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中國民族理論的形成和發展(2)(1 / 3)

紅軍長征時期,我們黨把業已製定的民族綱領政策在少數民族工作的實踐中加以檢驗,並在頻繁地接觸少數民族和民族問題的過程中,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以及原則,完善和發展了黨的民族政策。長征過程中,由於紅軍路經苗、瑤、侗、布依、土家、白、納西、彝、藏、羌、回、裕固等少數民族地區,因而我黨特別重視民族問題和爭取少數民族的工作,把它看作是對於實現我們黨戰略任務有決定意義的問題,要求全黨全軍把這個問題提到最重要的地位,要求“在一切工作中,必須不疲倦地”做民族工作,並且提出“馬克思、列寧、斯大林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和方法,是我們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最可靠的武器,隻有根據這種理論和方法,我們在工作上才能有明確的方針與路線,學習馬克思、列寧、斯大林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與方法,是目前我們全黨的迫切任務”。

抗日戰爭全麵爆發後,中華民族處在危亡的嚴重關頭,各族人民空前覺醒。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徹底戰勝日寇的十大救國綱領,其中包括全國人民總動員,“動員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在民族自決和自治的原則下,共同抗日。”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允許蒙、回、藏、苗、瑤、彝、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抗日原則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並且提出了尊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習慣、語言文字,糾正大漢族主義,改善國內各民族的關係,真正達到團結對外的目的,而且把團結各民族為一體,共同對付日寇作為當前任務之一。

解放戰爭時期,我黨除堅持以往行之有效的民族綱領政策外,在已經解放的民族地區特別注意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建立民族民主政權,特別是開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如在內蒙古),充分體現了各少數民族人民擺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的民族壓迫、自己當家作主的要求,吸引各少數民族廣泛地參加到反對美蔣的鬥爭和民主建政工作中來。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的民族綱領和政策,是我黨新民主主義時期民族綱領和政策發展的總結,同時又是新中國民族綱領和政策的基礎。共同綱領中有關民族綱領政策的條文如下: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協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是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製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的民族綱領及其變化,反映在曆次黨的代表大會政治報告及黨章、曆屆的憲法中。

總之,中國共產黨的民族綱領和政策有一個逐步形成、成熟的過程,它為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新中國建立後的我黨的民族綱領和政策,在圓滿解決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問題方麵發揮了指導作用,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過程中對正確解決民族問題也將會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毛澤東關於民族、民族問題的基本理論

毛澤東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是黨和國家第一代領導集體的核心。毛澤東民族理論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毛澤東提出了一係列關於民族、民族問題的基本理論。

1.在對中國國內民族的認識上,毛澤東在抗日戰爭時期就提出了中華民族的概念,論述了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在正確地理解民族概念問題上,毛澤東沒有把中國少數民族分為民族、部族,而一律稱為民族。對此,毛澤東有過重要論述。毛澤東在與美國學者斯諾的談話中,指出了在階級社會中,民族是由不同的階級組成,民族的主體是勞動人民的思想。毛澤東又在成都會議上提出了民族將在階級和國家消亡之後消亡的思想。這些思想,揭示了民族的本質、民族發展消亡的規律,包括民族特征和民族本身發展變化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