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田賽運動競賽中的官員

為保證田徑競賽能公正、準確,符合規則規定的條件,國際田聯對比賽中官員的設置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田徑規則對國內比賽應指派的官員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官員的設置和委派

根據規則規定,凡舉辦國際a、b類的比賽,應從國際上指派下列官員:①組織代表,②技術代表,③醫務代表,④興奮劑檢查代表,⑤國際技術官員,⑥國際競走裁判員,⑦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⑧仲裁。

舉辦類國際比賽:上述1、2、3、4、8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選派;5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根據技術委員會提交的名單決定。6的人選由國際田聯理事會根據競走委員會提交的名單決定。7的人選由國際田聯技術代表任命。

舉辦國內一類比賽,應由中國田徑協會指派與上述1~7相應的官員;舉辦國內二、三類比賽,由中國田協指派技術代表、技術官員和競走裁判員。其中技術代表1—2人,技術官員5~7人。

舉辦a、b、c類國際比賽均應設立由3、5或7名仲裁委員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其他比賽可視實際需要設置。

(2)工作職責

①技術代表

在大會組委會的支持下,與大會組委會共同保證全部技術性安排完全符合國際田聯規則的規定;提交競賽日程、報名標準和比賽器材的建議,決定田賽項目的及格標準和徑賽項目的賽次和錄取原則;保證在賽前適當時間向所有參賽單位發送技術性規程;對比賽所有其他必要的技術性準備負有責任;審核報名,並有權以技術性理由不批準報名;安排比賽的賽次、及格賽和全能比賽的分組;與組織代表合作;在較大型的田徑運動會中,主持技術會議並介紹技術官員;負責全部比賽的抽簽。

②技術官員。

技術代表應為每項比賽指派一名技術官員,並對該項主裁判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他們在該項目的整個比賽過程中必須在場,以保證比賽的進行完全符合國際田聯的比賽規則。如遇問題或觀察到他們認為有需要提出意見的事情,首先應向該項主裁判提出。

如有必要,可提供如何做的建議。如仍不能解決,則應向技術代表報告。該項比賽結束時,在成績單上簽名。

③仲裁委員會

通常由、或人組成,處理規則第條中涉及的各項抗議,同時對發生於比賽中提交仲裁委員會的其他事宜作出裁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凡對規則未曾涉及的問題作出裁決,事後應由仲裁委員會主席向有關田協報告。

(3)工作方法

①技術官員的工作方法

賽前認真學習研究比賽規則和競賽規程。分析比賽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統一對解決疑難問題的認識。出席有關技術會議,了解掌握情況。

檢查場地、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與有關方麵聯係。了解裁判工作,對有異議的問題及時向技術代表報告,或與有關裁判長協商改進,根據競賽日程進行分工。

堅守工作崗位,從該項比賽檢錄到比賽結束始終在場,認真觀察比賽進行情況,遇有問題及時向主裁判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賽後仔細審查成績,無誤後簽名。

每天進行工作小結,最後寫出書麵總結上報。

②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法

仲裁委員會主任應參加組委會,全麵了解大會準備工作情況。

賽前組織學習規則、規程和仲裁委員會條例等文件,了解比賽場地、器材設備以及裁判工作等。

研究比賽期間容易出現的問題和工作難點。

賽前與大會攝像人員商定仲裁攝像的計劃。

檢查落實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席位。仲裁委員會的席位應便於觀察全場,席位要有明顯的標誌並設有電話。

賽前受理關於運動員參賽資格問題的抗議,不能立即解決時,應允許運動員“在抗議下”參加比賽,並將此案迅速提交大會組委會解決。

比賽中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比賽中發生的問題,掌握第一手材料。

接受抗議應根據規則第147條執行。

比賽結束後,認真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