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刁民”,國人都不陌生。無論正書還是野史,均有記載。隻是眾“刁”之首,當告獎和造反。所以,在“民”字之前加個“刁”字,曆來都是官家的專利稱謂。
舊時代出“刁民”,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的事情,不想當今社會,也出了一個“刁民”。這個“刁民”名叫呂福山,是西安市的一名人力三輪車夫。他被稱“刁”是因為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以來,他先後告過二十個單位,並且大多是官家機構的權力機關,如:交警隊、稅務所、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法院等等。
民敢告官,確實夠“刁”。但一個三輪車夫,靠的是賣苦力、量地頭吃飯,“刁”到非要告官的程度,顯然既非天生的愛好,也不是癡心的追求,更不是刻意的顯擺:
他告過兩家醫院,是因為他們多次賣給他假藥;他告過街道辦事處,是因為街道辦事處在沒有行政處罰權力的情況下,強行扣他的車,罰了他四十元;他告區法院,是因為按規定隻能收他八十元訴訟費,這家法院卻收了他一百五十元;他曆時三年之久,至今仍死告交警隊,是因為交警隊多次扣壓、沒收他的三輪車,但這種處罰依據的規定,壓根兒就沒有法律效力……
很明顯,呂福山之所以告官,是因為“官家”中有人“欺負”他;若沒有人“欺負”他,一個普通老百姓,豈敢對“官”放“刁”,又怎會獲得“刁民”的“殊榮”?
發人深省的第一點是,呂福山在短短的幾年間共告過了二十多個單位,這意味著許多單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他沒告過的單位,也不一定不存在這一問題)。這使人的心情十分沉重:一個普通的三輪車夫,在短短的幾年裏,就受到這麼多“欺負”。那麼,其他地方又有多少像呂福山這樣的老百姓,這些年來,一共受到多少這樣的“欺負”啊!
再看欺負呂福山的那一方,其中除了兩家醫院以外,大多數是一些國家的權力機構和行政單位。這又說明:國家工作機關裏的一些官員和個人的違法亂紀。已經成為阻擋當今法製建設的重要障礙,這使我們的民主和法製建設進程,形勢嚴峻。任重道遠。正是他們的違法亂紀,魚肉百姓,製造了社會矛盾,激化了官民對立,迫使一些“順民”變成了“刁民”。
對於呂福山的行為,包括他那蹬三輪車的同行和他親姐姐在內的大多數人不讚成,不支持,隻表同情,但不同行。確實,呂福山告官,力量懸殊太大了,付出的代價太重了,幾年來雖也獲得了四千多元的賠償,但總的趨勢是日子越告越窮。悲涼的結局掩蓋了法律的光輝,暗淡了眾多受害者的雙眸,使他們看不到希望,怯而縮步。這是幾千年來國人的性格的縮影和延續,也是當今時代的困惑和迷茫。但是,呂福山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讀了不少書籍,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識。甚至背熟了法律條款。法律造就了這個“刁民”,給他撐了腰,壯了膽,使他始終不死告心,不改“刁性”,沒有絲毫猶豫和後悔。法律賦予一個普通公民如此頑強的意誌和非凡的膽量,是法律之無上尊嚴與威力的擴展和展現,也是這個時代覺醒的標誌和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