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吳廣揭竿是抗秦皇,活膩了也揭竿是抗天命,顯然,必是前者易而後者難。難還表現為三個等級:初級是有人動了真刀真槍,即活與斷苦之間選擇了後者;中級是對於這樣的選擇,很多人由反對變為諒解,或更進一步,認為合理;高級是有的人無苦而也感到活膩了,並動了真刀真槍。先說初級的抗,說它難,是因為有數不清的人,苦至於難忍,而且看來沒有好轉的可能,卻仍舊舍不得死。這是天命的信徒,服從是率性,與膽敢抗的人相比,就次一等嗎?也不能這樣說,因為人總不當強人所難,所以不如說是道不同。膽敢抗的人走的是另一條路,難,所以一定是少數,或極少數。少不等於無,所以曆代,也總有一些人,是在活與斷苦之間,毅然選擇了後者。這行動的性質是抗天命,其為勇也,我以為,比孟子所謂大勇不知要高出多少倍,因為,隻說自我盤算的一點點,是,己身雖然無此膽量,“民吾同胞”,也未嚐不可以借光,說“唯天為大”,一旦氣從中來,就可以揭竿而起。
再說中級的抗,是多數人的思想上的揭竿而起,比如表現為行動,遇見自裁的,不救,聽到自裁之事,不反對,或不表示惋惜。與初級的抗相比,這種抗升了級,因為要求的不隻是個人,而且是大眾。天命高高在上,眾人異口同聲,說無妨抗,怎麼可能呢?約一年以前,我寫《順生論·死亡》一節,就是這樣保守的,那裏說:
如果一個人因某種原因確信自己生不如死,他應否享有選擇死的自由?以及別人從旁幫助他實現死的願望,法律和道德應否允許?這個問題很複雜,幾乎複雜到難於講清楚。清楚由講理來,可惜在生死事大方麵,常常像是不能講理。不信就試試。人,稱為人就有了生命,並從而有了活的權利;死也是與生命有不解之緣的,為什麼就沒有這樣的權利?有人也許會說,並沒有人這樣說,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那就看事實。為什麼事,某甲自殺,某己看到,某乙有救或不救的兩種自由,他可以任意行使一種自由,法律都不過問;可是道德過問,表現為自己的良心和他人的輿論,即救則心理安然,受到稱讚,反之會心不安,受到唾罵。這是除自殺者本人以外,都不承認他有死的自由,甚至權利。為什麼不承認?理由由直覺來,不是由理來。近些年來,據說也有不少人想到理,以具體事為例,如有的人到癌症晚期,痛苦難忍,而又確知必不治,本人希望早結束生命,主張醫生可以助人為樂,幫助他實現願望。這個想法,就理說像是不錯,可是付諸實行就大難。難關還不隻一個。前一個是總的,就是先要有個容許醫生這樣做的立法。立法要經過辯論,然後表決,推想這是同意一個人去死,投讚成票是很難的。
說很難,不隻來於多年來慨歎天命力量之大,還來於見聞,是有些得不治之症的,求結束生命而不得,因為家屬和醫生都是既不忍又不敢。不忍不敢,就是都如曆代祖先之率性,不想抗。事有意外,且湊巧,是近幾個月以來,連續看到規模或大或小的關於抗的消息。先說大的,也許老外之國因為沒有《中庸》,就不行率性之道吧,先是丹麥,繼而荷蘭,都通過了允許安樂死的法律。因為新奇,值得重視,抄一點點有關的情節供沉思:
自去年10月起,丹麥實施一項法律,停止延長無可救藥的病人的生命以來、迄今已有45000人明確表示願意接受這一做法。………隻要事先立下遺囑,醫生都有義務停止延續其生命的治療。(1993年2月2O日上海《新民晚報》第四版)
2月9日,荷蘭議會通過一項安樂死法,允許醫生在嚴格的條件下,可以對病人實施安樂死。……此外,該項法令有些規定還出乎人們的意料,它規定醫生無需征得病人的同意可以給處於昏迷狀態的病人、患老年癡呆症的病人、神經不正常者以及先天畸形兒實施安樂死。(1993年2月11日,出處同上)
通過法律、是多數人舉手了。舉手是表示,至少是在某些情況下,活也可以不比死好,這由研討人生之道的角度看,意義是重大的。老外走在前麵了,我們呢?想不到竟能具體而微。也是《新民晚報》,1992年8月1日第十二版刊出無作者署名、標題為《我為什麼讓母親“安樂死”》的文章,說母親史美芸患癌症,痛苦難忍,最後家屬和醫生也不忍,終於在1990年12月17日,用“人工冬眠”法,經過37小時的“靜脈滴注”,病人“平靜而安詳地死去”。死後怎麼樣呢?看文章的標題,有辯解意味,也許有些知此事者不以為然吧?這樣推想,有來由,是另一件同類的,竟鬧到法院。我是在1992年10月16日《南方周末》第三版上看到的。情節平平常常,母親夏素文,59歲,患肝硬化腹水等症,1986年6月23日住進漢中市傳染病院,兒子王明成再三請求為其母實施安樂死,院長拒絕,最後主治醫生蒲連升同意,用注射複方冬眠靈法,使病人無痛苦死去。事件的發展和法院的判決卻大值得注意。被告是王明成和蒲連升,這是采用了既死不咎的原則,如果咎,就還要加上一個,夏素文,名次更靠前,因為更高而暗藏的原則是“不許死”,除非閻王老爺來請。原告,報道是漢中檢察院,推想必有更靠前的,可以不問,總之都是活比死好的虔誠信徒。最值得三思的是中級法院的判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