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區的服務平台,協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社區開展工作,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社區工作站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由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民政和機構編製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社區工作站,一般以每個社區工作站轄常住人口約6000~10000戶為標準,並參考社區類型、麵積等因素。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員額根據各社區類型、麵積、人口等來確定。每個社區工作站一般配備5~15名工作人員,其中站長1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站長助理,但最多不得超過2名。人口較多、麵積較大的社區,可適當增加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人數。對社區內物業管理相對完善的住宅區,政府通過委托的方式將社區行政事務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核減社區工作站的工作人員員額。另外,對原居委會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可過渡為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應聘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本地戶籍。社區工作站站長、站長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站長和站長助理的任命結果應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備案。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每一雇用期不超過3年,可連續雇用。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各地根據不同崗位性質和工作量來確定。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兼任居委會成員的,不享受居委會成員補貼。由地方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解決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社區工作站正常開展工作。要將社區工作站的辦公經費、工作經費、人員工資和補貼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社區工作站則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規範經費支出管理。
正文 社區工作站(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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