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讓我們看看,作者為了讓我們知道誰是這個“根據神的規定具有充當全人類君主之權的繼承人”到底下了多大的功夫。我們看到的關於他們的第一次敘述是這麼說的:“子孫的這種從屬既是一切王權的源泉,出自上帝自己的意旨,因此國家的權力不單一般出自神的規定,而且它特定地指定授予最年長的兩親”。像這樣重大的事情應該說的明白,以便盡量減少可疑或者意義模棱兩可之處;我以為如果言語能夠清楚明確地表達一種概念的話,則親緣或血統上不同程度的親疏等一類名詞就是可用的言語之一。所以,我們本來希望我們的作者在這兒應該用一種較為明白易懂的詞句,好教我們更加易於理解,誰是“神所規定被授予國家權力”的人;至少,他也應該告訴我們他所說的“最年長的兩親”是什麼意思;因為,我相信,假如已經把土地授予或賞賜給他,和他族中的“最年長的兩親”,恐怕他也會認為有必要請人把這個名詞給他解釋一下,並且他也很難知道這土地在他身後應屬於什麼人。
在恰當的語言中……在這類性質的論文中,恰當的語言是非常必要的……所謂“最年長的兩親”不是指最年長的男人和女人,就是指最早有兒女的男人和女人,那麼,我們的作者的論斷即是說,在世的時間最長或者生兒育女最早的父母“根據神的規定”有擁有“國家權力”之權;如果這話有甚麼悖謬,我們的作者應負其責;假如他的意思與我的解釋不同,那也應該歸咎於他沒有把話說清楚。我堅信,“兩親”一詞,決不能單指男性的嗣續,而“最年長的兩親”也決不能指一個嬰孩……不過,如果其能隻有一個,他可能就是真正的繼承人。然而雖有“神的規定的授予”,我們仍舊對於國家權力應歸屬何人,感到茫然,就好像完全沒有過這種授予一樣,或者我們的作者什麼也從來沒有說過一樣。“最年長的兩親”一語,使我們對於誰是依據神的規定而應具有國家權力一事,比起那些從來沒有聽到過亞當的嗣子或者繼承(這個詞,我們的作者說得滿篇都是)之類話的人,更加糊塗。他的著作的主要內容雖是教人要服從那些有被人服從的權利的人,而這種權利,據他說,是世代承襲的,然而,哪些人是應真正有這種世襲權力的人這一點,就如同是政治學中的“煉金術者的點金石”那樣可望而不可即,任何人從他的著作中都發現不出來。
當他自己想要說什麼的時候,好像羅伯特爵士這樣一個偉大的語言大師,說了這種意義含糊的話,決不能歸咎於他缺乏語言知識,因而我恐怕由於他體會到用神的規定來決定繼承的規則是多麼困難,或者體會到即使肯定了這種傳襲的規則,至於達到他的目的,或者是在有助於搞清楚與肯定君主地位上隻能起多麼小的作用,所以寧肯滿足於使用曖昧和籠統的名詞,讓人聽起來不那麼刺耳,使得人們樂於接受,而不願提出任何關於亞當的這種“父權”傳襲的明確規則,讓人們在心理上對於傳給何人感到滿足,並且知道那些是有掌握王權權利,由此取得他們的服從的人。
否則,羅伯特爵士既然那樣強調“傳襲”。“亞當的繼承人”。“下一代的繼承人”或“真正的繼承人”等名詞,他怎麼可能竟然從來不告訴我們“繼承人”是什麼意思,也不指出認定誰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繼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記得他在什麼地方曾經把這個問題明白地處理過,而是在碰到這個問題時,隻很當心地,並且很猶豫地接觸它一下;他這樣作是很必要的,否則,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則上的政府和服從都沒有意義;那個無比完善的“父權”對於任何人也就沒有用處了;因此,我們的作者告訴我們說,“不僅是權力的一般結構,而且隻限定於一種類型……即君主製……以及決定它須歸於亞當這一特定的個人及其後裔……這就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管是夏娃還是她的子孫都不能限製亞當的權力,也不能把別人與亞當聯係在一起,凡給予亞當的權利,先給予他個人,而後由他轉給他的後裔。”在這個地方,我們的作者又告訴我們“神的意旨”限製亞當的君權傳給誰呢?作者說“傳給亞當的世係和後裔”,這真是一種極特別的限製,對整個人類的限製。假使我們的作者能在人類之中找出一個不屬於亞當的“世係”或“後裔”的人來,這個人或許可以告訴他,誰是亞當的下一代繼承人,但是,就我們而言,我對於這種把亞當的帝國限製於他的一“係”或“後裔”的辦法怎麼能夠幫助我們找得到“一個繼承人”是感到十分失望的。我們作者的這種“限製”誠然可以為那些想在獸類中去尋找“繼承者”的人節省一些勞苦……如果其中有任何這樣的繼承者的話……然而這對於在人類中發現“一個下一代繼承人”卻不會有什麼貢獻。固然,告訴我們說,亞當的世係及後裔應擁有王權,是一個解決亞當王權傳襲問題的簡易方法,用最淺易的英語來說,任何人都可以有這種權力,因為,活著的人,哪一個不具有亞當的“世係”或“後裔”的身份,隻要這種身份存在著,它就屬於我們作者所說的由上帝意旨規定的限製範圍之內。不錯,他還告訴我們說“這種繼承人不獨是自己的子孫之主,並且是自己的兄弟們之主,”由這一句話,以及由後麵的一些話(這點我們很快就要加以說明)他似乎暗示,最長的兒子便是繼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並沒有在任何一個地方直截了當地這樣講出來,不過根據他在後頭所舉的該隱和雅各的例子,我們可以認為這一點是他關於繼承人的意見,即在說,如果有許多兒子的話,最長的兒子具有充當嗣子的權利。不過我們已經說明了,長子的繼承製是不能夠給予任何父權資格的,我們也不難承認,父親可以有某種支配兒子的天賦權利;然而如果說長兄具有支配其兄弟們的權利,則仍舊有待於證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從沒有在任何地方給予長子這種統治權,理性也無法在一群兄弟中找出這種天然的優越性。摩西的法律規定給長子兩倍的財產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們都未曾發現他天生地或是根據上帝的規定享有優越地位或支配權。我們的作者所舉出的例子,不過是長子享有國家權力和支配權資格的一些微弱的證據,更確切地說,他們倒是說明了與其相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