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甜甜美美鄧麗君(4)(2 / 3)

然而翌日印尼駐日大使館通知日本出入國管理局東京事務所,稱“鄧艾麗”即台灣歌星鄧麗君,她在日本使用的名字是“Teresa Teng”(特麗莎·鄧),所持護照是偽造的。

2月18日,日本媒體醒目報道,特麗莎·鄧因為違反日本的《出入國管理令》,被東京出入國管理事務所留置,並要進一步調查整個事件的背景。

其實,鄧麗君所持印尼護照,並非假護照,而是她在印尼時一位印尼朋友幫助她在印尼外交部辦理的。

2月22日,日本出入國管理局東京事務所公布調查結果,確認鄧麗君所持印尼護照並非假護照,護照上的日本駐雅加達大使館的簽證也是真的。問題在於護照的“發給手續不合法”,因為按照印尼政府規定,外國人必須在印尼居住6個月以上,方可取得印尼國籍,而鄧麗君從來沒有在印尼住滿半年。就這個意義上講,鄧麗君所持印尼護照是非法的,是假護照。這樣,鄧麗君被關禁在日本東京港區港南3丁目的東京入國管理局女子收容所。

2月24日,日本法務省做出以下裁決:“台灣女性鄧麗君,26歲,演唱藝術家,於1979年2月14日執偽造印度尼西亞之護照,非法進入日本國境內,根據日本國出入境管理法及難民法之規定,茲將鄧麗君驅逐出境,並限製其在1979年2月24日之後的一年內,不得進入日本國境內。”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務省的裁決隻說“將鄧麗君驅逐出境”,並未說“驅逐”到何處。這是日本的邀請方——唱片公司努力奔走的結果。因為倘若寫成“將鄧麗君驅逐回台灣”。那就麻煩了。

為什麼鄧麗君不能從日本回到台灣呢?事件要說到2月13日,鄧麗君從香港乘班機返回台灣,原本打算在台北探望母親之後,從台北飛往日本東京。鄧麗君到達台北機場時,出示的是印尼護照(如果她出示的是台灣護照,則翌日從台灣出境時必須是台灣護照,則到達日本時也必須使用台灣護照)。台灣入境檢查官雖然明知站在麵前的是大名鼎鼎的台灣歌星鄧麗君,卻強調這位“鄧艾麗”所持印尼護照上沒有台灣簽證,不能入境。鄧麗君在無奈之中隻得乘飛機以印尼護照返回香港,翌日從香港持印尼護照飛往日本。

由於鄧麗君在台北機場使用過那本印尼護照,按照台灣法律,涉嫌“行使偽造、變造的護照”,鄧麗君要蒙受牢獄之災。

萬幸之中,當時鄧麗君手中的台灣護照上,有美國多次往返簽證。就這樣,鄧麗君宣稱在美國有“演出活動”,就從東京飛往美國洛杉磯。

媒體本來就喜歡炒明星的新聞,鄧麗君的“假護照事件”顯然是極好的炒作題目,於是台灣、香港、日本以及印尼的報紙連篇累牘報道此事,把鄧麗君弄得灰頭土臉,心靈受到嚴重創傷。

鄧麗君在洛杉磯購置了一間小房,她把母親接來一起住。鄧麗君在那裏開始進修英文,過著低調的生活。

非常偶然,鄧麗君在那裏遇見一位正在那裏拍電影的活潑的小夥子——成龍,兩人有過很多交往,很快發展成戀愛關係。這原本給失意之中的鄧麗君帶來安慰,但是成龍發現了兩人個性的差異,最後就主動“打住”了。1998年,成龍在英文自傳中這樣寫及:

“她溫柔、聰明、有幽默感、又美麗,她在服裝和食品上的鑒賞力令人羨慕,她懂得在什麼場合、穿什麼衣服、用什麼飾品……說實話,我配不上她,或至少當時的我配不上她。她是典雅的化身,我卻是個沒有教化的粗魯男孩,一心想做個真正的男子漢,說話沒有分寸,能走路時卻要跑;她總是穿著得體的名牌服裝,我卻穿著短褲和T恤就上街;她舉止得體,禮貌周全,我對權威不屑一顧,常當著飯店經理和服務員的麵做鬼臉,把腳放在桌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