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些先祖的時代裏,支配權不是指繼承人的權利,而僅僅是指較大部分的財產,這從《創世記》二十一章第十節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亞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為嗣子,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他的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以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繼承產業”,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使女的兒子在他父親死後不可以有承受父親產業的同等權利,而是應該現在就分得他的份兒,到別處去。因此,我們便看到這樣的話(《創世記》第二十五章第五至六節):“亞伯拉罕將一切都給了以撒。亞伯拉罕隻得把財物的一部分送給他庶出的眾子,趁著自己還在世的時候,打發他們離開他的兒子以撒。”這便是說,亞伯拉罕把財物的一部分分給他的所有其餘的兒子們並打發他們離開,他所保留的財物卻是他的產業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繼承人以撒在他死後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為做了繼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們的主”的權利,假如他有這種權利的話,為什麼撒拉想要用趕走他的辦法,來奪去他的一個臣民與奴隸呢?
那麼,像平常的法律所規定那樣,“長子名分”的特權,不過是雙份財產,因此,我們看見,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時代……我們的作者常自誇是從這個時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絕不會有人知道或想到長子名分會給任何人以統治權,或帝位,會給任何一個人以支配他們兄弟的父權或王權;這種情況,假如以撒和以實瑪利的故事還不能證明,請讀者查查曆代誌上第五章第一至二節,在那兒會看到這樣的話:“以色列的長子原來是流便,因為他汙穢了父親的床,他長子的名分就歸了(以色列的兒子)約瑟,但是按家譜他不算是長子;猶大勝過一切兄弟,君王也是由他而出,而長子的名分卻要歸約瑟,”這個長子名分是什麼,雅各在給約瑟祝福(《創世記》第四十八章第二十二節)時,用這樣的話對我們說,“並且將我從前用弓用刀從亞摩利人手下奪得那塊地,我都會賜給你,使你比眾弟兄多得一份”,由這些可以明顯看出,長子名分不過隻是雙份產業,而且曆代誌的原文也顯然與我們的作者的學說相反,說明支配權並不是長子名分的一部分,因為它告知我們說,約瑟雖有長子名分,而猶大卻有著支配權。我們的作者既舉出雅各和以掃的例子來證明支配權是嗣子支配他的眾兄弟的權,我們隻能認為他是很欣賞”長子的名分”這一個名詞罷了。
首先,它隻是一個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證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權是屬於長子所有,那是因為,幼子雅各……不論他怎樣得來……卻是得有這種權利的人;如果這例子可以證明任何問題的話,它隻能夠證明同我們的作者相反的意思,即是“支配權之指定給長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予”,假使是的話,他便不能變更。因為,如果按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絕對權力和帝位應屬於長子和他的繼承人所有,因而他們是最高的君主,他們其餘的兄弟們都是奴隸,那麼,我們的作者便給予我們以理由來懷疑長子有沒有權力讓渡這個支配權,使他的後裔受損害。因為我們的作者曾經告訴我們說:“那些從上帝或自然得來的授予物或賞賜品,任何人類的低級權力都不能夠加以限製,或製定任何與它相反的法規”。
第二,我們的作者所提出的這個地方,《創世記》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節)同一個兄弟支配別些兄弟,或以掃服從雅各這些事情,都毫無關係;在曆史上,以掃顯然從來就沒有服從於雅各,而是自住在西珥山,在這個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個部族和政府,自己便是他們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樣。如果把這句話中的“你的眾兄弟”和“你母親的眾兒子”加以考察,絕不可以照字麵解釋,認為是指以掃,或認為雅各對以掃有個人的支配權;因為以撒知道雅各隻有一個兄弟,他不會使用“眾兒子”和“眾兄弟”這兩個名詞的。這些話要照字麵解釋既很不準確,也不能確證雅各有支配以掃之權,在《聖經》故事中,我們看見的正好與此恰恰相反;因為(《創世記》第三十二章)雅各有好幾回讓以掃做“主”,自稱為他的仆人;並且(《創世記》第三十三章)“他曾經七次俯伏在地向以掃為禮。”那麼,以掃是否是雅各的臣民(不,照我們的作者所說,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隸),雅各憑借著長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統治的君主,我讓讀者自己去判斷,而且,假如可能的話,我也讓讀者相信,以撒的這句話“願你作你的眾兄弟的主,你母親的眾兒子向你跪拜”證實了雅各憑著他從以掃得來的長子名分中擁有統治以掃的權力。
凡是讀過雅各和以掃的故事的人,都能發現,在他們的父親死後,他們兩人中誰也絕沒有支配誰的權力或權威,他們彼此間是以兄弟間的友愛和平等相處,誰也沒有做誰的“主”或“奴”,而是彼此獨立,兩個人都是他們各自的家族領袖,他們中誰也沒有接受誰的法律,他們倆彼此分居異地,他們是兩個不同政府管轄下所產生的兩個不同民族的根源。那麼,我們的作者想用來確立長兄支配權的以撒祝福詞,其所要表達的意義,不過是利伯加聽上帝所說的話:“兩國在你腹內,兩族都要從你身上出來,這族必強於那族,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世記》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節)。同樣雅各對猶大祝福(《創世記》第四十九章)並給他以笏和支配權;從這兒,我們的作者也許可以同他從以撒的祝福詞斷言支配權屬於雅各那樣,主張第三子有對他的弟兄們的統治權和支配權。上述兩次祝福都是後來很久以後才應驗在他們後裔的身上的,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對支配權的承襲權利。這樣,我們就得到了我們的作者用以證明“繼承的嗣子是他的眾兄弟的主”的僅有的兩大論點……第一,因為上帝告訴該隱說(《創世記》第四章)不論“罪”怎樣引誘他,他應該,或能製服它,在這裏,就是最淵博的注釋家也會認為這話是指“罪”,而不是指亞伯,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於無法從這樣可疑的經文中推論出有助於我們作者目的的任何東西來。第二,由於在上引《創世記》第二十七章的話中,以撒預言雅各的後裔以色列人會有支配以掃的後裔以東人之權。所以我們的作者便說,“嗣子是他的眾兄弟的主”,這二結論對不對,我讓任何一個人去判斷好了。
現在我們看見,我們的作者是怎樣規定亞當的君主權力或父的支配權傳給後裔,即是由他的嗣子來承襲,且繼承他父親的一切權力,在他的父親死以後,成為與他父親一樣的人主,“不獨支配他自己的兒孫,而且支配他的兄弟”,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父親傳下來,而且永無止境地這樣傳下去。不過,他從沒有告訴過我們誰是這個繼承的嗣子,在這樣一個基本性的問題上麵,我們從他那裏得到的全部啟示,就是在他所舉的雅各的例子中,因為他用了從以掃傳到雅各身上的“長子名分”這個名詞,使我們推測出他所謂的嗣子是指長子而言。不過,我不記得他在什麼地方明白地提到過長子的身份權利,而是一直躲藏在“繼承人”這個含糊的名詞的陰影後麵。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長子為繼承人(因為,如果長子不是繼承人,那就沒有任何理由解釋為什麼眾子不能同樣地都是繼承人),因而根據長子繼承製具有支配他的眾兄弟之權,這隻不過是解決繼承權問題的第一步,在他還不能夠指出,在當前的統治者沒有兒子的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之下,誰是正當的繼承人之前,困難之多仍是與前無異。但是,他一聲不響地越過了這個問題,而且,這或許是做得很聰明的,因為,在斷定了“具有此種權力的人,乃至於政府的權力及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規定”之後,除了留意不再觸及關於人的問題以外,還有什麼能比這更為聰明的辦法呢?因為要解決這個問題人的,肯定將會讓他不得不承認,上帝和自然對這個問題是沒有作過任何決定的。在我們的作者費了那麼多的心血製造出來的這個自然的君主一旦死了,沒有留下兒子時,如果他沒有指出,根據自然的權利或上帝明確的法律,誰是最接近的一個有資格來承襲他的支配權的人,他滿可以不必在討論其餘的事情上花費更多力氣了,因為要安定人們的思想和決定他們的服從與忠誠,更為重要的是要讓人們知道,誰是根據原始的權利……優於和先於人類的意誌與任何行為的權利……應享有這種“父權”資格的人,而不是指出這種“權限”的存在是基於自然。除非在許多有覬覦這種權力之心的人當中,我知道誰是正當地具有這種權力的人,不然,我隻知道有這樣一種,我應當而且非常願意對它服從,對我是無任何意義的。
因為,現在所爭論的主要問題涉及到了我的服從的義務,以及我對我的有權的主人和統治者所負的內心上的責任,所以我必須知道這種父權存在於其身上的那個人,即是有權力來要求我服從的人。假如我們的作者所說,“不獨國家權力一般是出自神的規定,甚至連特定地指定應歸最老的兩親所有也是如此”,他又說,“不獨是政府的權力或權利,連統治權的形式,連同享有這種權力的人,全是出自上帝的意旨”;假使這些話都是對的,可是,除非他指給我們看,在一切場合誰是這個上帝“指定”的人,誰是這個“最老的兩親”,則他的關於君權的一切的抽象觀念,在應用到實際和人們從內心表示服從時,就毫無意義了。因為“父的權限”本身既不可以命令人,更不是為人所服從之物,它僅僅是給予一個人以別人所沒有的權利的東西;如果根據別人不能占有的承襲權而獲得命令人和被人服從的權利,於是就說,當我服從那個父權並未賦予他以取得我的服從之權的人的時候,我就是服從“父權”,那是非常可笑的。因為,一個不能證明其具有統治我之權力的神權的人,就如一個不能證明世界上真有這種來自神權的權力的人一樣,是不能享有使我應對他服從的神權的。
我們的作者由於不能從任何君主是亞當的嗣子這個角度來確立君主取得的統治權的資格,所以這種理論就毫無意義,還是置之不論為好,他還喜歡把一切問題對結到現實的占有上,使對國家的服從歸於篡位者,猶如歸於一個合法的君主那樣,從而使僭位者的資格也同樣有效。他的這些話值得記住,他說“假如一個僭主篡奪了真正的繼承人的位置,人民對於父權的服從,必須繼續下去,等待上帝的意旨。”關於僭主的地位這一問題,留到適當的地方,我再對其加以考察,我希望我的頭腦清醒的讀者想想,君主們應該怎樣感謝這樣的政治學說,它竟會把“父權”即統治之權給到一個開德或一個克林威爾這樣的人手中,那樣,既然一切服從都是歸於父權,那麼根據同一權利,臣民的服從也應歸於僭位的君主們,其理由之充足,與對於合法君主的服從是完全一樣;但是像這樣一種危險的理論,勢必把一切政治權力都隻是歸溯到亞當的神授的與合法的父權上,隻說明權力是從他傳來的,卻並不說明是傳之於誰,或者誰是這種權力的繼承人。
因為,我認為,為要確立世間的政府,為使得一切人從內心接受服從的義務,我們必須(就算依照我們作者的意見,一切權力都隻是對亞當的“父權”的占有)就像告訴人們在父親死了以後,長子有權繼承一樣,使他們明白當在位者死後,又無兒子直接繼承他時,誰有權利取得這種“權力”。這種“父權”。因為我們還要記住,重要的問題,並且應當認為也是我們的作者(如果他不是有時忘記了的話),極力主張的問題,在於哪些人有權受人服從,而並不在於在不知道誰具有這種權力的情況下,世上有沒有所謂“父權”這樣一種權力。因為既然它是作為一種統治權,隻要我們知道誰有這種權力,那麼,不論它被稱做“父權”。“王權”。“自然權”或“獲得權”,“最高父權”或“最高兄權”,都是無關緊要。
那麼,我要繼續追問下去,在這個“父權”或“最高的父權”的承襲問題上,一個女兒所生的外孫,比起一個兄弟所生的侄兒,是否有優先權呢?長子所生的孫子,還是嬰兒時,是否也比成年或能幹的少子有優先權呢?是否女兒比叔父或其他從男係出生的人優先呢?是否幼女所生的孫子比長女所生的孫女更有優先權呢?是否庶出的大兒比正妻所出的幼子更加有優先權呢?這樣下去,還要出現多少關於合法與否的問題,比如,在性質上來說,妻與妾有什麼分別呢?因為就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來說,他們在這裏都不說明什麼問題。我們還可以繼續去問,如果長子是一個傻子,他是否應比賢明的少子優先承襲“父權”呢?愚蠢到什麼程度然後才能剝奪他的這種權利呢?誰應該是這個問題的判斷者呢?一個因愚蠢而被排除的傻子所生的兒子,比起他的在位的舅子所生的兒子是否有優先權呢?如果國王死後,寡後有遺孕,還沒有人知道她將來生的是男是女,此時誰應享有“父權”呢?如果因為母親剖腹,兩個雙生男孩同時出生,那麼誰是嗣子呢?不同母或不同父的姊妹是否比同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女兒更有優先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