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籃球競賽裁判工作的組織

(1)重要規則的概念及製約作用

籃球規則中有許多概念和定義,它們反映籃球比賽的一般的本質的特征,是對若幹比賽情況的限定和處置,裁判員必須首先學習這些概念和定義,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規則。進而能舉一反三,提高臨場處理問題的能力。

2000年5月5日,國際籃聯中央局通過了經過修改的籃球競賽規則,以下均按2000年籃球新規則作出解釋。

①合格參賽的球員、隊員和替補隊員

合格參賽的球員、隊員和替補隊員雖都是球隊成員,因其各有特定的含義和不同的權利及義務,故不能隨意稱呼或使用。

合格參賽的球員(Team member eligible to play)是指按競賽組織者的規程規定,經核準有權為某隊參賽的球員,也就是規則在明確球隊組成時所提到的,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達到次犯規,即是有資格參賽。隊長應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之一。

隊員(player),是指在場上比賽的5名隊員,也就是規則第13條所明確的:當一名球員在場上並有資格參賽時為隊員。

替補隊員(substitute),當一名球員不在場上參賽,或在場上但由於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發生了5次犯規沒有資格參賽時為替補隊員。

由於隊員、替補隊員犯規後的罰則不同,故對互相轉換的時間或條件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規則第13條所明確的: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②比賽開始

關於比賽開始(beginning of the game),1998年規則第22條作了下述的規定:當主裁判員持球步人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比賽要在中圈內以跳球開始。不難看出,在比賽開始的時間和方式上存在著差異。

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這裏更多強調的是時限,是指比賽在這個時候正式開始了,同時也意味著另一個階段的結束。如規則第53條規定的: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的瞬間。將二者聯係起來看,就可以理解比賽正式開始的意義和作用了,在此刻或以後發生犯規,其罰則和處置是不同於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技術犯規的。

比賽要在中圈內以跳球開始。這裏更多強調的是方式,是指比賽應在中圈內用跳球的方式開始,而且這裏的開始英文用的是start,指的是開始或起動。

鑒於這個問題的混亂,2000年規則中規定: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同時刪去了“比賽要在中圈內以跳球開始”的規定。

③比賽時間與比賽休息期間

國際籃聯一直在計劃和努力統一籃球規則,在做法上則采取漸進的方式,早在1990年就已經把NBA按節比賽的賽製寫入規則注解,1994年列入正式規則。1998年規則規定有兩種比賽時間(playing time):如采用兩個半時(half),則每半時20分鍾;如采用4節(pe-riod)則每節12分鍾。

2000年規則規定一種比賽時間: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比賽休息期間,實際上是比賽的時間間隔(interval of play),是指:

比賽開始前的時段(20分鍾);

任意兩節間的間隔,半時間的間隔和任一決勝期前的間隔。

比賽休息期間開始於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一節結束時計時員的信號響時。在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開始一下節時,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關於比賽時間和比賽休息期間的劃分。

關於比賽休息期間內的技術犯規留待下麵討論。

④球的狀態

關於球的狀態,舊規則是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和死球。多半是出於向NBA規則靠攏的目的,1998年規則取消了球進入比賽狀態(Ball is in paly),因為NBA規則中沒有球進入比賽狀態一說。其實,分三種狀態還是較科學和實用的,況且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裁判員已經習慣了這種解釋。

由於取消了球進入比賽狀態,因此對活球又作了重新定義。

1998年規則規定,球成活球,當:

跳球的時候,球離開裁判員的手時;

罰球的時候,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界外球的時候,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與舊規則相比較,在跳球和擲界外球中有變動。1990年規則是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跳球隊員首先拍著時,以及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球成活球。

根據1998年規則開動比賽計時鍾的規定,球成活球後,比賽計時鍾並未開動。

2000年規則中,對跳球中的球成活球又作了修改,為:“跳球中,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出現此情況時,應開始啟動比賽計時鍾。

1998年規則關於死球的定義沒有變化,隻是文字上有少許改動。

此規則規定,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狀態,裁判員的哨響時;

在有隨後情況的罰球中,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另一起罰球;

還有罰則[罰球和(或)擲界外球]。

球呈活球狀態,30秒鍾計時員的信號響時;

每半時、每節或每一決勝期結束信號響時;

每半時、每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時。

2000年規則對球成死球沒有實質性的改變,隻是把30秒鍾計時員的信號響時,改為24秒鍾計時員的信號響時;並刪去了每半時的文字。

由於規則取消了球進入比賽狀態和對活球作了重新定義,隨之而來的是許多條規定都相應地作了調整或改變,對於這些微小的細節變化,裁判員亦不可忽視。

⑤控製球

規則中許多條款都與控製球有關,這是一條較重要的規定,國家級裁判員考試題中幾乎都有控製球概念的內容。如果對控製球的概念,包括它的開始和結束含糊不清,就很難做到透徹地理解規則和正確地執行規則。

控製球(control of ball),分為隊員控製球(A palyer is in control)和球隊控製球(A team is in control)兩種。

當一名隊員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為隊員控製球。

當某隊的隊員控製一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為球隊控製球;

球隊控製球繼續到:對方隊員獲得控製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之前。也就是在這些情況之前,均為該隊控製球。

控製球,主要涉及下列一些規定:

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製一個活球時,他的隊應在24秒鍾內嚐試投籃;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暫不要鳴哨,直至比賽告一段落,即:控製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製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當在球場上已獲得控製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麵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是因為投籃、球被對方隊員觸及、傳球或漏接然後球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等情況使其失去了對活球的控製以後;某隊在場上控製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限製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鍾;每當一名隊員在後場獲得控製活球時,該隊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在他的前場控製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回他的後場;如果控製活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球權的隊員發生侵入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違犯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在防守控製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等等。

⑥違犯

違犯(infraction),是一個專有名詞,不是動詞。這個詞的定義出現在1994年規則中,新規則仍然保留。規則第7條對違犯所作的定義是: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是規則。簡而言之,違犯包括違例和犯規。

⑦漏接

漏接(fumble),出現在規則第34條運球規則中。漏接,主要說明一種現象而不屬於運球的範圍。即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複控製活球。確定是否漏接,以下兩點是重要的:其一,隊員偶然地失去控製(不是故意地漏接);其二,裁判員的判斷是最後的裁定。

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複控製活球(漏接)。這種情況不是運球,也就是獲球後還可以運球,或獲球後不算兩次運球違例。

⑧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投籃是籃球的重要技術,是得分製勝的手段。隊員是否在做投籃動作,牽涉到投球是否算得分、對其犯規是否按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罰則來處理等規定。例如,隊員由於慌亂,朝本方球籃投球,就不能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也不給該隊記得分。因此,什麼情況是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它何時開始和何時結束?這是必須首先弄清的問題。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player in the act of shooting),規則解釋為:根據裁判員的判斷,隊員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球籃已經開始得分嚐試時為投籃動作開始。該投籃得分嚐試一直繼續到球離開隊員的手。假如隊員騰起空中投籃,投籃動作繼續到該嚐試完成(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回到地麵。

規則還規定,隊員開始投籃動作通常先於球離手;手臂可能被抓住,致使該隊員不能投,但他仍然可能是在做該嚐試。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

上述規定應當說是比較全麵和完整的,簡言之,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包括投、扣、拍的動作,而且是一種得分嚐試。這裏的嚐試,更多的是指試圖、指行動,而不是指企圖、指想法。

⑨連續動作

連續動作(continuous movement),也可譯作連續運動或連續移動。1998年規則第28條中規定: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為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

關於連續動作,正確的譯文應當是:

當球在隊員的手中停留和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已經開始時,為連續動作開始。須包括隊員在投籃中運用手臂和(或)身體的動作。

如果關於連續動作的判定標準是按上述的規定,則可認為該隊員是在做投籃動作。

根據這個解釋,球在隊員的手中停留還不能認為投籃動作已經開始,也不能就此判定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判定這種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因此,規則關於連續動作的解釋也可說是對連續動作開始和內容的解釋。

因為是連續動作,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如果投球中籃,要計得分。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嚐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⑩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場籃球比賽由總共10名隊員和2名裁判員一起在場上活動,隊員有時要跳在空中,球有時要碰上裁判員,因此必須對他們的位置作出明確的規定。

規則第20條規定: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麵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麵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根據規則的規定,隊員從場內跳起,身體雖已越出界線,在把球撈回時不算球出界,因為這時隊員的位置是他起跳時所接觸的地麵,這個地麵仍在界內。

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麵一樣。

根據規則的規定,比賽中若球碰了裁判員,而此刻裁判員正一腳踩在界線上,就如同觸及在界線上一樣,界線屬於界外地區,算球出界。

(2)比賽通則的解釋及處理

一場比賽是由無數比賽過程組成的,每一個比賽過程的開始,基本上是以跳球和擲界外球方式進行的。比賽開始後,如何打籃球就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比賽進行中還會有一些停頓,如暫停、替換、隊員或裁判員受傷等。比賽的終局是分清勝負,這自然要涉及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比賽何時結束、比賽棄權等。為了後麵重點討論違例和犯規規則,這裏先將有關比賽的一般通則集中起來解釋一下。

①跳球

跳球(Jump ball),是兩個隊的隊員在均等、無幹擾的條件下爭奪球權的比賽方式。

除了每節或每個決勝期的比賽要在中圈內以跳球開始(開動)外,遇有下列情況出現時就要跳球:

宣判爭球。爭球(held ball),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致不采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球出界,並且是:

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及球;或裁判員拿不準是誰最後觸及球;或兩位裁判員對是誰最後觸及球的宣判不一致。

宣判雙方犯規(例外:規則第4522款)。

以上情況,應在最近的圓圈內並在有關的兩名隊員之間執行跳球。

活球停留在籃圈支架上。

1998年規則規定,擲界外球的時候,擲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球成活球。但規則規定擲界外球的球不能停留在籃圈支架上,否則為違例。2000年規則已將違例改為跳球。現在,所有如此情況均使用同一條規則。

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

雙方球隊違反跳球的規定以及罰球中雙方隊員同時違例。

上述情況,應在最近的圓圈內並在由隊長指定的雙方任一隊員之間執行跳球。

籃球場上有三個跳球圈,看似平麵,其實足立體的,存在著無形的圓柱體。

跳球中,規則對裁判員、跳球隊員、非跳球隊員各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要點如下:

對裁判員:

拋球要直,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按原路在跳球隊員之間落下。

球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如果球未被合法的拍擊而觸及地麵,則應重新跳球。

對跳球隊員:

跳球隊員要以一腳靠近線的中心;

拍球前,不得離開跳球位置;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麵、球籃或籃板前,不能抓住球,也不能觸及球超過兩次。

對非跳球隊員:

拍球前,身體的任一部分不能越過圓柱體;

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②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Throw-infromout-of-bounds),是重新開始比賽的方式之一,它發生在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之後和違犯或任何其他的比賽中止之後。

由於從界外將球擲入場內,首先對界線應有正確的認識。邊線或端線具有二重性:對於場外的隊員來說,它是條線;對於場內隊員來說,它是立體的麵。邊線和端線都屬於場外地區。

在擲界外球中,規則對裁判員、擲界外球隊員及其他隊員各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要點如下:

對裁判員:

在中籃後的擲界外球中,通常不必遞交球;

在違犯或比賽中止後的擲界外球中,必須遞交球或將球置於隊員可處理處;

可以將球拋給擲界外球的隊員,隻要:相互間的距離不超過3或4米,太遠了則不宜;

擲界外球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將要獲得控製球的隊不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對擲界外球隊員:

可以踩線擲界外球,手臂和球也可以越過界線,但踩線時腳不能越過界線;

如在端線擲界外球,他可以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任何一點,也可以將球傳給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從他可處理球的瞬間開始計算5秒;

如在裁判員指定的距違犯或停止比賽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在球離手前不得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正常的一步(大約1米),也不準來回移動;

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不得在場內觸及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不得踏場地;

球離手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鍾;

不得從前場擲球給位於後場的同隊隊員;

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進入球籃。

對其他隊員:

球中籃後,擲界外球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故意拖延比賽可判技術犯規);

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違反上述條款為違例。

③腳踢球和拳擊球

規則第22條如何打球,確切地說,是如何玩籃球。規則的回答是:籃球是用手玩的。

這句話看似多餘,其實這是對籃球的一種界定。說明籃球不同於足球,不能用腳來玩。

但是,在緊張激烈的籃球比賽中,不可能完全避免腳或腿與球的接觸。因此,規則明確:球偶然地接觸到腳或腿,或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有時候,例如在運球中,由於運球隊員要觀察場上情況,無意中踢了球,這種偶然地觸及球也不算作違例。

隻有故意地踢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才是違例。

規則還規定,用拳擊球是違例。做此規定是為了與正常的拍球和打球相區別,拍或打都是用手或手指完成的。如果主動地用拳擊球不被禁止則成了排球中的扣球;另外,用拳擊球也是一種粗野動作,這是與籃球運動講求文明的宗旨相違背的。

規則還規定,帶球跑是違例。拿著或抱著球跑在橄欖球中可以見到,這也是一種界定。

對規則作如此的理解和執行,即:不僅依照規則,還注重其精神實質,就可以避免在執裁中吹毛求疵或放任自流,達到不枉不縱、恰到好處。

④暫停

暫停(time-out),有要登記的暫停(charged time-out)和電視暫停(TV time-out),這裏重點討論要登記的暫停。

2000年規則規定:在頭三節的每節中,每隊可準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準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中準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

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給予暫停,隻有出現了暫停機會才允許暫停。新規則對暫停機會的開始和結束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係時;

例外:在第4節和(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鍾內,由於投籃得分而停止比賽計時鍾時,得分的隊不允許有要登記的暫停。

某隊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後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以上幾種情況,就是我們已經習慣的而現在新規則中已經取消的“球進入比賽狀態”。

雖然死球、停表是暫停機會,但在罰球中不允許暫停。新規則規定: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但下述情況例外:

如果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在執行新罰則前給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發生犯規,在執行新罰則前給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可給予暫停。

關於暫停,還有幾點要記住:

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消,但隻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一節或決勝期;

暫停期間允許隊員離開比賽場地和坐到球隊席上,允許坐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進入場地,隻要他們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⑤替換

同暫停一樣,必須出現替換機會時才允許替換(substitutions)。

一次替換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係時;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一次替換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一旦替換機會出現,記錄員就要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表明已經提出了替換請求。

替換的程序是:

替補隊員到記錄員處用正規的手勢表明請求替換,並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

替補隊員要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招手示意他進場;

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球隊席;

替換要盡可能快地完成。在替換已構成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時必須在30秒鍾內完成。如果裁判員認為是無理的延誤,則給違規的隊登記一次暫停;

在記錄員信號響前,替換的請求可以撤消。

雖然死球、停表是替換機會,但下列情況中不允許替換:

該隊違例後沒有擲界外球的球權;

(擲界外球的隊進行了替換、出現犯規、暫停、裁判員中斷比賽的情況除外)已被替換的隊員不能再進入比賽,已成為隊員的替補隊員不能離開比賽,直到發生了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為止;

(少於5名隊員和涉及糾正失誤時除外)

在單一罰則帶來的罰球之間或罰球之後,直到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

(例外的情況同暫停)

涉及跳球或罰球的隊員,除非他已受傷、已達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第4節和(或)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某隊已請求替換,當該隊投籃得分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暫停、對方隊已請求了替換或裁判員中斷比賽除外)

由於罰球隊員在被侵犯時可能受輕傷,需要在罰完球後換下來治療或休息,因此規則允許換罰球隊員,但規定了幾個條件:

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替換機會結束之前請求了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球成死球。

如果罰球隊員被替換,對方隊也可以獲得一次替換,但此替換的請求必須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之前提出。如果看到罰球隊員做替換,這才想到替換和臨時提出替換,則不能準予。

籃球比賽中,偶爾會出現6打5的情況,也就是被替換的隊員未離場,這裏有裁判員的責任,更多的還是球隊的責任,因為規則規定: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記錄員或裁判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到他的球隊席去。這種現象的出現是違背公正比賽原則的,而且解決起來十分困難。針對這個問題,1998年規則專門作了規定(2000年此條已放在解釋中):

如果隻有5名隊員的隊控製球,必須讓隊員們完成比賽(即:直到他們已投籃,失去控製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成死球),然後裁判員停止比賽或記錄員發出他的信號以吸引裁判員對記錄台的注意。

如果有6名隊員在場上的隊控製球,比賽必須立即停止。假定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是正確地做他們的工作,那麼有一名隊員必定是不合法地進入或滯留在場上。因此,裁判員必須命令該隊員立即離場,並登記該隊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B),判給對方隊兩次罰球和一次擲界外球的球權。

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強調教練員有責任保證正確運用替換和被替換的隊員在替換中立即離場。

額外隊員的所有得分是有效的。額外隊員所造成的所有犯規也維持原狀,並認為是隊員的犯規。

規則這樣規定是鑒於錯誤已成事實,已無法恢複原來的局麵。事實上很難估計打了幾分鍾,況且已出現了若幹不能取消的投籃、犯規等情況。

為簡化規則,2000年規則已將此罕見的情況及處理的規定刪去,但其精神和方法仍可供執行。

⑥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比賽中經常會遇到隊員受傷,傷勢可能有輕有重,受傷部位可能出血或不出血,裁判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而且看情況不甚危急,裁判員要等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製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製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時再鳴哨停止比賽。

如果傷勢嚴重,不容耽擱,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如果隊員受傷的部位正在流血或出現傷口,裁判員要命令該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以預防可能發生的艾滋病傳染。該隊員隻有在流血停止並且受傷部位或創麵已被全麵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但是,如果他的教練員得到一次暫停,在暫停期間,流血停止且開放的傷口被嚴密包紮了,該隊員可以留場比賽,並不必被替換。

關於受傷隊員的替換,規則作了如下規定:

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鍾)做好比賽的準備,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替換,也不登記暫停;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被替換出場。如果傷勢妨礙他在1分鍾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這種情況均不登記暫停;

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之內得到恢複,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要給該隊登記一次暫停,這個暫停的時間應是1分鍾。教練員可按正常的要登記的暫停使用。

如果受傷隊員的傷勢不能使他在1分鍾內繼續比賽,或能比賽但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要登記的暫停(該隊少於5名隊員時除外),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