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學校日常環境管理製度(1 / 3)

NO5.學校日常環境管理製度

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1.為加強中小學校校園環境的管理,創設良好育人環境,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全日製普通中學、小學校內環境及所處周圍環境的管理。

3.學校是教職工和學生工作、學習、生活的主要場所,應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設施完好,秩序正常,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

4.在學校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校長工作的重要職責。校長應該負責將校園環境建設列入工作計劃,采取措施,組織實施。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校校園環境的管理狀況列為對校長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5.校園內教學區、體育活動區、生活區和生產勞動區等布局應合理,避免相互幹擾;學校校舍應堅固、適用,並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維護;學校校園要綠化、美化。

6.學校要形成方向正確、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校風;並嚴格按照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要求和訓練學生。

教師要模範執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言行一致、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7.校長要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教學計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經批準,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學生停課參加社會活動。

8.要嚴格執行中小學升降國旗製度。國旗要符合規定,無破損、無汙跡、旗杆直立、位置適宜。

9.學校要按規定懸掛領袖像,張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張貼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守則,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板報、閱報欄、供展覽用櫥窗,開辟圖書室、閱覽室、團隊活動室和教育展覽室。

10.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中進行宗教活動,不允許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

11.嚴禁在學校宣傳或傳播暴力、凶殺、色情、恐怖、迷信的圖書報刊及音像製品。堅決抵製賭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動對學生的影響。

12.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校園內從事以師生為消費對象的盈利性活動。

13.學校要建立安全教育製度。在教學設施,飲水、飲食,取暖、用電,開展體育、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等方麵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師生安全。

學校要建立安全保衛製度。財務、檔案、食堂、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部門和場所要指定人員負責,建立崗位責任製,嚴格管理。節假日要安排人員值班、護校。

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經許可進入學校的車輛要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14.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共衛生製度。

校園要整潔、有序。宿舍空氣流通,被褥幹淨,物件安置有序。食堂衛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廁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保持清潔。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預防傳染病在校園內傳播。

15.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依傍學校圍牆或房牆構築建築物。

不允許校園周圍的建築影響學校教室采光、通風。對已經造成影響的,應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周圍從事有毒、有害的汙染包括噪聲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設立精神病院、傳染病醫院。對已經造成危害和影響的,應要求其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治理或搬遷。

16.執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台球、電子遊戲機營業點。不允許在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17.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所屬地域內放牧、種植作物、打場、堆物、取土、采石。並嚴禁在校園內建造、恢複祠堂、廟宇、墳塋等,

18.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1)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後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後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屬工商管理範疇的,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有關法規處理。

(3)屬民事範疇的,提請當地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4)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報請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5)對構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9.認真執行和維護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校園環境管理方案

為保障學校正常工作和發展,維護學校廣大教職工、學生和居住、生活在校園內人員的切身利益,特製訂《學校校園環境管理方案》。

人員管理

本校教職工、學生、家屬、子女需憑學校相關證件出入校園;本校教職工、學生、家屬、子女出入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時須服從物業公司管理並主動出示證件。

在學校居住和有固定工作單位的臨時工,經審批後可辦理相關證件進入本人的住宅小區或工作區域;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其他封閉管理的住宅小區。

非本校人員和在校園內生活的業主到我校辦公、送貨、走訪親友時需憑有效證件或登記後出入。謝絕其他外來人員進入校園。

戶外活動管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領導和管理。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校園文化活動。

本校學生組織戶外活動組織項目由學生處、團委審批,活動地點由保衛處審批並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校工會、體育部、學校機關組織的校內人員參加的活動要報保衛處備案,並由保衛處派保安維持秩序。

二級工會、中、小、幼組織的活動要經校工會審批、管理,並報保衛處備案和指定地點。

任何組織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加有損學校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行動。

涉及校外人員參加並有車輛進出校園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提前兩天報學校保衛處審批。

未經允許,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進行任何性質的商業活動。

宣傳品張貼、懸掛和場地管理

各單位懸掛橫幅含各種與商業活動有關的橫幅,設置充氣拱門,施放氣球等,均須到宣傳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準才能布置,並在限定的時間內撤除。宣傳部根據學校的規定最長在兩個工作日內對可否設置,設置的內容、地點、時限等進行審批,超過規定時限沒有答複視為同意。

全校各單位張貼的各種布告、通告、通知、啟事、海報、展板、廣告等必須使用正確的語言文字,並張貼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在校內的建築物、樹幹等處隨意張貼,或在校園道路旁自行設牌張貼。

校園內的各種指示標記含各類廣告標識由綜合管理辦公室和保衛處統一規劃設立,各單位不得擅自在校園內設立標記。學校校園綜合管理辦公室將組織專家對懸掛標語、張貼廣告的設施和場地進行專門規劃和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所需要的宣傳場地和設施按類型進行建設和分配。

各單位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原則上保留七天。七天後由本單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學校物業公司拆除並收取工作費用。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的單位學校還將給予通報批評。

未經允許,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任何地方懸掛標語,張貼、派發廣告或進行其他商業性質的宣傳活動。一經發現,學校值勤人員將立刻進行製止並勸其離開。對多次教育仍不聽勸阻者,學校將對相關個人或單位采取強製措施和行政手段。

校園商業點、餐飲場所管理

校園內嚴格控製商業活動,需設商業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學校總務處和後勤集團商業服務中心申請,陳述理由和內容,經批準,辦理有關手續,領取商業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經批準的商業點、餐飲場所須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在指定的地點、限定的時間和範圍內營業,不得隨意擴大活動的範圍或延長活動的時間,不得哄抬物價或隨意漲價,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或做虛假廣告,並負責搞好活動地點的環境衛生。

學校商業點的設置和餐飲場所的經營範圍,必須按學校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執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齊各種相關證照,依法經營。銷售和從事食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嚴把食品安全衛生關。禁止銷售具有賭博性質或任何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嚴禁售賣過期、變質食品和偽劣產品。若證照不全或沒有辦理相關證照的,將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取締,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業主應對經營的商業點、餐飲場所進行經常性安全防火檢查。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管理法規和標準,防止火災等事故發生。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報警,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嚴禁未經批準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禁止使用明火爐灶等。

各商業點、餐飲場所必須嚴格按學校作息時間規定,在夜間11點前停止營業。嚴禁經營任何產生噪音,對校園環境造成危害,影響教職工身心健康的項目。

未經允許,學校物業公司、學生社團、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在校園內擺攤設點進行商業活動。

校園公共設施管理

校園公共設施,是指本校區內道路主幹道、支幹道、人行道、圍牆、球場及其圍網、教室課桌椅、供配電設施、給排水設施、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學校總務處是學校公共設施的主管單位,總務處委托後勤集團具體執行現場管理職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置。

學校公共基礎設施是學校的公共財產,校內所有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學校公共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損害公共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在學校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內,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學校道路;禁止未經批準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施工作業、設置臨時設施;禁止傾倒垃圾,汙水等廢物;禁止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擅自在學校道路上行駛;禁止在學校道路上衝洗車輛或學駕車。

在學校給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擅自改動管線、檢查井、雨水井;禁止開挖取土、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向汙水管道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汙水,禁止其他危害給排水設施及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學校供配電設施範圍內嚴禁攀登供電杆線、配電變壓器和路燈杆;嚴禁在供配電設施上搭線、掛物,搭建建築物,堆放物料;嚴禁損壞供配電設施和擅自遷移供配電設施。嚴禁私拉亂扯電線。未經總務處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私裝空調。

校內其他單位布置網絡線、電話線、廣播線、監控線或其他線路必須取得總務處的批準後方可施工,嚴禁在校園內亂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