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學校管理體製
第一節學校管理體製概述
1.學校管理體製的基本涵義
現代學校管理體製,指的是現代學校係統的隸屬關係、機構設置、管理權限和職責及其組織製度等多方綜合的結構體係。
現代學校管理體製從縱向上規定了學校係統在大教育係統中的地位和隸屬關係,從橫向上規定了學校係統內部各組織之間的關係,包括學校係統內部各種非行政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及各個管理崗位的地位、作用、權限和職責。由此,現代學校管理體製是辦學管校的根本製度,是使學校管理活動有序運行和最佳實現學校整體工作目標的組織保證。它包括現代學校領導體製、現代學校管理機構和現代學校管理規章製度等。
學校管理體製是教育管理體製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製度,反映著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作用、權責範圍及相互關係。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範相結合的產物。
2.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作用
學校管理體製在學校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現代學校管理體製是保證育人任務的重要前提;
(2)現代學校管理體製是學校內外工作協調配合的手段;
(3)現代學校管理體製是提高學校管理水平的首要條件。
3.影響學校管理體製的因素
影響學校管理體製的因素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1)社會性質。
(2)團體和政體。
(3)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
(4)舉辦學校的主體。
(5)學校培養目標,層次和規模。
4.學校管理體製的基本要求
學校管理體製的的基本要求:
(1)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有利於實現學校培養目標。
(2)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要能增強適應性,有利於提高管理效能。
(3)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要有利於發揮校長的作用。
(4)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要有利於改善和加強黨對學校的領導,要在體製上保證黨的領導地位,要有利於發揮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
(5)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要有利於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6)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建立必須同外部組織相聯係。
5.學校管理體製需協調的關係
回顧我國50年來的學校內部管理體製改革,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校長負責製為核心的學校管理體製改革,我們認為,要建立高效能的學校管理體製,需要處理好以下幾方麵的關係。
學校自主辦學與上級領導的關係
盡管校長負責製的內涵不包括界定校長與上級領導的關係,但是,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自主辦學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處理得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校長負責製的落實。實行校長負責製,給校長以辦學自主權,但無論如何校長都要接受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的領導,執行上級的指示,校長應當在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具體要求下,依法自主辦學。另一方麵,作為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不可統得太多太死,要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注重對學校依法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指導、谘詢等宏觀調控式管理,給學校管理者以依法自主辦學的空間。
黨的領導與行政領導的關係
這並不是隻有學校管理體製才反映出來的問題,我國各行各業在改革與發展過程中,都反映出這一問題。我國政治體製的核心問題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問題,而黨的領導是通過政策、路線和組織加以保證的。黨的組織如果在重大問題上不參與決策,不對工作方向予以監督,不去教育和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和教職工去實現學校的各項任務,黨的領導就會有名無實;而如果黨組織事無巨細都要參與學校管理的決策和指揮,就必然會陷人事務主義而放棄黨所應有的政治領導,並且會越阻代庵,取代行政領導。在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行政領導的關係問題上,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的學校管理往往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很難準確把握。鄧小平同誌早在20世紀80年代指出:“關於改善黨的領導,現在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比如,我們曆來說,工廠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軍隊是黨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製;學校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如果今後繼續實行這個製度,那末,工廠的車間是否也要由黨總支領導?班組裏邊是否也要由黨支部或者黨小組領導?同樣,大學的係是否也要由黨總支領導?這樣是不是有利於工廠和大學的工作?能不能體現黨的領導作用?如果這個問題解決得不好,可能損害黨的領導,削弱黨的領導,而不是加強黨的領導。”
因此,實行校長負責製以後,必須正確處理好黨政分工與合作的關係。明確劃分黨政職能是理順黨政關係的前提,而理順關係的最終目的是形成工作的真正合力,保證黨政都朝著“提高整體辦學水平”這一共同目標前進。在學校管理改革實踐中,有的學校總結出“職責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標上合;製度上分,關係上合”的“三分三合”經驗,有的學校歸納出黨政配合“分而不離,合而不混”的八字方針,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校長負責與民主管理的關係
列寧說:“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一定的人對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負責,隻有明確的責任,才能促使高度的責任心和積極性,才能保證更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才便於檢查工作,改進工作,實行賞罰。”校長負責製的核心就是通過選拔具有較高素質的人並賦予他相應權力讓他對學校工作全麵負起責任來,以避免權力分散、責任不明、效率低下等現象的發生。學校工作的好壞,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因此,學校的行政工作,必須由校長統一領導和管理,否則,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校長負責製。在學校管理過程中,人們較多地注意到學校領導人的管理作用,似乎學校領導人是唯一的領導者、管理者,其實,學校的廣大教職工同樣是學校的主人。隻有廣大教職工的積極參與管理,才能保證管理者科學決策,共同努力達成組織目標。二戰以後,隨著人們民主意識的不斷增強,廣大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日益高漲,民主管理的意識與能力不斷增強。校長負責製不能演變成“一長製”,個人獨斷專行,無視或壓製教職工的民主參與的意識與行動。對於校長而言,要真正能夠全麵負起責任來,就要因勢利導,加強民主管理。校長要充分發揮校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認真聽取各位委員和代表的意見;要充分調動領導集體一班人的積極性,善於集中各種意見,形成自己的決策。
校長負責與分級管理實行校長負責製的核心問題是讓校長有職有權,保證校長的政令暢通。但是,為了提高管理效率,校長必須善於授權,從繁重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才能思考重要問題,抓大放小,把握學校發展方向。從責權關係看,實行校長負責製,校長與副校長之間不是平行關係,而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副校長對校長負責,也不是集體領導、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負責。校長擁有決策權,但不是校長個人說了算。校長與中層幹部之間的關係也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但中層幹部的直接領導關係應該是分管部門工作的校長或副校長,所屬中層幹部應直接向分管校長或副校長負責。校長對副校長要合理分權,充分授權,明確分工,以充分發揮副校長的主觀能動性,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校長要按分級管理和職。責、權統一和專業化分工的原則,根據學校發展的需要,建立起分工明確、結構清晰、精簡高效的管理係統。校長應注重維護這種分層負責、分級管理的係統,尊重分管副校長和中層幹部的職責。
職責與權力的關係
科學管理的原理之一便是管理者職、責、權、利的統一。責任製的特征是在對管理者明確責任的同時,要授予相應的權力。要使學校各方麵工作有效率地運轉,就要有一定的決策權、指揮權和管理人、財、物的權力,否則,學校管理將不過是句空話。實行校長負責製,同樣需要調動校長的辦學積極性,需要激發校長承擔管理責任的意願、能力、責任與勇氣。同時要建立一定的監督、製約力量與機製,一方麵,保證其不獨斷專行,另一方麵,保證其盡職盡責。這就需要建立健全校長激勵機製與製約機製。所謂校長激勵機製,就是要將校長辦學的績效與其待遇掛起鉤來,以充分調動校長辦學積極性,增強校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上海市正在推行的校長職級製,實行校長職級津貼的改革,北京市部分學校實行的校長結構工資製等,都是建立校長激勵機製的有益探索。對校長的權力要有一定製約機製,這種製約一靠製度製約,如建立健全決策谘詢製度、黨政溝通製度、教代會審議製度等;二靠校內的民主評價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價;三靠校長加強自我修養,完善人格魁力。實行校長負責製,對校長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選好校長,全麵提高校長素質是實行校長負責製的前提條件。校長的產生,必須將嚴格的組織考核考察與走群眾路線、發揚民主結合起來,選出德才兼備。群眾信服信賴的校長。第二節現代學校領導體製
1.學校領導體製的含義
學校領導體製,是指學校領導係統上下左右之間的權力劃分,以及實施領導職能的組織形式和組織製度。它主要包含四個方麵的內容:
(1)學校領導體製的結構——學校領導體製內部上下左有的相互關係;
(2)學校領導的幅度——學校領導者所管轄的下屬機構的層次與部分的限度;
(3)學校領導者的職責與權限的劃分;
(4)學校領導者的管理製度——學校領導者的選擇、培養、使用和職務任期的規定,行為準則與條例等。
2.學校領導體製的意義
學校領導體製的意義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1)實行什麼樣的領導體製,關係到能否選好學校領導幹部並充分發揮其積極性,以施展其辦學才幹的問題。
(2)實行什麼樣的領導體製,關係到能否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群策群力辦好學校的問題。
(3)實行什麼樣的領導體製,關係到能否切實有效地改善和加強黨對學校領導的問題。
3.建國以來我國中小學領導體製
建國以來我國重要的中小學學校領導體製有如下內容:
校務委員會製
解放初期,1949年~1951年間,在軍事管製的情況下,各地學校在軍代表的領導下,曾以進步的教職員和學生為骨幹,組成校務委員會之類的組織,作為臨時機構,管理和領導學校工作。這種體製在當時曾起了維持學校、發揚民主、反對落後。對學校進行初步改革的作用。但是,這種體製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極端民主。凡事無人具體負責等現象。
校長負責製
在完成人民政府對舊學校的接管和改造任務以後,我國學校教育逐步走向正規。1952年3月,經政務院批準,中央教育部頒布了《小學暫行規程(草案)》、《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對中小學內部管理體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中小學實行校長責任製,設校長一人,負責領導全校工作。兩個《規程》都對中小學校長的職權作了規定,如校長代表學校,領導學校的一切教學和行政事宜;領導全校師生員工的政治學習;任免教職員等等。總之,學校一切重大問題均由校長決定。這種體製與當時的幹部隊伍狀況以及學校運行規律的某些要求基本符合,對於當時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改變學校無人具體負主要責任的現狀,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於當時我國中小學的黨組織尚未普遍建立,學校也缺乏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因而在一些學校也出現過校長個人獨斷專行的現象,這也反映出這種管理體製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廣大教職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和黨組織的監督與保障作用的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