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第11期如約和大家見麵了。
本期一共分為四個欄目。第一個欄目是“經濟犯罪調研報告及審判實踐”,共有6篇文章,其中,重點選取了反映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兩年經濟犯罪審判實踐的幾篇論文。自2009年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與民五庭(金融審判庭)聯合召開了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審判情況通報會,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領導和代表、高校專家參加了通報會。在2008年度的通報會上,成立了金融專家谘詢庫,聘請了來自金融機構和高校的37位同誌擔任金融審判專家谘詢員,為上海法院的金融刑事、商事審判獻計獻策。《依法懲治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市場安全——201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審判情況》、《依法懲治信用卡詐騙犯罪維護銀行信用卡管理秩序——2010年度上海法院信用卡詐騙刑事審判情況》兩篇文章,深入分析了當前上海金融違法犯罪的基本情況和特點,從多個方麵剖析了引發各種金融違法犯罪的原因,並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對金融違法犯罪態勢進行了預測,最後從綜合治理、標本兼治角度,對防治金融違法犯罪提出了一些富有實效性的對策,有利於維護上海乃至全國的金融市場安全,切實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同時,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依法有效懲治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活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對2010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刑事審判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形成《依法懲治知識產權犯罪促進上海創新型城市建設——2010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刑事審判情況》一文。該文數據翔實,評析透徹,內容豐富,不僅高度歸納了當前上海知識產權犯罪的基本特點,而且深度分析了當前上海知識產權犯罪高發、多發的主客觀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治對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合理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刑事司法保障。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研究》也是本欄目重點推出的一篇文章。作者在文章中認為,刑法中的信用卡不應包括借記卡在內。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隻能是合法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卡詐騙罪四種行為方式的共同要素,超過規定限額要素是為了啟動銀行的隨時催收程序,不能以透支額作為本罪的成罪數額,隻有在窮盡了銀行關於被透支信用卡的催收手段之後,才應當認為具備了“催收不還”的構成條件。論文從具體實務著手,見微知著,對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第二個欄目是“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研究”,它是上海社科院法學所顧肖榮研究員主持的國家社科重大項目“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的階段性成果的反映,一共收錄了7篇文章。我國金融市場經過30年的改革,目前的發展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都是改革開放之初所無法比擬的,金融業也麵臨著從傳統盈利模式向現代盈利模式的轉變,金融創新已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製提出新的挑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廳課題組的《依法調處金融商事糾紛護航國際金融中心發展——201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情況》,從審判實踐出發,對上海市2010年度金融商事案件的基本情況、審判工作的特點、商事糾紛案件的發展趨勢等方麵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對需要重視的問題給予了足夠的關注,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關建議。
《現代金融創新與金融法變革趨向》一文,以宏大的視角,介紹了金融商品橫向規製、功能監管、原則導向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域外金融監管已經采取或正在實行的變革,從長遠的全球化戰略來看,這些也是我們金融監管法製變革的趨向。金融創新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之一。然而,大洋彼岸的次貸危機卻讓我們深刻體會到了創新中蘊含的風險,我們既有的製度體製有可能是我們不能承受之重。商人逐利的本性,資本的貪婪,使金融創新常常以規避製度監管為目的而鋌而走險,麵對欺詐叢生的金融市場,我們的金融法一改過去以經營者主權為中心,而注重金融消費者保護。當然,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根植於國內的金融環境,域外視角所提供的經驗和教訓,還需要加上我們本土的智慧來消化和吸收。相比之下,《彙豐的公司經營模式分析及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則是一篇較有新意、內容充實的文章。該文通過收集彙豐近十年來官方發布的權威數據,以實證的方法揭示了彙豐在公司治理方麵的發展變化軌跡及折射在體製上對金融監管的要求。論文靠數據說話,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在論證方式上,以小見大,通過解剖彙豐這隻“麻雀”,來反映我國金融監管體製在宏觀上存在的問題,既能在微觀的彙豐的個案分析上細致入微,詳細精到,又能在宏觀上提綱挈領,有據而發。在內容上,該文的數據來源可靠,分析充分、客觀,相信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