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雅俗兼備的籌令(1 / 1)

文人的雅酒令有“陽春白雪”的味道;而民間流行的通令,又被不少人認為粗俗、有失風度。籌令正好兼有這兩種酒令的優點,拋棄了它們的不足,形成了一種雅俗共賞的酒令形式。

籌令是一種雅俗共賞的酒令,因為它是從筒中掣籌行令,所以才被稱為籌令。在行籌令的時候,必然要用籌子。而籌子本是古代的算具,古代的人一般用竹木削製成籌來進行運算、善計者可以不依賴籌就求得結果。從唐代開始,籌子在飲酒中開始被應用,它當時有兩種不同的用法:其一,就是用它來記數,白居易詩中曾有這麼一句:“醉折花枝作酒籌”,這裏的酒籌就是用來計數的,人們按所得的籌的數量來行酒。另一種情況就是把它變化成了一種行令的工具。籌的製法也複雜化,在用銀、象牙、獸骨、竹、木等材料製成的籌子上刻寫各種令約和酒約。行令時合席按順序搖筒掣籌,再按籌中規定的令約、酒約行令飲酒。

籌子上刻飲法,最典型的如“觥籌交錯令”。其法是製籌四十八支,半數為紅色的,半數為綠色的,紅籌上分別寫著諸如“酌先到者一杯”、“酌年長者一杯”、“自酌者一杯”等。在行酒令的時候,令官舉著籌筒來到客人麵前,他們要先掣紅籌,如上麵寫著“酌主人一杯”,它的意思就是請設宴主人掣綠籌,看籌上如何寫法。綠籌上則有“左分飲”、“飲二杯”等各式寫法,左邊的人就和主人一起飲酒,然後繼續玩下去。有時候一些嗜飲者,常常掣到“免飲”或“對座代飲”, 隻得歎息自己的時運不好,幹瞪眼看別人飲酒。

籌令還把《論語》等經典都使用了進去,如巧言令色,鮮矣仁——自飲五分;未曾以禮讓為國乎——好爭令處五分;敏而好學,不恥下問——律事五分;苟有過,人必知之——新放盞處五分;擇其善者而從之——大器四十分;唯酒無量,不及亂——大戶十分;貧兒無諂,富兒無嬌——任勸兩人;擇不處仁,焉得知——上下各五分;聞一知十——對玉燭錄事五分;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一一觥錄事五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放。這些籌令中所說的分數,代表酒量:“十分”為滿斟一杯,“五分”為半杯,“四十分”為四杯。大部分場合下的勸罰,乃以半杯為度。“大器”、“大戶”指善飲之人。玉燭則是用來記錄飲巡的器物,“玉燭錄事”即主管籌令的人。其中“飲”、“勸”、“處”和“放”代表著不同的意思:“飲”為自斟自飲;“勸”為給別人敬酒,“處”為罰酒,“放”則是不敬不罰,重新下籌。籌上每句文字的前段,均出自《論語》,並往往同後段的飲酒術語契合。例如“敏而好學,不恥下問”、“聞一知十”等等用為對律事、玉燭錄事的讚語,後段寫的是讓他們喝半杯酒。從這些令籌的內容來看,單純的籌令,其藝術成分還比較少,行籌的意義主要在於促飲和增加趣味。

籌令主要盛行於初唐和盛唐,當時的文人在詩文中都寫有關於酒籌的描寫。白居易喜好飲酒,他在《與諸客空腹飲》中寫到:

碧籌攢米碗,紅袖拂骰盤。醉來歌尤異,狂來舞不難。

根據詩歌的題目和內容,可以得知他與客人是以行籌令的形式來飲酒取樂。元稹在詩中曾多次提到了籌令,如《酬竇校書二十韻》:

塵土拋書卷,槍籌弄酒權。

《何滿子歌》:

如何有態一曲終,牙籌記令紅螺盞。

《元和五年予官不了罰俸西歸》:

能唱犯聲歌,偏精變籌義。

到了唐朝後期,籌令逐漸的衰落了,但是後世依然還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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