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藍山醫改製度彙集(2 / 3)

十、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執行中發生差錯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一、本製度自2010年12月31日起執行。

63.藍山縣鄉鎮衛生院財務集中核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提高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水平,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財務監管,確保各項財務數據的準確和按時報送,根據省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的通知》(湘衛規財發[2011]6號)文件規定,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管理的要求,並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決定對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實行集中核算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鄉鎮(辦事處)衛生院。

第三條 縣衛生局成立鄉鎮衛生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鄉鎮衛生院推行財務“集中管理、分帳核算”的改革,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管理中心經批準在縣建設銀行開設鄉鎮衛生院財務總帳戶,在總帳戶下對各鄉鎮衛生院分帳核算。各鄉鎮衛生院可在基層工作金融機構開設一個過渡性銀行帳戶,作為收入彙繳戶,其功能為收入的存入和轉帳彙繳,不能提取現金。

第五條 管理中心采取“一廳式辦公、分組式作業”的形式,嚴格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製度,加強財務核算,負責審核各單位的原始憑證,填製記賬憑單,登記會計賬簿,編製會計報表,準確及時處理有關會計信息。

第六條 各鄉鎮衛生院的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不變。各鄉鎮衛生院依然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各鄉鎮衛生院院長對本單位財務支出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設立報帳員崗位,確定一名具有一定會計專業知識的報賬員,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收入繳存、支出報帳等業務。

第八條 各單位向管理中心報送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財經法規定和票據管理要求,內容必須規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九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包括門診收入、住院收入、公共衛生收入、往來款項、其他收入等)均納入管理中心管理,每日的現金收入必須全額存入本單位開設的過渡銀行帳戶,並於次月的5日前轉入鄉鎮衛生院管理中心在縣建設銀行開設的財務專戶(正市、彙源、田心、犁頭、早禾、荊竹的各項收入按規定每月不少於三次存入鄉鎮衛生院管理中心在縣建行開設的財務專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收入。

第十條 單位的各項支出,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管理中心核算會計審核、管理中心主任審批後,方可報帳。

第十一條 支出的審核內容。審核支出項目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支出事由是否清楚,單位負責人、經辦人、證明人簽字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報賬程序和方式。管理中心隻接受各單位報賬員和經管理中心批準人員報送的手續齊全的報銷憑證,其他人員提供的報銷憑證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1、報賬員首先按照已整理好的原始憑證,逐一填寫“中心”統一格式的報賬單。報賬單應載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用途、大小寫金額;經辦、證明、審批、報賬人簽名;報賬支付方式等內容。各單位當月支出於次月1日-10日到管理中心報賬。

2、報賬員將整理好的報賬憑證交管理中心負責本單位業務的會計。會計按規定審核後交中心主任審核簽字,再由總出納開出現金支票。

3、基本建設資金、采購資金、人員經費等直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第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的藥品、耗材的采購按省統一規定執行,各單位驗收後,采購資金由管理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供應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大額財務開支的管理。實行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報批製度,各單位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必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書麵申請,按照《政府采購法》采購限額標準等規定,報縣衛生局審核同意後送相關部門批準執行。管理中心根據審批手續撥付資金。基建項目投資完畢後,要及時進行決算審計,由報賬員報管理中心轉賬。各單位如遇大額支出(超出備用金金額50%以上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前上報管理中心,以便於管理中心為其預撥資金。

第三章 備用金製度

第十五條 為維護財經紀律,嚴格現金管理,方便各單位及時用款,建立業務備用金限額管理製度。根據單位的規模和業務量的大小,核定不超過一個月內日常開支的備用金,用於各單位日常性支出。一類:塔峰中心衛生院、新圩中心衛生院、竹市中心衛生院、楠市中心衛生院、所城中心衛生院、毛俊衛生院、洪觀衛生院為10000元;二類:荊竹衛生院、大橋衛生院、太坪衛生院、火市衛生院、土市衛生院、祠市衛生院6000元;三類:漿洞衛生院、大麻衛生院、藍屏衛生院、早禾衛生院3000元;四類:尚屏衛生院、正市衛生院、紫良衛生院、彙源衛生院、犁頭衛生院、大洞衛生院、田心衛生院2000元。

第十六條 備用金由各單位報賬人員負責借支和保管,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用,做到定期盤點,並接受管理中心和單位負責人的檢查,確保備用金的安全。備用金支付完畢後,各單位報賬員要及時向管理中心報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