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鄧小平倡導下,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在討論黨章草案時,“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問題被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1980年8月,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發表著名的《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再次呼籲“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鄧小平兩次會見意大利記者奧林埃娜?法拉奇,反複強調“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必須“從改革製度著手。隻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鄧小平認為:“五中全會討論的黨章草案,提出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現在看來,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關鍵是要健全幹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製度,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包括選舉產生、委任和聘用的)職務的任期,以及離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況,作出適當的、明確的規定。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對此,中共中央在2006年8月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對毛澤東鄧小平關於幹部任期製度思想進行繼承和發展,更加明確地規定在領導任期方麵除無特殊情況外,領導應當任滿一個任期,但同一職務隻能連任兩個任期;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等。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表示,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製。這些任期製度的不斷完善將有力地提高我國當前的行政決策體製改革的績效。
另外,鄧小平倡導在黨的十二大修改黨章,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的錯誤,繼承和發展了七大、八大黨章的優點。當年,胡喬木在十二大結束時就黨章修改問題答新華社記者問,說明了新黨章對黨的領導職務終身製的態度:“新黨章明確規定了我們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選舉產生的還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還規定了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黨和國家的規定離休退休。”在製定1982年憲法時,則規定了國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任不得超過一屆,這也可以說是實現了1957年就提出來了的修改憲法的主張。在十三大上,鄧小平實現了半退,在十三屆五中全會上實現了全退。他向黨內多次講過:一個國家的命運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不可靠的、不正常的;可能他最後的作用是帶頭建立退休製度。這些任期製度的不斷完善有力地提高了我國當前的行政決策體製改革的績效。
(2)改革和完善國家公務員製度。毛澤東、鄧小平認為,要通過加強黨員幹部的製度建設,影響和帶動社會風氣,夯實和諧社會建設的群眾基礎,在全社會形成積極向上的良好風尚。鄧小平指出:中國的事情能不能辦好,“從一定意義上說,關鍵在人”,政治路線的實現、組織機構的運作,都要靠人。而中國的領導權承接方式和幹部人事製度有待於完善,必須“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製度、人事製度”,逐步製定完善的幹部製度,選賢任能。1980年,鄧小平明確提出要堅持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礙,打破老框框,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製度、人事製度,強調改革幹部人事製度,“關鍵是健全幹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核、輪換製度,對各級領導幹部(包括選舉產生、委任和聘用的)職務的任期,以及離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況,做出適當的、明確的規定”。這些要求為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寶貴的理論依據。總結和思考我國幹部人事製度存在的種種弊端和製度建設問題,鄧小平指出:“關鍵是要健全幹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製度”,建立幹部交流、監督、培訓製度,實行幹部分類管理製度和引入競爭機製等。黨的十三大貫徹鄧小平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思想,明確提出我國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製度,對國家公務員依法進行科學管理。黨的十四大和八屆全國人大提出盡快推行國家公務員製度,到黨的十五大和九屆全國人大提出完善國家公務員製度,黨的十六大提出“健全公務員製度”,國家公務員製度不斷趨於完善,實施工作不斷走向深入。公務員製度的建立和推行,遵循了鄧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路線,既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人事製度,又從實際出發來完善公務員製度。
(3)實行法定任期製和退休製。鄧小平指出:“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包括選舉產生、委任和聘用的)職務的任期,以及離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況,作出適當的、明確的規定。任何領導幹部的任職都不能是無限期的。”實行任期製是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終身製的重要措施。在學習借鑒中國曆史上實行的“官”與“吏”分類管理、西方國家實行政務官和事務官分類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幹部分類管理體製的改革,進一步健全黨政幹部、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分類管理體製,在完善市場競爭機製和宏觀調控人才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基礎上,推動幹部人事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製度化,對黨政幹部隊伍的管理體製進行改革,實現領導類幹部和業務類幹部的法製化的分類管理。實行任期製、任屆製和任職年齡限製,在領導幹部中普遍實現有限任職。從黨政幹部的任職來看,任期製的實施可以加速黨政幹部隊伍的正常流動,為幹部隊伍的新陳代謝提供更加通暢的渠道。從黨政幹部的施政來看,任期製的實施可以增強各級黨政幹部的責任意識,為幹部隊伍幹事創業提供好的製度環境。從黨政幹部的離崗來看,任期製的實施可以為各級領導幹部離崗提供正當的理由,為幹部離崗提供了正常的通道。隨著我國官員問責製不斷規範和完善。而與之相對的官員複出機製卻並不健全。相關規定十分模糊、籠統,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彈性和隨意性很大,需要盡快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問責官員複出機製。對一個本身頗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永不重用。這無論對本人還是社會都是一種浪費。更何況引咎辭職屬道義擔責,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受到黨紀國法處理是兩回事,讓德才表現突出卻因突發事故引咎辭職的官員適時、以適當方式複出,用人之長、給人出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視為一種政治理性。隻有通過製度化程序賦予權力的複出官員。才會讓公眾心服口服。而官員在重新履職中也才會更有底氣。如果沒有科學的製度支撐,官員複出缺乏嚴格的程序性,會令官員問責製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受到損害。對官員的問罪與定罰應該循法。量才與起用更應當循法。官員複出製度就為官員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