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有一種“承諾”幾近無聊(1 / 1)

曾經有一個時段,中國的地方政壇刮起了一股“廉潔承諾”熱潮,多個省的省委省政府,許多市委市政府,更加多的縣委縣政府,以及數不勝數的鄉鎮一級黨委政府,爭先恐後地向公眾作出了與廉潔有關的多項“承諾”。

與此相應,各級父母官的所有關於廉潔的“承諾”,當地的報紙—尤其是這一級領導管轄之下的機關報,都必然為此配發《社論》或評論,至於在社論或者評論中,充斥而來的“率先垂範”或“重大措施”等一類溢美之詞自然屢見不鮮,有的幹脆就以這一類溢美之詞來製作標題或者副標題。

承諾是一種表態,當然沒有什麼不可以,盡管許多列入“承諾”的多項內容,已經在職務條例中—甚至在入黨宣誓時就已“承諾”過了。但再一次表態,我看也未嚐不可。至於坊間有讚成或不屑,這裏不再去引述與評判。

但把以上所列的種種承諾,說成是什麼“重大措施”或者“率先垂範”,我就想來抬杠一下。

眾所周知,“措施”而被列入“重大”者,應該對要解決的問題起著或將起某種決定性作用,換言之,驗證某項“措施”是否屬於“重大”,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隻能看它的實際效果。現在某一級領導成員才開始“承諾”,其號召力如何?其最終的效果怎麼樣?無一不需驗證,無一不需要真正的結果來支持。而“承諾”剛剛“出台”,就早早斷言或宣稱為“重大措施”,是不是值得商榷?所以依我看,作為一種“重複宣誓”性質的“承諾”,至多算為“一般”措施而已,與“重大”無關。

至於“率先垂範”,就更說過頭了。我黨倡導“反腐倡廉”久矣,從中央到各地,在拒絕腐敗、廉潔奉公上,都已經湧現出了不少先進集體和個人,難道他們不算“垂範”?比起剛剛口發“承諾”的這一級官員,人家已經行動在先,已經宣傳在先,憑什麼他們反而不算“率先”?

—故曰:官員“承諾”,隻能算“表態廉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