價10%的贈送禮品”的條款。保留的理由是,在讀者所購圖書價格的10%以內,為讀者提供利潤分成或打折購物卡,是為了刺激消費者以後的購買欲望。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特意解釋這不是類似打折的行為。

最終在2007年12月28日,韓國以全部刪除韓國文化觀光部“立法預告”中的“舊法”第22條第2款法律草案的形式,公布了“新法實施令”。2008年以來,韓國的實體書店根據“新法”有關圖書定價銷售製的規定,銷售新書直接打折10%;根據《贈送品告示》的規定,附加提供相當於消費者交易價格10%的禮品,而最大打折幅度可以達到19%。按照這樣的圖書定價銷售製和贈送禮品規定,韓國現有的網絡書店,大多實行“10+10”銷售方式——直接打折10%銷售圖書;提供相當於消費者購書款10%的利潤分成(現金贈送)。

修訂法律既利己又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