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7.學校會議製度
議事範圍
(1)討論審議學校內部管理的有關製度和規定。
(2)按規定程序討論決定學校機構設置、教育教學與課程計劃,討論決定招生、教師職務評聘、教職工人事調配、臨時用工人員的工資等有關政策方案。
(3)按規定對大型基建項目的總體規劃作出決定,按規定對基建建設投資調整等事項作出決定。
(4)討論審議學校財務年度預決算情況、學校大型設備的采購和大額經費開支事項。
(5)討論研究分管校領導需要經校務會議協調解決的問題。
(6)討論校區、處室提出的需經校務會議決定的問題。
(7)討論報請縣教育局審定的重要事項。
(8)討論決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9)討論需要校務會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議事製度
(1)校務會議的參加人員為校長、副校長、辦公室主任。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2)校務會議的議題由校長確定,或由各處室、校區向分管領導彙報後提交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根據校長意見進行安排。
(3)提交會議討論研究的事項,凡涉及有關處室、校區,應請相關處室、校區領導列席會議。
(4)校務會議決定事項由校長在綜合與會人員意見後作出。
(5)校務會議的內容凡屬機密的,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會議以外人員泄露。
(6)校務會議由專人記錄,並將記錄存檔。會議決定事項根據需要由學校辦公室抄告有關部門。
(7)校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
黨支部會議
議事範圍
(1)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
(2)討論、決定全校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方針政策;對所屬支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等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3)對學校工會、團委請示的有關全局和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研究討論處室、校區提出的需經學校黨支部決定的重要問題。
(4)討論、決定在編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
(5)討論報請上級黨組織審定的重要事項。
(6)對必須由黨支部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議事製度
(1)黨支部會議的參加人員為黨支部委員。黨支部會議由黨支書記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
(2)黨支部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事先征求黨支部委員的意見後確定,或由黨支部委員、分管領導和有關方麵提出,經學校辦公室彙總後由黨支部書記審定。議題在會前由辦公室告知黨支部委員。黨支部會議要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會議議題和議程進行,除特殊情況外,不在會議上臨時動議。
(3)黨支部會議應有半數以上黨支部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麵形式表達。學校辦公室應及時將會議確定的有關事項向缺席的黨支部委員傳達。
(4)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問題應當經過充分討論,重大問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如果對重大問題產生不同意見,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複議表決。
(5)黨支部會議由專人記錄,所有記錄專門保管。會議決定事項根據需要由學校辦會室抄告有關部門。
(6)黨支部會議的內容,凡屬機密的,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會議以外人員泄漏。
(7)黨支部會議視需要召開。
行政會議
議事範圍
(1)傳達和學習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各處室、校區彙報上周工作情況,講下周的工作計劃,需提出協調的事;
(3)各處室、校區議事原則,各處室對本處室的事負責;如涉及其他處室,其他處室方可提出協商;
(4) 校領導協調和布置近期重要工作;
(5)其它須經校行政會議討論的事項。
議事製度
(1)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副校長、辦公室正、教導處、政教處、總務正副主任參加,書記、工會主席、大隊輔導員列席,由校長或校長委托副校長主持。
(2)有關行政會議的內容安排等具體事務由校長委托辦公室負責。
(3)行政會議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並存檔。
(4)行政會議每周召開一次。
校長辦公會議
議事範圍
(1)傳達和學習上級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
(2)彙報上月工作情況,提出下月工作思路;校領導協調和布置下階段的重要工作;
(3)其它需例會討論的事項。
議事製度
(1)校長辦公會議是加強學校行政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增進學校辦事機構間工作的聯係和協調,加強和改進學校處室作風建設的重要形式。
(2)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辦公室、教導處、政教處、總務處處負責人參加,由校長或校長委托副校長主持。
(3) 校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並整理成每月工作行事曆。
(4)校長辦公會議每二周召開一次。
專題會議
議事範圍
(1)研究處理屬於校領導分管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某一業務事項。
(2)研究處理屬於學校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3)研究處理某一全校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4)研究某一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5)其它需要研究處理的學校日常工作中的具體業務事項。
議事製度
(1)學校專題會議由校長或副校長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召集有關處室、校區負責人出席。
(2)學校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校長或副校長提出。
(3)會議會務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會議需要形成紀要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起草整理,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4)凡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處室、校區要認真執行,抓緊辦理。
8.教職工大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建立和健全教職工大會製度,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教職工在審議學校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麵的權利和作用,體現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