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單位的人數,中共中央在答複中,提議每單位至少一人,至多四人。其確定數目與人選,由各單位提出,籌備會各單位協商確定。籌備會組織條例則待上述各點取得各方同意後,由中共起草,各方審閱,俟籌備會集會時正式通過。
關於是否讓中華職業教育社及民社黨革新派參加政協的問題,中共中央接受了民主黨派代表的意見,在原協議草案中增加規定:“留待籌備會最後決定。”同時,在以後的商談中又增加了一條:“此外如再有其他單位的提議,可隨時協商,在籌備會中作正式決定。”補充的這條意見,為國民黨開明人士及其他方麵的進步力量開了大門,留有餘地。這一條是後來新政協獲得極大成功的非常關鍵的一條。
11月15日舉行了第三次座談會。
高崗、李富春與民主黨派代表就中共中央於11月3日的答複意見進行了商談。
大家表示完全同意中共中央的意見,同時沈鈞儒、譚平山等人又提出了兩條新建議:
(一)規定參加新政協的單位由中共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代表共38個單位組成,每單位人數6名。
(二)如再有增加單位的提議,可隨時協商,在籌備會中作正式決定。
11月20日,中共中央複電中共東北局高崗、李富春,同意11月15日座談會上沈鈞儒、譚平山等人所提的兩點意見。在到達哈爾濱的民主人士開始討論商議召開新政協的諸問題後,中共中央於10月30日向中共香港分局轉發出討論修改過的《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文件,並電示說:
請你們於接到該項文件後,即抄送民革李濟深、何香凝,民盟周新民,民促馬敘倫,致公黨陳其尤,救國會李章達、沈誌遠,第三黨彭澤民,民主建國會章乃器、孫起孟,及無黨派郭沫若11人,並由潘漢年、連貫分訪他們或邀請他們一起聚談,征詢他們意見。同時,應聲明在新政協籌備會未公開宣告成立前,仍請他們暫守秘密,以利各方代表繼續北上。潘漢年、連貫根據中央的指示,分別征求了在港各民主黨振代表人物的意見。
11月20日,潘漢年、連貫致電中央,報告了在港各民主黨派人士座談《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有關情況和提出的意見:
(一)有人提出,民社黨革新派可以參加新政協籌備會。與會者均不讚同。
(二)有人提出,國民黨反動集團內,特別是國民黨地方派係人員中,如有讚同三反(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並見諸行動者,似應準其參加新政協。
(三)有人提出,中華全國文藝協會可否作為一個單位參加。與會者認為文協大多數理事均在國統區,且多係蔣係人物,無從推派代表,仍以從文化界民主人士中提名較妥。
(四)有人提出,華僑民主人士中各階層都有代表參加籌備會則更好。
(五)有人提出,東北政治建設協會可否作為一個單位參加。與會者認為可以從哈爾濱方麵征詢意見。
(六)有人提出,梁漱溟的“鄉村建設派”似應列為一個單位。與會者認為,梁先生個人參加是不成問題的,但其組織不應列入邀請單位。
(七)有人提出,華南各省遊擊區人民武裝有數萬人,有鬥爭曆史(如瓊崖、東江等)似應列為一個單位。
(八)有人認為,國旗、國歌應事先研討準備。
(九)關於共同綱領草案,各黨派正在研討中。對以“新民主主義”為今後建國最高指導原則問題,民革方麵有兩種意見:一種讚同,一種堅持“革命的三民主義”,不必加上“新”字,但大多數意見均讚成“新民主主義”。
在哈爾濱。高崗、李富春代表中共中央與在哈的民主人士沈鈞儒等8人,結合香港等方麵討論的情況和意見,繼續進行座談。11月25日,對“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甲)關於新政協籌備會者:
(一)新政協籌備會,由中共及讚成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等五項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無黨派民主人士等共計二十三個單位組成。
(二)新政協籌備的任務:(1)負責邀請剔口新政協的各方代表人物;(2)負責起草新政協文件;(3)負責召開新政協的正式會議。
(三)每單位參加人數一至四人,其確定數目和人選,經其本單位提出,由籌備會各單位協商定之;其無團體組織但有代表性的人士,則由籌備會各單位共同推定。
(四)籌備會於各單位到達過半數(即十二個單位)時,即可成立。
(五)通過籌備會各種決議的手續:
一般的決議,經多數通過,全體負責施行;基本方針的決議,如共同綱領及組織政府等,雖經多數通過,但少數單位有不同意見時,仍有不簽名或退出籌備會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