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論世襲下來的君主製(3 / 3)

由前邊我所講的,我以為有一點是很明白的了,即,利用萬物的權利,本來是基於人類具有的維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權利,兒子具有繼承父母的財產的自然權利,是基於他們具有從他們父母的財產蓄積中取得同等生存與生活物資的權利,而他們的父母在自然慈愛的教導下,把他們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來撫育他們,這一切全都是為了財產所有者或繼承者的利益,不能作為兒子們繼承“統治權”與“支配權”的理由,這些權力具有另外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長子繼承權也不允許作為借口來單獨承襲“財產”或“權力”,這在後麵適當的地方,我們將會看得更清楚。在這裏隻要明白一件事就足夠了,這就是,亞當不能把任何統治權或支配權傳給他的嗣子,他的子嗣由於沒有承襲他的父親的一切的所有物的權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們的統治權;因此,縱使亞當由於他的“財產權”而使他具有了任何統治權……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統治權已也隨他的死亡而告終止了。

亞當的統治權……假如因為他是全世界的所有者而對人類有支配權的話……不可能為他的某一個兒子所承襲,而支配其餘的兒子,因為他們大家都有分得遺產的權利,每一個兒子都有權獲得他的父親的所有的一部分;所以,亞當根據“父權”而取得的統治權……如果他有這種權的話……也不能傳給他的兒子中任何一個,因為,如我們的作者所說,這是一種憑著“生育兒女”而取得的對其所生者的權利,它不是一種可以繼承的權力,因為這是一種導源於並建立在純屬私人性質的行為上的權利,因此由它而來的那種權力也是一樣,是不能承襲的。父權既是一種自然的權利,隻源於父子的關係,它不能被承襲就像這種關係本身不能被承襲一樣。如果一個人可以承襲父親支配兒子們的父權的話,那麼,他作為繼承人,照樣能聲稱具有承襲丈夫對妻子的夫婦之權。因為丈夫的權力是基於契約,而父親的權力是基於“兒女的生育”;如果他可以承襲由“生育兒女”而來的權力(除非生育行為也可以成為一個沒有生育兒女者便可享受的權力的一種資格,這種權力隻能及於生育兒女者他本人,而不能及於別人)他便同樣可以承襲那由私人性質的婚姻契約而取得的權力了。

這就使人可以有理由提出一個問題,亞當既然死在夏娃之前,他的嗣子(比方說該隱和塞特)根據承襲亞當的父權的權利,是否對他的母親夏娃具有統治權呢?由於亞當的父權不過是因生育兒女而取得的一種統治兒女的權利,因此,即便照我們作者的意思來說,承襲亞當的父權的人,除了亞當因生育兒女而獲得的統治兒女的權利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承襲;所以,嗣子的君權不會包括夏娃,假如包括夏娃的話,那麼這種君權既不過是亞當傳襲下來的”父權”,其嗣子必然是因為亞當生育了夏娃而獲得統治她的權利的,因為“父權”不是別的東西,隻是同生育兒女有關的事情。

或許我們的作者會說,一個人可以割讓他對他的兒子的支配權,凡是由契約可以移轉的東西,也可以由承襲而取得。我認為,一個父親不能割讓他對兒子的支配權。他也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放棄此種權力,但不能加以轉移;如果有別人獲得這種權力,那也不是由於父親的許可,而是由於那人自己的某種行為。例如一個父親違背天性,對自己的孩子不加以愛護,把他出賣或送給別人,而這個人又拋棄了他;第三個人發現了他,把他當作自己兒子一樣的養育。撫愛和照顧。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沒有人懷疑,兒子的孝順和服從應該大部分獻給他的義父,或作為一種報酬償還給義父;假如其他兩個人要向他索取什麼,那隻有他的生身父親還有權利。他也許已經喪失了包含在“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條誡命中的大部分對他應盡的義務,但他沒有將任何權利轉移給別人之權。購買兒子而不照管他的那個人,憑著他的購買行為和生父的認許,得不到享受兒子孝敬的權利,隻有那個憑著自己的權利,對那個垂死的棄兒代盡了父親的職責和照顧的人,由於父母的撫養之恩,才使自己獲得享受相應程度的父權的權利。在考察父權的性質時,這點將更容易為人所接受,關於這一點請讀者參閱本書第二卷。

再回到目前的論證,有一點是十分明顯的:父權隻是由“生育兒女”得來(我們的作者把它作為父權的唯一根據),既不能“轉移”,也不能“承襲”;沒有生育兒女的人不能取得基於“生育”而來的父權,假如一個人沒有履行某種權利所依據的唯一條件就不能有某種權利一樣。如果有人問,父親支配他的兒子的權力是根據什麼法律的,我可以答道,那無疑是根據“自然”的法則,自然給予他以支配他所生的兒子之權。如果又有人問,我們作者所說的嗣子根據什麼法律獲得承襲的權利,我以為也可以回答說是根據“自然”的法則;因為我沒有看見我們的作者引用《聖經》上的一個字來證明他所說的這種嗣子的權利。“自然”的法則之所以給予父親以支配兒子的父權,是因為父親確實“生育了”兒子,如果同一樣的“自然”的法則拿同一樣的父權給予嗣子,使他支配並不是他所生育的兄弟們,這樣推論的結果,不是父親沒有因生育兒女而獲得父權,就是嗣子根本沒有這種權利,兩者必居其一。不然很難理解“自然”的法則……也即是理性的法則……既因“生育兒女”這個唯一的理由,而給予父親以支配兒子的父權,怎樣又可以不需要這個唯一的理由(換句話說,即沒有任何理由)而給予長子以支配他的兄弟之權。如果長子根據自然的法則可以承襲這個父權,而不須具有這種權力所根據的唯一的理由,那麼,最小的兒子也可以擁有這種權力,乃至於外人,也和長子與最小的兒子一樣可以有這種權力了;因為,既然隻有生育兒女的人才有父權,那麼,在沒有任何一個人具備這種條件的地方,便是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權利了。我確信,我們的作者拿不出什麼根據來,假如有人能提出的話,我們將在下麵探討,它是否能站得住腳。

同時,假如說依照自然的法則,一個生育兒女的人有支配他所生的兒女的父權,因此依照自然的法則,沒有生育他們的嗣子也有支配他們的父權的話是有道理的,那麼我們也可以說,依照自然的法則,一個人因為是另一個人的親屬,並且大家都知道與他同一血統,有了承襲此人財產的權利,所以,根據同一自然法則,一個完全不屬於他的血統的陌生人也有承襲他的家產之權也同樣有理。換一種情況說,假使國家的法律隻給予那些保育和撫養自己的孩子的人以支配他們的絕對權力,能有人硬說這種法律賦予了那些沒有做過這種事的人以對不是他自己的兒子的那些人的絕對權利麼?

所以,如果能夠說明夫權可以屬於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麼,我相信,我們的作者所說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權可以為一個兒子承襲,繼承父權的嗣子可以擁有支配他的兄弟們的父權,並且依照同一原則也應當具有夫權,這些便也都可以得到證明。但是,在這點沒有得到證明之前,我以為我們可以放心地確信,亞當的父權,這種”父的身份”的統治權……假如真有這樣的權力……不能傳給他的第二代的嗣子,也不能為他所承襲。“父的權力”(如果這個名詞對於我們的作者有用的話,我很可以承認它)永遠不能消失,隻要父親存在一天,父權便不會消失;但是,所有父親中沒有一個人具有亞當的父權,或者從亞當處取得他們的父權,隻是各個父親都根據與亞當享有父權同樣的資格而具有各自的父權,即是根據“生育”而不是依據承襲或繼承,其情況正如丈夫們的夫權不是由亞當那裏承襲一樣。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正如亞當並不具有那種足以使他對人類擁有“統治權”的“財產權”和“父權”一樣,他那建立在這兩種資格中任何一種之上的統治權(假如他真的有這種權的話)同樣地也不能傳給他的嗣子,而必然隨其死亡而終結。因此,如上麵所證明的,亞當既然不是君主,他那虛構的君位也不是能傳襲的,所以現在世界上的權力不是屬於亞當的權力;因為,在“財產權”或“父權”方麵,亞當所有的一切,依據我們作者的理論,肯定要隨其死亡而告終止,而不能以承襲轉移給他的後代。在下章中,我們將考察一下,看看亞當是否曾有如我們作者所講的那樣的嗣子,來承襲他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