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的本來含意十分簡單,即認為是真的、當作是真的;引申為不馬虎,以嚴肅的態度或心情來對待。然而,應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認真”就變得複雜起來,不同的場合、針對不同的對象,“認真”的含義是各不相同的,而且有褒義和貶義之分。當我們主張“不必太認真”的時候,“認真”就成了刻板或迂腐的代名詞。這時的“認真”絕非讚美,具有了“較真兒”、“較勁”的意思,過分地“較真兒”反映著心理病態,起碼反映出思維呆板、心胸狹窄及為人處世的教條主義風格。於是才有了應對的勸誡,即“不必太認真”!
客觀地說,人生遇到的事情很多,瑣事不計其數,不快的事情也經常發生。許多雞毛蒜皮的小事,無關大局、無關根本,過分地認真沒什麼意義。有些事情意義重大,解決起來卻力不能及,暫時放一放又有何妨?對眼前的事情各有各的看法,由此會導致意見紛爭,統一認識確實很難,最好能夠求同存異,在細枝末節上相互妥協,力求達成本質上的一致。如果固執己見,隻堅持自己的“真理”,這樣的“認真”會令人生厭,對“一起做事”危害很大。即便事情與別人無關,很多時候也需要“看得開些、想得開些”,否則就會自尋煩惱。
不過,有些事情是必須認真的,不認真就會害人害己。特別是那些關乎別人的事,關乎原則的事,包括自己承擔的工作,必須認認真真地去做,來不得絲毫的馬虎大意。如果因為自己不認真,結果給別人帶來麻煩或造成損失,無論如何都是不道德的。在事關是否堅持原則的問題上,包括事關政策法律、規章製度、集體利益、他人利益等問題上,也包括事關道德規範、公共習慣、做人根本、處事規矩等問題上,無論如何都必須認真堅持,否則就會犯大忌,不僅為社會所不容,而且為群體所不容,有良心的人會因此而陷入自責或內疚!
如果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原則就顯得不那麼重要。自己做事,選擇一種做法,結果失敗了。如果不牽扯到他人的利益,成敗的結果由自己承擔,做事的原則隻對自己有意義,不相幹的人也不會介意。問題是這樣的事情往往很少,很多事情與他人有關、與社會有關,因此就不能隨心所欲,有些則必須循規蹈矩。規矩,不管是顯在的還是潛在的,其功能在於規範人們的行為,避免給他人帶來傷害,從而避免人際間的衝突。有些規矩已經過時了,因而限製了人們的發展,進而阻礙了社會的進步,於是需要打破桎梏、建立新原則,但卻不是不需要原則。
無論從事什麼樣的工作,一般都關乎到公眾的利益,甚至關係到社會的利益,因此都需要認真對待、認真做好,這是普遍的原則問題,也是從業人員必須恪守的職業道德規範。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對工作不求甚解、馬馬虎虎、粗枝大葉、敷衍塞責,在細節問題上達不到要求,結果影響了整體工作的完成,甚至造成重大的損失,這就是不認真的表現和後果。前些年流行一句口號,叫做“細節決定成敗”!這本來是古今中外的常識,並不新鮮。為什麼會在中國流行成風?就因為我們有許多人工作不認真,有太多因為忽視細節而導致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