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有口難辯——瑪麗蓮·謝普德命案(5)(1 / 3)

長褲隻在左膝處有一大塊血跡,對柯克博士而言,這便意味著它根本沒有穿在凶手身上,否則就應該血跡斑斑,和主臥室的牆上地上一樣了。據柯克博士的分析,從理論上講,要將衣服上的血跡洗得完全看不出來並不是不可能的,盡管真正做起來很難。但如此一來,膝蓋處的血跡也會被洗掉。柯克博士認為,該血跡應該是當薩蒙渾身濕淋淋地從湖邊回到家裏,為亡妻試脈搏時沾上的,因為血跡有被水稀釋的痕跡,而且與床單上一塊被稀釋的血印相符。按照柯克博士的假定,薩蒙把脈時,將穿了濕褲子的腿跪在了床沿的血跡上,所以才會有這兩處形狀相似的稀釋血印。

總之,根據鮑爾·柯克博士的調查報告,在本案發生的時間段裏,現場除了被告薩蒙·謝普德和受害者瑪麗蓮·謝普德,應該還有第三個人(不算一直在隔壁房間熟睡的小“土豆片”)。

更重要的,其實也是最明顯的,從瑪麗蓮屍體的情形看,案犯的最初意圖是強奸,或性行為,這就幾乎完全排除了薩蒙·謝普德作案的可能性。

後來成為研究本案專家之一的《芝加哥論壇報》記者保羅·華摩斯在他1961年出版的《謝普德謀殺案》一書中認為:“謝普德案具有無數的‘假如’。其中最大的‘假如’就是,‘假如’鮑爾·柯克博士是在庭審之前、而不是之後進行這番調查,‘假如’他能以專家證人的身份為被告方出庭,結果將會如何?……非常精彩的報告,隻可惜太晚了。”

事實上,沒有在本案開庭之前請鮑爾·柯克博士勘查現場,不僅是被告方的一大失誤,更鑄成了威廉·科裏根的終生悔恨。

1955年5月,威廉·科裏根就本案向地區最高法院遞交了第一份上訴書,其中56頁為鮑爾·柯克博士提供的新證據。

同年7月,一個三人法官團作出裁決,認為柯克博士的報告不能算作“新發現的證據”,因為被告方本來完全可以在庭審之前進行類似的調查。

這裏需要作一些解釋。根據早期的法律,一個案子審判結束後,如果其中一方——通常是敗訴方——又發現了足以扭轉裁決結果的新證據,便可通過上訴要求對案子進行複審。然而,這一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法者們當初無法預料的偏差。不少律師故意在庭審時隱瞞扣留某些關鍵性證據,以便留待敗訴後作為提起上訴的借口。所以,在後來各州經過修正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對所謂“新證據”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和規定。

以本案為例,威廉·科裏根在上訴書中爭辯說,柯克博士的發現之所以“新”,是因為庭審之前,警方和公訴方控製了現場。如若被告方在彼時進行現場勘查,就必須付出“可能泄密”的代價。在20世紀50年代的俄亥俄州,當時的立法尚未要求庭審的雙方向對方提供自己一方的證據,所以法庭辯論的製勝秘訣往往在於出奇不意,打對方一個措手不及。

對此,三人法官團在其裁定中反駁道,警方和公訴方當初隻說了必須有他們的人在場,並沒有“拒絕”被告方查驗現場的要求。

法官們還逐一駁斥了上訴書中的其它論點:

關於“沙繆爾·戈爾勃博士的證詞帶有明顯的偏見和誤導”——“對證人進行交叉取證應該是消除任何偏見和誤導的最有效手段。”

關於“媒體對本案影響過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是報紙裁決了薩蒙·謝普德”——“沒有證據證明陪審團受到了輿論的幹擾……我們國家一貫奉行的陪審團製度,是建立在對全體公民無保留的、無條件的信任和尊重之上。這種信任和尊重包括了,但不僅限於,對他們的誠實、勇氣、大無畏精神以及最為重要的,他們的是非觀念和判斷能力。”

關於“法官愛德華·博裏森沒有理由駁回被告方‘異地審判’的動議”——“但是他有這個權力。”

…………

1961年7月,威廉·科裏根去世。在此之前的六年裏,他先後代表被告人薩蒙·謝普德向各級法院上訴共12次,均被駁回。

此前三年,1958年,愛德華·博裏森法官去世。

此前兩年,1959年11月,一位名叫狄克·埃柏林的洗窗戶工人因在客戶家中偷竊被捕,警方在他的贓物中發現了瑪麗蓮·謝普德的兩枚戒指。狄克交代說,他從1950年開始就在薩蒙的大哥小理查德家洗窗戶。不久前,他看見二樓臥室的書架頂上放了一隻寫著“瑪麗蓮遺物”的盒子,便趁人不備偷走了裏麵的戒指等物。

狄克又說,1953年,小理查德的夫人多麗·謝普德介紹他到薩蒙·謝普德家中洗窗戶,但他其實隻見過薩蒙一麵,每次和他打交道的都是瑪麗蓮。瑪麗蓮隻比狄克大幾歲,兩個人很合得來。瑪麗蓮常說狄克長得很像薩蒙,和薩蒙一樣又高大又英俊。

狄克還說,1954年7月2日,瑪麗蓮被害前兩天,他去謝普德家洗窗戶。他將廚房窗戶的紗屜卸下來,洗幹淨,再裝回去,不小心被窗框上的釘子割破了手,弄得窗台和廚房地板上到處是血。狄克捂著手到醫藥箱裏找邦迪貼,又將血滴了一路。後來廚房裏的血跡倒是都收拾幹淨了,但灑在地毯上的卻是怎麼擦也擦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