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論世襲下來的君主製(1 / 3)

既使世界上應當有政府是極其明白的事;縱使所有的人都讚同我們作者的意見,認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規定為“君主製”,但是,由於人們不能去服從那些不能命令指揮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盡管圓滿。正確到了無以複加的地步,它也是既不能頒布法律,也不能為人們的行動訂立規章的;因之,要用它在人們中間維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權是不行的,除非同時教給人們一種方法怎樣去認識誰是握有此種權力和行使這種支配他人之權的人。隻是談服從和順從,而不告訴我們誰是我們應該服從的人,那是沒有用的。因為即使我已完全心悅誠服地相信世界應有統治機構和法規,然而,在有權利取得我的服從的人出現以前,我還是可以隨意行動的。如果沒有一種標誌使人能認識他,並把具有統治權的他同別人區別開來,那麼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這樣的人了。所以,服從政府雖是每一個人的義務,可是,這種服從隻是服從那種有下命令的威權的人的指導和法律,而不是別的,因此,單使一個人相信世界上存在著“王權”,還不夠以使一個人成為臣民,而必須有方法去指定和認識這個具有“王權”的人。一個人除非充分了解誰是有權對他行使支配權力的人,否則,他在精神上肯定不會感到有服從任何一種權力的約束力量。要不然,海盜與合法的君主之間便沒有分別;一個強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費勁地受人服從,皇冠與王笏將會成為強暴和掠奪的遺產;假如人們不知道誰有權指揮自己,自己有義務應該服從誰的指示,那麼人們也就可以隨時和幼稚地更換他們的統治者,如同他們改換自己的醫生一樣。所以,為使人民心悅誠服地盡他們的服從的義務,他們不但必須知道在世界上總是有一種權力,而且必須知道是哪一個人具有支配他們的權力。

我們的作者在亞當身上建立一個“君主的絕對權力”的願望有多大的成績,讀者從上麵說過的話裏已可得出判斷。但是縱使這個“絕對君主製”像我們作者所希望的那樣一清二楚,……我是持相反見解的……除非他同時也證明下述兩件事,不然對於世界上現有的人類政府還是沒有用處的:

第一,“亞當這種權力”不隨他的死亡而結束,而是在他死後便全部轉移給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孫萬代都是這樣。

第二,現在世上的君主和統治者是通過一種正當的轉移方式得到這種“亞當的權力”的。

假如第一個條件不能成立,“亞當的權力”縱然龐大無比,對於現在的政府和社會也一點沒有意義;我們不能不於亞當的權力之外,為一些國家的政府尋求別的權力根源,否則世界上便根本不存在政府。假如後一個條件不能成立的話,這就會摧毀現在的統治者的權威,解除人民對於他們的服從,由於他們跟別人相比,既然沒對作為一切權威之唯一源泉的那種權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沒有統治人民的資格。

我們的作者曾經在亞當身上虛構一個絕對的統治權,提出幾種將它轉移給他的後繼君主們的方法,然而,他特別強調的是“承襲”的方法,這一點在他的幾篇論文中經常都能見到,我在上章又已引過其中的幾段,我不用在這兒再重複了。前麵已經說過,他把這種統治權建立在一種雙重基礎之上,即“財產權”與“父權”;前者被認為是針對萬物的權力,即享有土地和地上的野獸以及其他低級生物,專供自己個人之用,把其他任何人都排除在外;後者被認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轄人們,即除他以外任何人類的權力。

這兩項權利,既被認為是別的一切人都沒有的,則亞當一人必有其特殊的理由,作為掌有這兩項權利的根據。

我們的作者假設,亞當的“財產權”是來自上帝的直接的“賜予”(《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八節)而“父權”的權利則是從“生育兒女”的責任而產生的。就一切種類的承襲而論,如果繼承人不繼承他的父親的權利所根據的理由,他就不能繼承那以此為依據的權利;例如,亞當根據萬能的上帝……萬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予”和“恩賜”,對於萬物具有一種所有權;就算這是像我們的作者所講的那樣,但是在亞當死後,除非擁有同樣的理由……即上帝的“賜予”……也賦予了亞當的繼承人以這種權利,則他的繼承人不能有支配萬物的權利,不能對萬物取得“所有權”。因為,假如亞當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賜予”就不能對萬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而這種“賜予”又隻是給予亞當個人的,這樣,亞當的“繼承人”就不能具有繼承它的權利,而在亞當死後,這種權利肯定再歸還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為正式的授予所給予的權利不能超過明文所載,這種權利也隻有根據明文所載,才能得以保持,那麼,像我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樣,即使那種“賜予”隻是給亞當個人的,他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他對萬物的所有權,而假如這種權利是授予亞當以外的任何人的,就應該指明這種權利是隻傳給我們作者心目中的繼承人即傳給他的兒子們中的一個,而排除其他的兒子在外。

然而,我們不要跟著我們的作者走得離題太遠了,事情明顯是這樣的:上帝既創造人類,便在他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動物身上一樣,紮下了一種強烈的自我保存的願望,也在這世界上準備了適於人類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東西,既能按照著上帝的旨意,使人類能在地麵生存相當的時期,而不要讓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藝品因為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後便告死亡……我以為上帝創造了人類和世界之後,這樣對人類說過……即是,指導人類通過他的感覺和理性(就像上帝通過紮根在下等動物身上的感覺和本能來達到相同的目的那樣)來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東西,和給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所以我毫不懷疑,在上帝宣布這些話以前,(縱然假如這些話一定要理解為是用文字說出的),或者連這種文字形式的“賜予”都沒有的時候,人類憑借上帝的旨意和特許就已經有了使用萬物的權利。由於上帝既然已親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強烈的欲望),作為一種行動的原則,紮根於人的身上,“作為人類心中的上帝之聲的理性”就隻有教導他並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趨向行事,就是服從他的創造主的旨意,因此對於那些通過他的感覺或理性發現出來並足以養生的東西,他就有權利使用,這樣說來,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是基於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為他生存所必須,或對他的生存有用處之物的權利。

這就是亞當的“財產權”所根據的理由和基礎,基於同一基礎,這不但在他死後,而且在他生前,也給予他的一切兒子以相同的權利。因此,亞當的嗣子沒有超過他的其他的兒女的特權,使他能夠排除他們,不讓他們享有利用下等生物來保存自己舒適的生存的相同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這樣說來,建立在“財產權”或者……像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建立在“個人的支配權”之上的亞當的統治權便變成虛氣了。不論哪一個人都根據和亞當一樣的權利……即根據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顧和自謀生存的權利……有權支配萬物。人類都共同享有這種權利,亞當的兒子們也與他共同享有這種權利。然而,如果一個人已開始把某一種特定的東西看作了自己的財產(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樣能夠這樣做,將在別的地方說明),對這種東西,這件財產,假如他沒有通過正式授予而另外作了其他處理的話,便自然傳給他的兒子們,他們有繼承和保有它的權利。

這裏,有理由問一問,在父母死後兒子們如何較他人為先地得到承襲父母財產的權利?父母在死時自己實際上既沒有把這種權利轉移給他人,為什麼它不再歸還給人類的共同財產呢?也許可以回答說,公眾同意把它給予死者的兒子們。我們知道,公眾的做法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我們還不能說這就是人類共同的同意,因為這種同意從來就沒有人要求過,實際上也從來沒有被表示過,但是假如公眾的默許已經確立了兒子的承襲權,那麼兒子們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也隻是一種人為的而不是自然的權利;不過在這種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這種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無理由。我想,其依據是這樣的:上帝紮根在人類心中和鏤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強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這就是每一個人具有支配萬物以維持個人生存與供給個人使用的權利的基礎。然而,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類心中置下了繁殖自己種類和延續後代的強烈的要求,這種要求就給予兒子們以分享父母的“財產權”和承襲他的財產的權利。人類保有財產不隻是為了自己,他們的兒子也有享有其一部分財產的權利,當父母死亡,不可以再使用財產,父母與其財產分離的時候,兒子們自己的這種權利便與父母的合並起來,全部財產全部歸他們所有,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繼承遺產。與保存自己一樣,人們根據同一的義務有義務保存他們自己所生的後代,於是他們的後代便得有享受他們所有的財富的權利。從上帝的法則看來,兒子們具有這種權利是十分明顯的,而人類確信其子女享有這種權利,從國家法律看也是顯然的,這兩種法律都要求父母供養子女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