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教與胎養有聯係,又有區別。胎教側重於通過對母體的精神和心理狀態的調理,來促進胎兒神經係統的發育和進行早期智力教育。
古人認為,妊娠三月以後胎兒方開始定型和接受胎教,因此胎教一般始於此時。胎教的內容多以女性在妊娠期的“七情”調節和以真、善、美的言行去影響、感化胎兒為主,以達到優生的目的,奠定胎兒日後成材的基礎。
胎兒並非無知的生命,他隨著在母體內的生長發育,能不斷吸收通過母體傳人的各種信息,故人的聰明才智孕育啟蒙於胎兒期。因此,古人對胎教的倡導值得繼承和發揚。
6.交合禁忌
古人雲:“神力勞倦,愁悶恐懼,悲憂思怒,疾病走移,發赤麵黃,酒醉食飽,病體方痊,女子行經,以上所忌不可交合。蓋腎為精府,凡男女交合腎氣必為震動,腎主閉藏,肝主疏泄,二髒皆有相火,而其係上屬於心,心君火也。怒則傷肝,而相火動,動則疏泄者用事,而閉藏不得其職,貴在息怒。酒能動血,飲酒則麵赤足紅,是擾其血而奔馳也……故貴戒酒。濃鬱之味,不能生精。夫婦之間情益密益濃,其時所孕之子必健全而賢明。”
古代醫學典籍中將房事禁忌分為氣候環境和身心狀態兩方麵。氣候環境方麵的禁忌主要指大風、大雨、雷電、大寒、大暑等氣候急劇變化之時,以及寺廟、墳墓之旁等惡劣的環境。
這些氣候環境狀態使人難以適應,令人心神不安,雖然對優生的影響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據,但其對性心理的幹擾卻顯而易見,可影響正常的交合,故在禁忌之列。
身心狀態方麵的禁忌,古人認為在喜、怒、悲和驚等情誌過於激動之時,或醉飽勞倦、大病初愈、元氣未複的情況下,髒腑功能失調,不宜進行交合。若此時進行交合,對人體健康十分有害,並可影響孕育優生。
總之,中國傳統性醫學中的優生思想曆經數千年,已成為民族的傳統與共識,隨之而產生和發展的孕育行為已成係統,亦頗具民族特色,若摒除其封建迷信和錯誤推論的內容,吸取其精華和成功的經驗,再結合現代性學中科學之處,對提高中華民族的素質將大有裨益。
擇偶與優生
誰都希望能生育出健康聰明的孩子,然而優生必須從擇偶開始。俗話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你未來的孩子身上必然有你和配偶的遺傳基因。
如果單就生育而言,孕育生命猶如莊稼人選種,隻有優良品種才能培育出豐碩的果實。擇偶並不僅僅是男女的結合,而是關係到後代的素質和民族的強盛。
雖然選擇配偶的要求千差萬別,各有所好,但絕大多數青年會把主要條件放在長相、身高、文化程度、經濟條件、社會地位、工作性質等方麵,而忽視了對方的身心是否健康。其實,擇偶更應從優生的科學角度來考慮,這樣對後代的智能、體格等各方麵會更加有利。
1.擇偶應考慮對方的疾病史和家族史
擇偶時應了解與婚育有密切關係的疾病,如傳染性疾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方麵的疾病等。因為,有些傳染病不僅會傳染給配偶,而且還會傳染給胎兒,甚至造成胎兒畸形。
有的人表麵上看很正常,但卻帶有遺傳病的基因,雖然本人不發病,但可以遺傳給下一代,使其發病。所以,擇偶時還要了解對方家庭中是否有遺傳病患者。
因此,在優選配偶時,應了解對方的疾病史和家族史,必須進行長期細致的觀察了解,或者雙方通過醫學檢查,以達到排除遺傳病基因這一優生標準。
2.擴大擇偶的區域
優生學理論認為血緣關係越遠的婚配,他們之間相同的致病基因越少,其後代患遺傳病的可能性也越少。因此,他們所生育的後代多數比較聰明,且身體健康。
通婚的地域範圍越小,男女雙方的血緣關係就可能比較親近。雖然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但追溯到若幹代以前,可能還是有一定的血緣關係。
近年來,有些鄉村在改革開放以後富裕起來了,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他們的通婚範圍大都不出自己的鄉村,以至於生出的孩子智力比較低下,身體素質也比較差。
因此,選擇對象時要盡可能擴大區域範圍,可以跨縣、跨市、跨省,甚至可以跨國,這樣的婚配對下一代的智力與健康更為有利。
3.優生應當取長補短
每個人從智力到外貌都有其長處和短處,為了下一代更聰明和健康,在擇偶時應有意識地取長補短。
智力方麵,有的人擅長形象思維,文學水平較高,語言表達能力較強,或擅長音樂、美術、舞蹈;有的人邏輯思維能力較強,擅長數學、物理等。若兩者結合生出的下一代,則可能因獲得父母各自的遺傳優勢而更加聰明,既擅長形象思維又擅長邏輯思維。而且,父母還可以利用各自所長來教育孩子,使孩子能更全麵地成長。
外貌方麵,每個人的外貌特征各不相同,各有其優點和不足之處。在選擇對象時最好也能適當注意外貌上的取長補短。例如,個頭矮小的可選擇個頭高大些的,較瘦的人選擇較胖的人,長相差一些的可以選擇長相漂亮一些的,這樣可以彌補雙方在某一外表特征上的“缺陷”,使其後代能較為均衡地發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