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走的裁判工作

規則規定:競走是運動員與地麵保持接觸、連續向前邁進的過程,沒有(人眼)可見的騰空。前腿從觸地瞬間到垂直部位應該伸直(即膝關節不得彎曲)。

競走比賽有嚴格的技術要求,在執行裁判工作中,競走裁判員均應獨立進行工作,隻能賃自己的眼睛來觀察判定運動員的競走技術是否符合規則要求,這就使得競走裁判工作難度增加了許多。因此,作為一名競走裁判員,應正確地掌握競走技術的定義和裁判法,公正、準確地執行規則。這是保證競走比賽正常進行的前提。

競走裁判員的主要任務是在總裁判長和副總裁判長的領導下,根據《田徑競賽規則》的規定和競賽規和的要求,公正準確地執行裁判工作,使所有參賽運動員的技術動作符合規則要求,保證競走比賽順利進行。

分工與職責

(1)人員編製與分工

競走裁判員的編製,應根據比賽的規模來設定。專門組織的競走比賽與田徑運動會中舉行的競走比賽的競走裁判員編製有所不同。

①競走主裁判:由中國田徑協會選派,在總裁判長的領導下負責競走裁判組的全麵工作。

②競走裁判員:比賽中在規定的區域內檢查、判定競走運動員有無技術犯規以及是否違反田徑比賽通則。對犯規運動員進行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的判罰。

③聯絡員:負責收集裁判員填寫的紅卡交記錄員。

④記錄員:負責收集、統計和保管聯絡員送不的紅卡,填寫競走技術犯規罰記錄表。

⑤紅卡顯示記錄員:負責登記、飲水和顯示紅卡數量。

⑥飲用水管理員:做好用水的保管和供應工作。

⑦終點計時主裁判一人,可由內場終點主裁判兼任,負責領導發令員、終點計時、記圈員、終點裁判員、記錄員、轉折點記錄員和檢查員進行工作,並與競走主裁判協調工作。

⑧發令員:負責競走比賽的發令工作。

⑨點計時、計圈員:負責記錄競走運動員的分段(每圈)時間和全程時間,通知運動員剩餘圈數。

⑩終點裁判員:負責記錄全體運動員的已走圈數和終點名次,顯示領先運動員的剩餘圈數。

轉折點記錄員:負責在競走環形路線的一端記錄通過轉折點運動員的號碼和順序。

檢查員:在主裁判指定的區域內檢查運動員是否離開比賽路線或不能比賽或其他現象。如有此類情況發生,應立即通知主裁判。

終點記錄員:負責記錄、整理、核對運動員的成績及級點名次。

終點攝像員:負責在比賽終點拍攝運動員比賽全程的錄像。

(2)工作職責

①競走主裁判

組織領導競走裁判組的工作。

賽前領導競走裁判學習研究規則,切實掌握規則精神。

研究製定競走裁判工作細則,組織講習班或放映競走比賽的技術錄像,研究技術,交流經驗,提高裁判水平。

根據裁判員情況,明確裁判分工,職責及工作方法。

賽前了解比賽場地、路線以及飲水站、飲料站、用水站等設施安排情況。

參加技術會議,提出競賽中有關技術和規則要求。

在比賽前一天,準備好所用器材和用品,並召開競走裁判員技術會議,進一步明確分工、各裁判員編號及各自的工作區域。

比賽中負責檢查和判定運動員有無犯規情況,有權決定自己的判罰。對犯規運動員及時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

每項比賽結束後,及時組織裁判員進行工作小結,簽署判罰記錄表,並與裁判員進行核對。如遇破紀錄時,經核對後在破紀錄成績表上簽名。

在比賽結束後的30分鍾內留在比賽場內,解決和審理比賽中出現的問題。

比賽全部結束後,召集競走裁判員參加賽後總結會。

②競走裁判員

賽前參加各種學習和交流活動。

了解比賽場地和路線,明確各自的分工。

按要求準備好各種器材和表格、判罰牌等。

在比賽中,檢查、判定運動員有無技術犯規。在沒有指派檢查員時,還要負責自己工作區域內運動員有無違反田徑競賽規則的行為,並按規定進行判罰。

對犯規運動員出示警告判罰牌後將犯規運動員的號碼、犯規時間、犯規性質及時間填寫在判罰記錄表上和犯規卡上。

③聯絡員

賽前參加裁判組的有關會議,做好賽前準備工作。

比賽中,及時收集裁判員判罰的紅卡,並交記錄員。

負責裁判員與主裁判之間的聯絡。

④記錄員

賽前參加裁判組的有關會議,做好賽前準備工作。

賽中,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和保管由聯絡員送交的紅卡,並將犯規運動員的號碼、犯規性質和時間、判罰的裁判員等項內容填寫在“競走裁判員判罰總記錄表”上。

將被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的紅卡情況通知紅卡顯示員。

當某一運動員得到3張紅卡判罰後,報告主裁判,待主裁判判罰後,記錄下判罰時間。

⑤紅卡顯示員

賽前參加裁判組的有關會議,做好賽前準備工作。

比賽中,接到記錄員通知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紅卡後,將犯規運動員的號碼、紅卡數登記在紅卡顯示牌上。

當主裁判取消某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後,在紅卡顯示牌上顯示3張紅卡數量。

⑥用水、飲水站裁判員

賽前參加裁判組的有關會議,做好賽前準備工作。按規則要求設置飲水用水和飲料站。

按規則要求接收、保管、放置和供給運動員的自備飲料。

做好飲水用水和飲料的供應工作。

有關終點計時主裁判、記時記圈員等裁判員的工作職責可參見本書第五章《徑賽裁判工作》的有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