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1 / 2)

14.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中學全麵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不斷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其身心健康成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學、農業中學和職業中學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標準及評定。

第三條凡身體正常的學生,必須達到下列三項要求,方為體育合格。

(一)體育課成績及格;

(二)參加《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每一單項達30分;

(三)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無故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3。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分,為最低控製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分數線。

第四條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評定,不合格者,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合格,即為學年再評不合格。

補考僅限於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等方麵的項目。因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補考。

第五條每學段對學生進行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總評。總評合格標準為:

(一)畢業學年必須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二)第一、二學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對學段評定不合格者,隻發給肄業證書,並不得於畢業的當年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六條“三好”學生體育必須合格,同時體育課成績在75分以上,《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測驗總分在..350分以上;先進班級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5%以上;先進學校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0%以上。

第七條學校要建立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登記卡”內容、式樣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製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登記卡”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學生畢業時,“登記卡”在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學生檔案。“登記卡”是決定學生可否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免予執行與降低標準

第八條凡因病或殘疾不宜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經學校核準後,可以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所填表格存入學生檔案。這些學生可不再填寫“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但在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方麵,與體育合格的學生同等對待。

第九條個別身體過於肥胖或瘦弱的學生,雖然平時能努力鍛煉,但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可向學校提交降低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降低標準的內容體育課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中的僅限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方麵的項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個項目不超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