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西北回族社會組織的雙重性及其矛盾(1 / 3)

一、回族社會的雙重組織關係

清王朝是滿洲貴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專製主義政權,滿族上層掌握著國家的主要權力,擁有各種特權。清朝統治者十分警惕漢族人民的反抗與不滿,推行高度集權的專製統治和民族壓迫政策。在少數民族問題中,清政府繼承了曆代封建王朝的少數民族政策,采取鎮壓和籠絡相結合的兩手策略,不同時期表現出兩種麵孔。與明朝相比,回族政治地位在清代明顯下降了。回族與清王朝沒有結成政治聯盟。清軍入關之前,與回族幾乎沒有什麼聯係;入關之後,散居於各地的回族程度不同地卷入了反清鬥爭,西北回族更是聯合漢族等,以擁戴朱明後裔相號召,打出“反清複明”的旗幟。反清鬥爭失敗後,清王朝對回族並沒有多少關注,不存在專門針對回族的政策。它對回族的政策與其對待漢族的政策基本相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內容。

第一,對回族推行直接的政治統治,壓製回族的民族特殊性。清王朝十分害怕國內各民族聯合起來,對各民族分而治之。同時它也繼承了古代“華夷之辨”思想,一方麵加強了對周邊許多少數民族的統治,蒙古族、藏族、新疆各民族等與中央政權的關係比以前更為緊密。另一方麵,清政府對這些民族的特殊性仍然予以承認,特別是肯定其上層勢力對本民族擁有程度不同的統治權。藏族宗教上層、蒙古王公、維吾爾族伯克及各地土司仍然保持著各種權力。然而回族則完全不同,清政府根本不認為回族在政治上有什麼特殊性,對回族如同對漢族一樣,實行直接的專製統治。當有的官員以歧視的口吻指出回族宗教習俗的特殊性時,清政府繼續強調這一原則:“要在地方官員不以回族異視,而以治眾者治回民;為回民者亦不以回民自異,即以習回教者習善教。則賞善罰惡,上之令自無不行;悔過遷善,下之俗自無不厚也。”並警告回族:“倘自謂別為一教,怙惡行私,則是冥頑無知,甘為異類。憲典俱在,朕豈能寬假乎!”這個政策固然要求官員不要歧視回族,不讚成對回族采取特別的壓迫,但同時也表達了清政府絕不承認回族特殊性,堅持對回族的直接統治。清廷因此並不認為它對回族有歧視之處,所謂回民“自其祖先以來,食毛踐土,蒙國家豢養深恩者已百數十年,與民人同隸編氓,毫無區別”。

第二,鼓勵回民科舉入仕,為清政府統治服務。與上述政策一致,清政府既把回族歸於自己直接統治,便希望回族上層與漢族地主階級一樣,加入其政治體係,擴大其統治基礎。清軍入關之後,曾任用一批回族將領,如馬蛟麟、馬進良、馬雄等,官至總兵、提督各職。還有不少回族以科舉登仕,如直隸河間回民白惺涵,順治之年進士,官至吏部郎中;江蘇仁和回民丁澎,亦以進士至禮部郎中等。清廷對這些人很讚許,說回民“中有誌上進者甚多,應試服官同於庶士,而以文武科名出身遊登顯秩、為國家宣力效忠者常不乏其人”。這說明清政府在選拔官員中並不排斥回族。但回族人士科舉入仕與回族社會、民族要求並無直接關係,他們是作為個人而非民族代表進入清朝統治行列的。

第三,承認回族宗教與習俗的合法性。從各種情況看,清朝前期對伊斯蘭教既不禁止,也不鼓勵,采取任其自然發展的態度。因為它的重心在於運用政治方式而不是宗教手段來統治回族。因此,西北回族格迪目宗教生活比較平靜。雖然一些官員指責回族宗教習俗,但清政府並沒有接受這些意見。雍正曾在上諭中指出:“數年來屢有人具折密奏‘回民自為一教,異言異服,且強悍刁頑,肆為不法,請嚴加懲治約束’等語,朕思回民之有教,乃其先代留遺,家風土俗,亦猶中國人之籍貫不同,嗜好方言亦遂各異。是以回民有禮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別,要亦從俗從宜各安其習,初非作奸犯科、惑世誣民者比,則回民之有教無庸置疑也。”清政府此時認為伊斯蘭教並不危害其對回族的政治統治,因此,不願意禁止宗教引起回族不滿,對回族伊斯蘭教抱漠視態度。

上述政策是我們認識西北回族政治變化的背景。回族與中央王朝的政治關係從一開始就比其他周邊民族密切。元初,中央政府設“回回掌教哈的所”,各級政權中還設有“回回書寫”、“回回令史”、“典史”等官職,處理回回事務。這時的回回在政治上還有相當的獨特性,元代“哈的所”為主的組織體係是當時回回人自我管理的組織。後來隨著回回人的土著化,封建政府便將他們納入國家版籍,把政治統治延伸到回回人社會。因而回回掌教哈的所被取消,“諸哈的大師止令掌教念經,回回人應有刑名、戶婚、錢糧、詞訟,並從有司問之”。宗教與政治便由此分離。這一傳統經明代一直延續到清代,曆代統治者堅持回族宗教由阿訇階層負責,回族政治則由官府管理。如果說元代以前來華的回回人曾有過某種自治組織的話,那麼,明代以後在回回人的土著化和回回民族的形成過程中,封建王朝的官僚政治已經完全深入回族社會,把回族社會變為其統治組織的有機部分。清王朝在建立其全國統治的過程中,讓各地回族分別隸屬於地方政府,即使一個省內的回族也被編入各府州縣範圍之內。其政權組織範圍的劃分以地域為原則,而不是以民族區別來劃分。回族的這一情況與許多少數民族不同。清代的藏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等實行不同於漢族地區的政治製度。雖然清政府在這些少數民族地區設有辦事大臣等行政機構和八旗將軍等軍事體製,但在少數民族居民與官府之間還存在著這些民族上層的勢力及其代表的政治結構,從而使清政府在這些區域的統治保持一種間接關係。回族則因為與漢族在居住地域、語言、經濟生活等方麵廣泛的共同性,而被清政府混合地編入各省府州縣,推行一套與漢族地區完全相同的政治製度。廣大回族與漢族百姓一樣,承擔著封建國家的賦稅、兵役。即使在回族比較集中的陝西、甘肅兩省,清政府關於這些地區的賦稅、法律訴訟、征兵等政務的討論,並不注意民族之不同。這種政治狀況由元明時代已經形成,因而,清王朝覺得這是自然的事情,不需要特別關注回族問題和推行特殊的政策。

清王朝把回族納入其統治的過程中沒有遇到特別的困難。雖然清初西北曾有米喇印、丁國棟的反清活動,但這是清初各民族普遍反清活動的一部分,主要是反抗清王朝的殺戮政策,並沒有表現回族社會的特殊要求。因而隨著清王朝政策調整,它在回族地區的統治也日趨穩固。清政府對回族統治的實現比較順利,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清初的西北回族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組織聯係。分散的教坊除了宗教活動以外,並不反映回族的政治意圖,它也不可能把回族組織起來進行大規模的政治鬥爭。民族史的研究表明,少數民族與中原王朝形成中央與地方行政關係的時候,少數民族內部是否已經具備政治組織和權力係統,直接影響二者關係的性質與狀況。當一個民族具有自己的政治組織與權力係統,它與中原王朝結成中央—地方行政關係時,中央一般會承認這種曆史事實,並盡可能借助於這種組織結構實現它對該民族的統治。這種情況下,作為少數民族政治組織代表的上層人物往往能保持他們對本民族統治的一部分權力,成為中央政府拉攏的對象。回族則不然,直至清王朝建立之時,其內部尚無民族化的政治組織存在,回族居民與官府之間不存在政治上的中間環節,清廷把回族納入其行政體係,實施直接統治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這表明了回族組織化發展的滯後性造成它與清政府之間緊密的隸屬關係。而這種關係一旦建立,就成為既定的政治背景,直接支配著回族社會。

門宦製度產生之後,回族社會的政治關係開始發生深刻的變化。這主要是門宦製度實現了回族社會的組織化,並以這種組織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回族,具有民族化社會組織的作用和功能。它在清政府統治體係之外,發展起回族自身的宗教與組織的合一關係。從此,西北回族社會進入雙重組織關係的時代。

任何社會組織都以它所具有的功能作為自身存在的條件。門宦製度具有以往教坊所沒有的廣泛而巨大的社會功能,舉其要者有以下數端。

第一,組織功能。如前章所述,門宦製度把分散的教坊組織了起來,各教坊所屬的回族居民通過教坊、教區、道堂,實現了組織聯係,在思想和行為上因組織化而統一。回族居民與門宦之間的聯係是以宗教信仰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因而他們走向組織化是主動的、自願的。雖然他們可以由改隨其他門宦,而引起門宦所屬教民的變動,表明門宦製度的組織還沒有達到十分鞏固的水平,回族居民與門宦組織之間有鬆散性和自由選擇權。但實際上回民的信仰十分堅定,他們對門宦教主的崇拜彌補了門宦組織的鬆散性。或者說因為有十分堅定的宗教信仰,門宦組織根本不需要對教民實施明顯的組織控製。這與官府組織正好相反,官府主要是通過組織手段控製居民以達到組織體係的穩定。

第二,組織中心功能。教主所在道堂領導所屬的教區和教坊,無論在心理上還是組織上都是確定的領導核心。門宦內部組織的統一性依賴於這一中心的存在,門宦組織的號召力與影響力也都源自這一中心。這一組織中心包含著強大的統一力量,發揮著組織核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