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論君權的繼承者(3 / 3)

在前頭引用過的一段話中還這麼說:“因此,我們見到上帝曾對該隱這樣說及他的兄弟亞伯:‘他必戀慕你,你卻要製服他’。”對於這句話,我可以這樣解答:第一,上帝對該隱說的這些話,有很多注釋家很有理由地從與我們作者所用的意思的方麵去理解;第二,無論這話是怎樣的意思,都不能夠理解為該隱以長兄的身份對於亞伯享有天賦的支配權,因為這句話是以“倘若你做得好”為條件的,並且是對該隱個人說的,所以不論這話所指的是什麼,都要看該隱的行為而定,而不是根據於他的天賦權利,因而,這話決不可能是一般地確定長子支配權。因為在未說這話之前,照我們的作者的意思,亞伯本來“根據個人的支配權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據神的規定”,該隱以繼承人的頭銜應當承襲他父親的一切支配權,亞伯就不可能具有“個人的支配權”,而更不對嗣子的權利構成侵犯;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這話作為長子繼承權的特許狀,和一般地許予長兄們以根據繼承權而取得支配權的誠諾,那麼,我們就可以料想,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們,因為我們可以假定,在那時人類已由亞當繁衍起來,這些兒子也已經長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兒子比該隱和亞伯還多,而亞伯在《聖經》中隻不過提一提就過去了,原先的詞句,依照任何正確的結構,都是很難適用於亞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樣關係重大的學說建立在《聖經》中。用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未免過分是了,因為這文句盡可以作別的不相同的解釋,甚至還更加穩妥一些,所以隻能把它當做一種拙劣的證據,其可疑的程度與要用它來證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聖經》上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別的什麼讚同或是支持這種說法的東西。

我們的作者接著又說:“因而,當雅各買了他的哥哥名分,以撒就對他這樣祝福道:願你作你的眾弟兄的主,你母親的眾兒子向你跪拜。我想這便是我們的作者提出來證明支配權基於長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證,並且是一個很值得讚賞的例證;因為,一個替君主的自然權力辯護,而反對一切契約的人說,拿出來做為證據的一個例子,其中所說到的一切權利,照他自己的論述,卻完全是基於契約,並把帝位決定給予幼弟,除非買賣不算契約,不然他的這種推理方法,不能不說是異於尋常的。”因為我們的作者明明告訴我們說:“當雅各買了他的哥哥以掃的長子名分”。可是,我們姑且置此不論,來考察一下史實本身,看看我們的作者怎樣應用它,我們便可以發現他有以下的錯誤:

第一,當我們的作者報道這事時,就像在雅各買了“長子名分”之後,以撒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為他說“當雅各買了……”,“以撒向他祝福”,聖經上說的卻很顯然不是這樣,而在兩件事之間,有一段時間的距離,如果從這故事的情節順序來看,時間的距離還一定很長。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期間,他與亞比米勒王的交涉,(《創世記》第二十六章都在期中,那時利百加以撒之妻)還非常美麗,因此也還年輕;但是當以撒向雅各祝福時,以撒已經老了。並且以掃也曾埋怨雅各(《創世記》第二十七章第三十六節),說他曾經“兩次”欺騙了他;“他從前奪了我長子的名分”,以掃說“你看,他現在又奪了我的福分”,這些話,我以為是為了表明時間的距離和兩件不同的行為。

第二,我們的作者的另一個錯誤,就是他認為以撒之給予雅各以“福分”以及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是因為他有“長子名分”;我們的作者拿出這個例子來說明隻要是有“長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們之主”的權利;但是,《聖經》原文卻非常明顯地告訴我們說,以撒絕沒有想及雅各曾買了長子名分,因為,當他對雅各祝福時,他根本不當他是雅各,而仍當他是以掃;以掃也不以為“長子名分”和“福分”之間有這樣的聯係;因為他說:“他曾欺騙了我兩次;他從前奪走了我長子的名分,你看,他現在又奪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們之主”的“福分”是屬於“長子的名分”,以掃不應該埋怨,說是第二樁是欺騙,因為雅各所得的,隻不過是以掃在出賣自己的“長子名分”給他時所賣出的罷了。因此,很明顯,支配權……假如上述的話是指此而言的話……並沒有被理解成為屬於“長子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