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論世襲下來的君主製(2 / 3)

由於自然的過程兒童生來弱小,不能自己供養自己。上帝既如此規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親身賦與他們這種權利,要父母養育和扶持他們,這權利不隻是限於能夠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條件可能達到的範圍內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適。所以,當他們的父母離開人世,父母對兒子應有的照顧撫養完全停止時,這種照顧撫養的效果應該盡量長遠地使其延續下去,父母在世時預備好的東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樣,應該認為是留給兒子們的。兒子們是父母在自己身後,還有責任必須供應照顧的。縱使父母在去世時沒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卻指定了兒子承襲父母的財產。於是,兒子便有資格,有自然的權利來承襲他們的父親的財富,這是其餘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要不是因為上帝和自然賦與兒子以享受父母養育扶持的權利,並且作為一種義務,使父母不得不這樣做,那麼,說父親應承襲兒子的財產,並且比他的孫子有優先承襲權,也不是沒有理由。因為兒子的撫養教育要費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經驗,從公道出發,可以認為應該予以報酬。但是,祖父這樣做,也是服從於自己的父母所服從的同一法則,依照這個法則,他從自己的父母那獲得撫養和教育。而一個人從他的父親所獲得的教養,是用自己對自己的兒女的教養來補償的。(我的意思是說,除非因為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將財物歸還,以便維持他們的生活與生存,就應當采取財產權更換的辦法,是多少就償還多少。由於我們這裏說的不是兒子對於父母總是應該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錢來計算的財物與生活用品);但是,這種對兒子的債務也不能完全抵消對父親所負的責任,而隻是基於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後者優先罷了。因為,一個人對其父親負了債,在兒子還沒有後代時,父親有權掌管兒子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兒子的權利不能排除父親的承襲權。所以一個人在有需要時具有享受兒子撫養的權利,而且在他除了給予兒子和孫子的必須供應之外還有餘裕時,他也有從兒子方麵享受安樂生活的權利,假如兒子死了沒有所出,父親自然有權來享有他的財物和承襲他的財產(縱然有些國家的民法悖於常理另有其他規定),然後,再由他的其他兒子和後者的所出承襲他的,假如仍沒兒孫的話,就由他的父親和父親的後人承襲,然而,如果連這些也沒有……即是連親族也沒有的話……我們看到私人的所有就歸之於社會,在政治社會內,是落入公共官長的手中,而在自然的狀態中,這種財產則再一次完全公有,所有人都無權承襲它,也沒有任何人以不同於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對這些東西具有財產權,關於這點,我將在適當的地方再加以論述。

我因此用了較大的篇幅,指出兒子有權承襲父親的財產的理由,不單是因為從這種理由中,可以明顯看出亞當既使有對全地麵及其產物的所有權(一種名義上的。無意義的。無用的所有權,由於他有責任拿他來養育和維持他的子孫,這種所有權便隻能是如此而已),但他所有的兒子憑著自然的法則和承襲的權利,獲得共同享受的資格,並在他死後,取得其財產的所有權,然而這種所有權不能給他的後裔中任何一個人帶來統治其餘的人的統治權,這是由於既然每一個人都有承襲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權利,他們應該共同地享受他們所承襲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們覺得怎樣最合適就怎樣辦,但是沒有人可以要求承襲全部財產,或任何與之相連的統治權,因為承襲的權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樣的而對兒子承襲父親財產的理由那樣細致地加以考察,而且也是因為他可以更好地說明白“統治權”和“權利”的承襲問題。在有些國家裏,他們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權完全給予長子,權力的繼承也是依照這種習俗而傳給人們,有的人就容易為這種現象所迷惑,而認為對“財產”與“權力”兩者都同時存在著一種自然或神授的長子繼承權,認為對人的“統治權”和對物的所有權乃是從同一的根源產生,也應依照同樣的法則承襲下去。

財產權的最初發生是由於一個人有權利來利用低級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專為財產所有者的福利和獨自的利益的,所以,在必要的時候,他甚至可以為了使用它而把他擁有所有權的東西加以毀壞,然而,統治權卻不一樣,它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財產,以保護其不受他人的暴力的侵犯而設,是以被治者的利益為目的;統治的劍是為了要使“做惡事者恐怖,”借這恐怖逼使人們來遵守社會的明文法律,這種法律是按照自然的法則而製定的,是為公眾謀利益的,也就是說,在公共法規所能夠提供的範圍內為社會的所有的成員謀利益。這劍不是單為統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給予他的。

所以,照前麵的說明,兒子們由於要依靠父母養活而有權利承襲父親的財產。這種財產由於是為他們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屬於他們所有,因此把財產稱為物資(goods)是合適的。依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則,長子都沒有獨占這份財產的權利或其它特殊的權利,他的和他的弟兄的權利同樣基於他們必須靠父母養育。扶持和過舒適生活的那種權利,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根據。所以政府是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是為統治者獨自的利益而設定的,(隻是因為他們是那個政治團體的一部分,他們才和其餘人一起,作為這個團體的一部分和成員而受到政府照管,並按照社會的法律,各盡其職能,為全體謀福利),所以政府不能憑著與兒子承襲父親財產同樣的權利來承襲。兒子有權利從他的父親的財產內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來養活自己,這種權利使他有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繼承他的父親的財產,然而這不能使他也有權去繼承他的父親對他人的“統治”。兒子有權向父親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撫養,以及自然所提供的來維持生活的東西;但他沒有權利向他要求“統治權”或“支配權”。他能不須有為了他人的福利與需要而賦與他的父親的“帝國”和“支配權”(如果他的父親具有這個的話)而生活下去,隻須從他的父親那裏得到他當然應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因此,兒子不允許憑著一種完全是基於他自己私人的好處和利益的權利來要求統治權或承襲統治權。

我們隻有知道別人向他要求承襲權的第一個統治者怎樣取得他的威權,一個人根據什麼理由獲有“最高統治權”。他憑什麼資格擁有這種權力,然後我們才能知道誰有權繼承他,從他那裏承襲這種權力。假如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給一個人的手上或給他戴上王冕的是人們的同意和許可的話,那麼這也必然是指定其傳襲和移轉的方法,因為使第一個人成為合法“統治者”的權力也必然會使第二個人成為合法的統治者,這樣它便也給予了王位的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繼承習慣和長子繼承權本身都不能成為承襲王位的權利或口實,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態的人民公意是用這種辦法來解決王位繼承問題的。因此,我們看見在一些不同的國家裏,王冠的承襲是落在不同的人頭上,在一個地方根據繼承權利做君主的人,在別一個地方可能會變為一個臣民。

假如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予和宣告的啟示最初給予某人以“統治權”和“支配權”,那麼,一個聲稱有這種權利的人也必須從上帝那裏取得關於他的繼承權的正式授予。但是,假如上帝沒有規定這種權力傳授和移轉給他人的途徑,那就沒有人可以承繼最初的統治者的這種權利,他的兒女也沒有承襲權,除非上帝……這種製度的創製者……有命令,長子繼承製也不允許成為要求的根據。例如我們看見掃羅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獲得的王位,在他死去以後,他的家族對王位的繼承權也就沒有了;大衛王按照與掃羅登位同樣的資格……即是上帝的指定……繼承王位,而排除了掃羅的兒子約拿單的一切繼承父權的要求。至於所羅門所以具有繼承他的父親的權利,也定然是基於別的資格,而不是根據長子繼承製。弟弟或姊妹之子假如也具有與第一個合法的君主同樣的資格,那麼在王位繼承上必然享有優先權。在支配權隻憑上帝正式指定的情況下,隻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兒子便雅憫可以和同族中最初擁有這種權利的人一樣,也肯定能承襲王位。

假如“父權”,“生育兒女”的行為給予一個人以“統治權”和“支配權”,那麼繼承和長子繼承權就不能給兒子以這種權利;由於不能繼承他的父親的生育兒女這種資格的人,也不能像他的父親那樣,根據父權而有支配自己兄弟之權。不過,關於這點,在後麵我還要更多地加以說明。同時,有一點是需要明白的,就是,一個政府,不管它當初是被認為建立在“父權”。“人民的公意”或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哪一種基礎之上,其中任何一種都可以取代其他一種而在一個新的基礎上開始一個新的政府……我的意思是說,在上述的任何一個基礎上開始創建的政府,依據繼承的權利,隻能夠傳給那些與其所繼承的人具有同等權利的人。基於“社會契約”的權利,隻能夠傳給那依照該契約取得權利的人;基於“兒女生育”的權利,隻有“生育兒女”的人才可以享有;基於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賜給”的權力,隻有這種授予根據繼承權利規定授給的人才能擁有這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