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會都同時使用這兩種禁限機製,偏重不同,卻可造成極大的差別。上麵我們已提到過現代社會共同趨向是漸漸偏重體製法律式,以給社會成員較大的個人生活方式選擇餘地。
九
任何文化,不可能絕對均質,不可能對社會每個成員使用同樣的規範,施加同樣的道德要求。
大部分社會有一個控製文化詮釋規範的“意義上層”(meaningélite),有控製政治力量的“權力上層”(powerélite),許多社會有控製經濟活動的“經濟上層”(moneyélite),這三者可以互相滲透互相疊合一部分。例如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士大夫階層,既是意義上層,又是權力上層;在政教合一國家中,教會作為意義上層與權力上層重合;在經濟國有化社會中,權力上層亦即經濟上層。可是在大部分現代社會中,三者職司不同,成員疊合相兼不多。
而不管何種情況,社會大部分成員,在文化上接受現成的詮釋規範,在政治上被控製,在經濟上處於從屬地位。
不同社會集團、階層,對文化規範的尊崇態度異中有同,其共有的部分是一個文化的基礎。一般說來,意義上層與一個文化的規範價值之認同幾乎是絕對的,這個集團必須控製規範的解釋,並作出對規範的適應性調整。對權力上層與經濟上層,尊崇規範的壓力也比對社會其他部分大。雖然相對於意義上層來說,比較鬆一些。隻有這些上層的違禁,才構成“醜聞”。醜聞具有新聞價值,就證明是例外。
中國曆史上幾個著名的道德家皇帝,其嚴厲詔令主要針對意義與權力上層,即士大夫官吏。朱元璋洪武二十二年著名的“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者卸腳”酷令,是針對“在京軍官軍人”,不是針對小民的。玄燁登基不久,康熙二年即發禁令“嗣後如有私刻瑣語淫詞,有乖風化者,內而科道,外而督撫,訪實何書係何人編造,指名題參,交與該部議罪”,既是“題參”、“部議”處理,當非小民。
十
並不是說中國傳統社會中對社會下層並沒有施加禁限,隻是禁限方法不同,寬嚴程度不同。區分君子與小人,是儒家倫理哲學的最基本環節之一。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所謂“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就說明了道德的社會分層的施行機製。
關於這點,二程很有理解。
問:“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是聖人不使知之耶?是民自不可知也?曰:聖人非不欲民知之也,蓋聖人設教,非不欲家喻戶曉,比屋皆可封也,蓋聖人但能使天下由之耳,安能使人人盡知之?是聖人不能。
把孔子說成是“愚民政策”的始作俑者,恐怕把文化問題看得太簡單了。
漢儒寫定的五本儀禮書,是社會上層的行為規定。試問《禮記》這段規定如何施行於小民之家?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
社會上層,尤其是意義上層,權力上層,眾目睽睽,眾言紛紛,這些階層想維持其控製權力,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加以道德辯護,而這規範必須是整個社會普遍接受的規範。
至於社會下層,尤其是政權和主流文化難以觸及的下層,不得不找行為根據時,也必須求諸這套儀禮規範,能變通時就變通。這些變通對於整個文化秩序並不起根本性的威脅,因為下層並不試圖設立獨立的規範。欲有所依時,必求於禮,上層社會必須有所依據的場合多一些。沈從文《蕭蕭》寫下層童養媳通奸,若懲辦則有所據,不懲辦則無所據,無所據謂之變通。變通是社會下層享受的特權。“這事既經說明白,照鄉下規矩倒又像不怎麼要緊,隻等待處分,大家反而釋然了。”
上緊下鬆、下層變通,實際上並不是對下層人民“寬大”,而是一種文化規範得以維持有效的必要方式。文化規範隻有靠示範,才能維持其有效性;隻有靠適當變通,才能延展鋪蓋到整個社會,為“全社會”認同。
十一
上緊下鬆,在性與色情問題上,與其他道德問題上一樣,也是由於上層的活動更具有公開性,使原可屬於個人問題的事變成公眾“性”。“萬惡之首,實唯邪淫,況居高位,式化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