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擲項目裁判的共同工作
賽前工作
(1)學習比賽規則和規程
投擲各項目的裁判員在田賽裁判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可按項目將裁判員分成若幹組,每組任命位主裁判,領導全組裁判員進行裁判工作。比賽前投擲主裁判組織本組全體裁判員認真學習比賽的規程和規則,了解比賽的項目、時間、參賽運動員的人數和成績情況。
(2)明確分工與職責
主裁判根據比賽的規程和大會的要求,確定本組裁判員的工作分工和職責,研究製定全組裁判工作方法和工作細則。
當舉行大型田徑賽時(如全國三級以上田徑比賽),裁判員的工作分工較細,所需人數較多。當比賽的規模較小、運動員人數較少時,裁判員的人數可相對較少,每名裁判員可以兼任多項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中小型田徑比賽中(指三級以下比賽),內場裁判員通常為3人,具體分工如下:
主裁判1人,領導全組的工作,在比賽時掌握該項目的比賽進程,判定運動員的試擲是否有效,宣布運動員的有效試擲成績。
成績測量員1人,負責在內場測量運動員每次有效試擲的成績。
記錄員1人,負責比賽前的檢錄,根據主裁判的授意通知運動員進行賽前練習和比賽的試擲,記錄運動員每次試擲的成績和時限。
外場裁判員2人,具體分工如下:
主裁判1人,負責判定運動員每次試擲的器械落地是否有效和器械的落點位置。
成績測量員1人,負責外場的成績測量。
服務員1人,負責將比賽器械運回投擲區。
在大型田徑比賽中,內場裁判員通常設6人,除設置上述裁判員外,還設置下列裁判員:
助理裁判員1人,負責協助主裁判判定運動員的試擲是否有效,協助測量成績,維持比賽場地的秩序。
管理裁判員1人,負責在比賽中管理運動員。
電動顯示牌操作員1人,負責在比賽中顯示運動員的比賽號碼和試擲的成績。
計時員1人,負責計取運動員每次試擲的時限。
外場裁判員通常設3~4人,除設置上述裁判員外,還設置落點裁判員1~2人,負責判定器械的落點位置。
(3)製定裁判工作細則
各組主裁判與全組人員一起,共同製定完成比賽任務的工作細則。其中應明確每一個人的工作分工與職責,製定詳細的工作計劃。落實本組和其他裁判組之間的工作聯係。
(4)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和設備
比賽前,投擲主裁判應帶領全組對比賽場地、投擲器械和其他比賽器材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或有不符合比賽規則情況時,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對於符合比賽規則的器械要做好標記。如使用激光測距儀應提前進行現場實習。
(5)確定對運動員自備器材的檢查時間和地點(大型運動會,隻準運動員使用大會提供的比賽器材)。
(6)準備比賽和裁判工作所需的用具和物品。
(7)進行裁判工作實習,發現問題及時總結和彙報並提出解決方法。
賽中工作
(1)入場與檢錄
在每一個比賽單元,全組裁判員應按大會規定的時間及路線準時整隊入場,入場後認真檢查比賽場地和器材,提前領取田賽遠度項目成績記錄表。按照競賽規程規定的檢錄時間(通常在比賽30~40分鍾),指派各裁判組的記錄員和管理裁判員到檢錄處對運動員進行檢錄。檢錄的內容如下:
運動員是否按時到檢錄地點進行檢錄,能否比賽,運動員的釘鞋、服裝、號碼、廣告、提包及所攜帶物品是否符合規則的要求。檢錄時間結束時,對於未參加檢錄的運動員,應按棄權處理,取消其參加比賽的資格。然後按規定時間將運動員整隊帶入比賽場地。在將運動員帶入比賽場地時,應按事先確定入場的路線進行,不能影響其他項目的比賽。
(2)組織賽前練習
運動員入場後,首先由主裁判向所有參賽運動員宣布比賽的注意事項和要求,然後由裁判員組織運動員按照比賽的順序進行練習。練習應符合比賽規則的要求,注意安全。比賽前2~3鍾停止練習,整理比賽場地,準備比賽。在1998年出版的《國際田聯比賽規則》中,取消了對運動員在比賽場地的練習次數的限製,但要求所有練習均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之下進行,如時間允許,應給予運動員盡可能多的練習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