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了種種的拷打酷刑,還有代守秘密的責任。萬一幸而得以生還,固然是應該三緘其口,就是在拘留所裏,也須守口如瓶。據說有一個“秘密警察”的警官偶而看見了一個這種犯人的麵上傷痕一塌糊塗,問他“為什麼這樣?”這個犯人很不識相地回答說:“我是曾經被打的。”這警官聽了接續打他幾下,申斥道:“你胡說八道!這裏是向不打人的,不要忘記!”這個犯人趕緊低聲下氣地求饒道:“我誤會了,以為你要知道真實的情形。現在我知道了,我是曾經跌了一次,把自己跌傷的。”
這類行為是出於“秘密警察”和SOS。及SOS。一班人物,是國家法律所不能製裁的,而且是不許外人知道的,可稱為“秘密的恐怖”,此外還有所謂“合法的”恐怖。因為這種號稱“合法的”恐怖而被砍頭者之多,為德國從來所未有。因為這些砍頭的罪還經過形式上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很受人注意。其實它的恐怖程度並不減少,因為這類法律是追溯已往的,有許多被認為犯罪的事實,或甚至虛構的口實,都是在1932年的事情,而殘酷的新律卻是去年才頒布的,卻引來責罰在未有這種法律以前所發生的事情。例如有六個工人於去年11月在科隆(Cologne,德國西部的一個重要城鎮)被砍頭,據說是因為在1932年殺了一個褐衫黨人。其實這裏麵有幾個犯人,一點沒有殺人的證據;還有其他的,法庭也無法否認他們不是出於自衛的行為,因為在那時各黨鬥爭的時期內,褐衫黨人謀刺別人的也不勝其數。但是這六個人的腦袋竟被砍掉,而且是用斧頭很笨拙地硬砍一陣,死得很慘。據當時目睹的人說,形狀之慘,非筆墨所能形容,所能說的,是當時這六個人都很勇敢地就死就是了。
倫敦《每日快報》駐德特派記者史蒂芬斯(PembvokeStephens)最近(本年5月底)因通訊觸怒德當局,被德當局逮捕,最後被驅逐出境,據他說在德國警局裏,曾聽到婦女的呻吟聲,又看見牆上掛著不少砍了頭鮮血淋漓的屍身相片,宛轉掙紮而死的慘狀。他便向伴著他的幾個偵探詢問,說據他在德所聞,犯人和政治犯被砍頭時,是由劊子手拿著斧頭當麵向仰臥的人砍下去,他們極力否認,說並非當麵,不過用鐵鏈拖到砍頭架上,由劊子手從犯人背後砍過去。其實“當麵”也罷,“後麵”也罷,不用槍決而用殺頭(死非其罪還是另一問題),殺頭不夠而還要用斧頭來亂砍一陣,這也算是日耳曼文化或文明的極端表現了!
這類恐怖,被認為“劣等種族”的猶太人固然遭劫最慘,被尊為“優秀人種”的日爾曼人也在所不免。
曆史上的大革命,雖都難免有一段恐怖時期,但像這樣無人道的慘酷情形,尤其是在文化比較進步的近代,卻絕無僅有,況且說不上什麼革命,實際幹脆是反革命,這種殘酷的恐怖就簡直是向文明人類挑戰了。
(1934年6月3日,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