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理論思考(一)(3)(1 / 3)

在其本體意義上,喜劇與娛樂雖然從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但由於喜劇中存在娛樂的因素,而娛樂中也不乏喜劇的元素,因而二者在本質上具有互通與相融的特點。比較具有其它美學特征的藝術作品,喜劇更易於增添娛樂的效果;從其形式特點來看,喜劇與娛樂均具有喜劇性因素,其形式特點比較接近,多以幽默、詼諧、諷刺、調侃、誇張、虛飾、偶然、巧合等元素來建構活動的框架,這些元素既屬於喜劇,又可以為娛樂廣泛應用;而在其文化功能上,喜劇與娛樂都以製造歡笑與樂趣為重要意旨,可以為人們提供快適和愉悅。正是上述基本元素的融入,使得喜劇或是娛樂均具有了令人發笑和歡悅的特征。

悲劇中也有娛樂的元素,但比較喜劇則要少許多。悲劇中的基本元素,例如悲憫、悲愴、悲壯等,顯然與娛樂相去甚遠。即使悲劇中的某些元素可以轉化為娛樂,也需要一個複雜的過程,其間人們要在悲劇營造的氛圍之中,創造一種由悲劇性轉為優美與和諧的通道,使人們的精神得以平複與撫慰,從而生成些許娛樂的效應。但從悲劇的基本意旨來看,很少能夠直接服務於娛樂性活動。

喜劇與娛樂又有著重要的差異。

在其美學範疇及其構成上,喜劇屬於藝術,娛樂在其本質上不屬於藝術,但屬於審美文化的重要分支。娛樂有時可屬於準藝術,甚至還可以逐漸提升到藝術的範疇,這正是娛樂與藝術互動與相互融合的結果。

在其活動方式上,喜劇將精心創造的戲劇形象、意象與形式美感展現於大眾,使受眾獲得美的感染與陶冶。在喜劇演出中,也會引導受眾有一定的參與,特別是當代一些小劇場戲劇,比較重視觀眾的參與,但它畢竟是有限的。娛樂則不同,其活動形式大部分體現了受眾參與的特點,甚至大量的活動本身就是自娛自樂。

在其形式因素的作用上,作為喜劇,其形式創造主要是審美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與其它藝術樣式比如悲劇一樣,情節建構、形象造型、色彩渲染,以及音樂、表演等因素,均是喜劇創作的基本手段,所不同的是,喜劇藝術更多地采用幽默、詼諧、諷刺、誇張、變形等表現手法。正是這些方式和手法之中,有著較多的娛樂性因素,能夠引人發笑。而在娛樂活動中,上述手法也同樣多為使用,這也正是易於將娛樂混同於喜劇的主要原因。但是,娛樂活動中上述因素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製造歡悅的效果,而未必像喜劇那樣潛隱著豐富與深刻的內涵。同樣是幽默、詼諧,諷刺與調侃,戲劇中的幽默與詼諧通常導向較為深刻的思想與精神,而娛樂中的幽默與詼諧一般不包容厚重的思想,通常隻具有逗樂與搞笑的作用,有時甚至還會出現粗俗與不雅。

事實上,還有一些元素譬如暴力、恐怖、荒誕、驚悚等,未必適合喜劇藝術,但在娛樂中卻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娛樂的意義未必全是令人發笑,適度的暴力、恐怖、驚悚等可以引發人們的一定程度的驚恐、驚詫或痛苦感,而在娛樂中,通過一定的中介形式的出現與發揮作用,可以使這些元素產生的令人不安與痛苦的效應得以消解,從而使人們在緊張、驚恐之後獲得一種輕鬆與快適,產生娛樂的效應。但是,極度的暴力、恐怖、荒誕、驚悚等隻能導向悲劇或其它,很難使上述令人們驚恐與痛苦的因素獲得消解,因而達不到娛樂的效果。

在其審美體驗的層次上,喜劇與娛樂都屬於審美體驗,但是由於二者活動目標的差異,因此其間形成的體驗方式、體驗內容,以及體驗的目的均有所不同。喜劇活動的審美體驗屬於藝術的體驗,而娛樂的體驗雖然具有審美的內容,但由於娛樂活動的參與者主要意在對生活旨趣的享受,而不是創造,因此不屬於藝術的體驗。如果將審美體驗分作三個層次,喜劇活動的審美體驗一般應居於中級體驗的地位,娛樂則處於初級體驗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