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英模公安局長在超速車上犧牲(1 / 1)

先前讀某英模公安局長的事跡報道時,我就總覺得,對死者的客觀評價是另一回事,但這位英模公安局之死,再怎麼著,稱之為“犧牲”總有點兒勉強吧?於是有人說,頂多就算因公殉職……當然還有人說,因公殉職不就是犧牲的意思嗎?總之,要想一一甄別出中國詞類之間的細微差別,有時還真是不易。

人們先前知曉該局長之死的報道是:“……4月14日,一個大案有了重大線索,任長霞匆匆赴鄭州彙報。回來時車子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任長霞重傷昏迷。4月15日零時40分,任長霞的生命畫上了句號……”

此事過了幾個月後,終於到了該年的7月30日,報紙才紛紛發表了新華社的通稿:《超速行駛致任長霞同誌犧牲—肇事司機被判刑》。

讀畢才知曉該局長比較詳細的死因:4月14日20時30分左右,任長霞同誌的司機王學軍駕駛本田轎車,沿鄭州至少林寺高速公路由東往西行至280橋東190米處時,因超速行駛,與同一方向行駛的解放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坐在本田車內的任長霞同誌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去世。經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王學軍負事故主要責任。

哦,原來英模公安局長是坐在違章超速駕駛的專車上造成事故致死。當然,這隻能說明罪在她的司機王學軍身上,據報道,王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誠然,上述情況這並不影響我們對這位業績非凡的巾幗局長的客觀評價,更不影響我們對這位女局長的不幸遇難而深感悲痛。但是,一個公安局長的專車—而且局長本人此刻就坐在車上,該車偏偏就在這個時候違章超速行駛,以致釀成大禍……這,不管怎麼說總使人感到有如下不解:

1.超速行駛絕對不是小過錯,它潛在的釀禍概率何其大也!在2004年7月以前,那叫“違章”,但以後它就是違法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局長的司機王學軍此時此刻違章超速駕駛,坐在車上的局長是否知道或察覺?如果知道或察覺而並未對司機勸阻、製止,那她是否也有過錯?如果坐在車上的她睜著雙眼卻根本不知道或不察覺車子在超速行駛,那是否說明,我們這位英雄,當自己乘坐的小車出現嚴重的違章過錯時,自己卻有著某種麻木或遲鈍的毛病。

2.王學軍是否是第一次違章超速駕駛—尤其是當專車載著局長出行時,是否還有過違章超速駕駛的過錯?如果有,局長是否知道或察覺?是否進行過教育、勸阻與製止?甚至是否對我行我素的司機進行過處罰?

我並非求全責備,專與長逝的英雄過不去,也實在不想借挑英雄的“瑕疵”來顯示“識見”。但我總覺得,倘若對這一事件認真深剖,便有無法繞過去的話題。活生生的現實總是叫人不理解:一個堪稱“英雄”的女公安局長乘坐的專車,在公安係統管轄的道路交通上,何以隨隨便便就敢違章超速行駛?如果老百姓這樣來描述此起車禍:公安局長的車子違章超速行駛,追尾撞在人家的大貨車上,自己死了……有誰能說這個描述不對或不準確嗎?

也許我們最願意聽到的解釋是:王學軍原是個尊規的好司機,在任長霞長期嚴格的要求下,從來沒有違章超速駕駛過。這次出現“例外”,乃王學軍一時心血來潮的偶爾為之,而這一刹那,任長霞本人恰恰又因工作太累,在車上昏昏欲睡,對自己乘坐的專車第一次出現的違章超速行駛一時沒有察覺,故沒有勸阻或製止……這樣的說法當然成立,人非聖賢,作為一尊生命個體,缺點、過錯本就難免,何況一時之失察?更何況可能是因為過度勞累而導致昏睡的情況下失察?

可是,聽罷這種解釋,我擔心人們會覺得太蹩腳,甚至太滑稽。

還有,倘若有人反映:任局長的專車在路上行駛—尤其在登封市這個自己直接管轄的道路上行駛,哪裏是什麼第一次違章超速?而且除了違章超速以外,甚至逆行、踩線、闖紅燈等簡直就是家常便飯……當然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獲得的信息,但果真有人這麼言之鑿鑿地反映的話,你說,該叫人們信,還是不信?

情況假如確確實實就是這樣的話,任長霞的死,是否還能稱之為“犧牲”?至此,我更鬥膽認為:任長霞之死,實在不能算“犧牲”,最多算因公殉職—盡管“因公殉職”有時也和“犧牲”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