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有事麼(1 / 2)

遇見是一種美麗,邂逅是一道風景,而在一起卻是一首歌。

我在對的時間遇到了錯的人,同樣在對的時間離開了錯的人。

從沒有記恨過張東旭,因為我愛過他,從沒有想過要擁有張東旭,因為一開始這段婚姻就是一場交易。

我拿了張東旭五萬元錢,答應和張東旭演一場戲,騙他的父母,並演好一個妻子。

畢竟張東旭是個市長,有時候有些事也要做給市民看。

我答應了張東旭,不光是為了錢,其實我找個別人也可以拿到不少的錢,可我早就在第一眼的時候就喜歡上了張東旭,所以才會連猶豫都沒有過,答應了張東旭。

和張東旭的婚禮一切從簡,對外是做個表率,對內是沒有過多的精力,而我了解,是因為無所謂,所以才什麼都從簡。

對我而言這已經很不錯了,畢竟能有一個婚禮就夠了。

雖然女人一輩子隻有這麼一次,誰都希望風風光光的找個愛著自己,願意付出一輩子的男人。

可有時候愛不能承載一切,愛也需要憐憫。

原本說好了結婚後不需要夫妻生活,我們隻是演戲而已,可張東旭有一次喝醉了,回來的時候那種事就發生了。

我曾掙紮過,可房間裏的動靜太大就會讓房外的張父張母聽見,事情也就發生了。

第一次的時候張東旭為了補償給了我十萬元,我並沒有推回去,而是收了起來。

可有了第一次之後就開始有了第二次,之後就一次接著一次的發生。

張東旭每次之後都會給我錢,算是補償我。

那種夫妻生活我從沒有怨言過,就因為對方是張東旭,所以我從不說不。

直到爸的離開,我才決定要離開張東旭,畢竟張東旭和那個被他保護起來的女人也需要自己的世界。

我不離婚他們就永遠無法在一起,雖然張東旭一直沒說,可我總不能霸占著張東旭愛人的位置一輩子。

早晚都是人家的,我還留戀著什麼?

離婚是我先提出來的,當時是張東旭給我錢的第六十七次,也是最後的一次,我沒有收。

我說我想離婚,而張東旭轉身看著我許久才問:“錢賺夠了?”

我沒回答,其實張東旭的錢一直都是他願意給我,我並沒跟著他要,他給不給我都不會拒絕他,他說這種話侮辱了我,同樣也侮辱了他自己。

離婚一點都沒有麻煩,張東旭和我直接去辦理了離婚手續,隻是沒有對外宣稱我們離婚了。

張東旭說暫時還不能對外宣布離婚,這婚要是宣布離了,他的市長也就坐到頭了。

我沒有任何的異議張東旭說的我都知道。

為了保證不被人發現我和張東旭離了婚,我才決定在郊區找個房子,是為了省錢,也是為了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