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這是給《盜賊圖解》作的序。主要是講自己的處理完全合乎古代聖賢原則。即對偷

盜者要分其作案因由。作者認定多因災荒缺吃少穿,官府救治不及而起。這難能可貴。還要分是否殺人和贓之輕重,以便量罪定刑。這也難得。最後還談到了教與不教之別。從文中可見作者處理是冷靜、客觀的,是遵循封建國家法製及儒家教化的。雖然他本質上是維護封建王朝的法製和秩序,但對下層人民來說,不像那些一味靠殺戮治國者之所為。在當時,是少有的。製圖解,並寫序,本身也是“重教”的表現。

文字不多,敘事清楚;析理透徹,中心突出,這是本文的特點。

【原文】

盜三十人,凡十五發[1]。繇[2]孫仙而下,盜吳慶船者,殺人皆應斬;盜朱縞船者,贓重皆應絞,凡應死者十有八人。繇湯慶而下,或贓輕,或竊盜,或常自言,凡應徒者十有二人。此有司之法也。

今圖之所見者,其名氏、稅等[3]、械器,與其發[4]之日月,所盜之家、所取之財,至於人各別其凡若幹發,皆旁行[5]以見之。人各別其凡若幹發者,又別[6]之以朱,欲覽者之易曉也。吳慶之船,贓分為三,與吳慶、吳道之屬有親疏,

居有異同。至於孫仙、湯慶之族屬,以及十二人之所以得不死者,皆別見於圖之上,而獄[7]之輕重詳矣。

其創作兵杖,合眾以轉劫數百裏之間,至於賊殺[8]良民,此情狀之尤可嫉[9]者也。

方五六月之時,水之害甚矣。田疇既以蕩溺矣,屋廬既以漂流矣。城郭之內,糶官粟以賑民,而猶有不得食者。窮鄉僻壤、大川長穀之間,自中家以上,日昃[10]持錢,無告糴之所,況於躡短[11]素困之人乎?方且結草葦以自托於壞堤、毀悍[12]之上,有饑餓之迫,無樂生之情。其屢發而為盜,亦情狀之有可哀者也。

《康誥》曰:殺越人於貨,湣不畏死,凡民罔不憝[13]。孟子以謂不待教而誅者也[14]。是則殺人之道,不待教而誅[15],此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然而孔子曰:“天下有道,盜其先變乎?”此謂養之既足,導之既明,則為盜者知恥而自新。則非殺人之盜,有待教而誅者,此亦百王之所同,而未有知其所始者也。不待教而誅者,天下之所不得容[16]也;待教而誅者,俟之之道既盡矣,然後可以責之備[17]也。苟為養之既有不足,導之既有不明,俟之之道既有不盡矣。故凶年[18]人食不足,而有起為盜賊者,天子嚐密下寬大之令,許降其罪,而此非有司之法也。至殺人與贓重者不降,有司之法存焉,亦《康誥》之意也。

餘當閱是獄,故具列其本末情狀以覽觀焉,以明餘之於是盡心矣。

【注釋】

[1]發:批,起。作量詞。[2]繇(yóu):由,從。[3]稅等:《讀書記》、

顧校本、章校本注:“稅等二字疑訛。”[4]發:發作。作(案)。[5]旁行:(圖)旁邊行文。[6]別:區別。[7]獄:案情,官司。[8]賊殺:殺害。[9]嫉:恨。[10]日昃:太陽偏西。[11]躡短:走短路。即無路走。躡,踩。[12]悍:小堤。[13]《康誥》:周公姬旦以成王之命平息了管叔、蔡叔慫恿武庚的叛亂,以武庚殷餘民封康叔(武王少弟,名封,初封於康,故名康叔)為衛君。《康誥》是封康叔時的教令,後為《尚書·周書》的篇名。所引文字:“殺越人於貨,湣不畏死,罔勿憝。”意思是:(強盜)殺人,把人弄傷,人沒有不痛恨他們的。越:顛越,弄倒,弄傷。湣(mǐn):強、強硬。罔勿:否定詞,沒有、不。憝(duì):怨恨,憎惡。[14]《孟子》原話:“不教而殺謂之虐。”同樣的話,先秦諸子也有說的,如《荀子·王製》。[15]誅:被誅,被責罰。[16]容:容許。[17]責:責任。備:齊全。[18]凶年:災荒年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