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

軍賦

“賦”字從貝從武,從文學來看,這種造字方式表明它的本義既與財物有關,又與軍事有關。但是根據曆史事實分析,賦的這種寓義是後起的。“賦”字始見於西周後期金文《毛公鼎》的“藝小大楚賦”,但涵義不得其詳。先秦人的著作中有不少提到“賦”,的地方,但是當時人用語不純,難以為據。近代學者一般認為,“賦”具有征收軍需物資的意義,應該是西周後期才出現的,而且它的征收也是以井田製為基礎的。因為,西周的軍製也是建立在分封製和井田製的基礎之上,戰時實行邦國出兵之製,加上戰爭以車戰為主,而國家又壟斷著手工業和商業,因此無須也不可能向采取“男耕女織”分工方式的直接生產者征調車馬兵甲之類的軍需品。在西周的周宣王廢止藉田製度以前,公社農民是隻服兵役,而不繳納車馬兵甲等軍需費用的。到戰時,人民才要繳納一定數量的糧食和飼草。

至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製度的演變,各國在改革稅製的同時,以征調軍需品為內容的“賦”製變革也先後出現了。其變革趨勢是賦的計征單位逐漸變小,並且與田地的收獲狀況結合起來。這一變革始於魯國成公元年(前590)的“作丘甲”。“作丘甲”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史無明言。若按晉人杜預的注釋,是按“丘”交納軍需品的意思,即:“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後來鄭國的“作丘賦”(前538)當與此類似。到了公元前548年,楚國進行“書土田”與“量人修賦”的變革,從《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的記載來看,這次軍賦改革的內容比較清楚。當時新任司馬之職的泂掩奉令尹屈建之令,進行賦製改革。他首先對境內各種土地如山林、沼澤、丘陵、磽瘠地、水邊、低地、堤內平原、水中洲地、大平原等一一加以區分,這叫“書土田”;而後計算其不同的收入,相應確定不同的賦額,這叫做“量入修賦”。所定的賦額包括車馬、兵甲的品種與數量。而公元前493年魯國的“用田賦”,則標誌著軍賦也像田稅一樣按畝征收了。這樣,為滿足軍費需求而征收的“賦”終於形成一個有別於“稅”的獨立稅種。

《漢書·刑法誌》說:“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指出征“稅”是為了滿足國家財政在糧食方麵的需求,征“賦”則是為了滿足軍費的需求。對此,《漢書·食貨誌》說得更明白,指出:“賦共(供)車馬甲兵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也。”從用途方麵區分了稅與賦的不同之處。稅、賦的這種區分開始於春秋時期。

為了滿足支出的實際需要,賦的征收品種可以是糧食,也可以是貨幣、紡織品,尤其到了戰國時期,賦已以征收貨幣或紡織品為主了。同時,賦還發生了從按田地計征到按戶計征的變化,因而被稱為“戶賦”,如雲夢睡虎地出土的戰國晚期的秦簡《法律答問》在回答什麼是“匿戶(隱瞞人戶)”時說,“弗繇(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意思是說:“不征發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繳納戶賦。”所以,賦成為中國古代人頭稅的源頭。製度改革中華文明之旅製度改革

宗法禮製

草創期

在我國原始社會裏,生產力十分低下,人們生活也很艱苦。那時集體勞動,共同消費,沒有階級和等級,沒有君主和國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隨著父係製的出現,對偶家庭也變成一夫一妻製的單偶家庭,這時,就有了“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產生了血緣關係之上私有財產的觀念。而且在父係氏族社會晚期及其解體後,就開始出現“上下長幼之道”和“進退揖讓之禮”,反映小曆史進入階級社會的某種道德規範的萌發。

自華夏部落聯盟首領開始“父傳子,家天下”的王位繼承製以來,原始人類那種淳樸而不虛偽、為公而不計私情的民主選舉製終遭淘汰。夏啟變禪讓為世襲,變舉賢為傳子,反映出私有製社會的階級狀況和集團利益。從此之後,暴力成為解決問題的方式,國家成為名正言順的統治機器。

為使整個部落聯盟更有凝聚力和更富進取性,為使父死子繼的權力傳承合法正統,必須建立和鞏固威服天下的王族政權。王位占有者亢分利用各種形式塑造自己的形象,並借用天帝祖先等神靈美化自己的統治手段。夏、商、周統治者都神化自己的祖先,以天帝在人間的代表者自居,子孫後代也世襲這份天意,那麼就形成不可更改的血統和秩序。為維護這份可以替天行道和可以傳宗接代的不朽使命,於是演繹出一套典章製度和道德規範,這便是後世所謂之“禮”。可以說,在中國傳統中,宗法是曆代統治的核心要素,而禮製則是曆代統治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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