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浙江省老年人是否均可享受老年人優待?

答:根據《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浙政發〔2005〕48號),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均屬優待對象,發給“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優待證”享受本規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40老年人如何申領“優待證”?

答:“優待證”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組織登記、審核、發放和管理。申領步驟如下:

(1)申請登記。凡戶籍在本省、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鄉鎮(街道)或當地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常住本省6個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持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如暫住證等),到市、縣(市、區)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並繳納證件工本費;港、澳、台老年人和外國老年人不發“優待證”,憑現有“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證明”,享受本省老年人的同等優惠待遇。辦理“優待證”時,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麵免冠紅底1寸彩色照片1張,由工作人員當場填寫“老年人申領優待證資料登記表”,經核對無誤後,發給申請人“優待證”待領憑證。

(2)換發證件。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分紅、綠卡兩種,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用紅卡,60~69周歲用綠卡。持有“優待證”綠卡的老年人,年滿70周歲時,可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優待證”紅卡。因遺失、汙損等原因,要求補辦或更換“優待證”,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41使用“優待證”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優待證”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優待時使用。

(2)轉借、冒用、塗改或者買賣“優待證”,情節輕微的,由發證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收繳“優待證”,並取消其享受優惠待遇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老年人去世或戶口遷出本省後,應由發證部門及時注銷“優待證”。

42浙江省對老年人有哪些優待?

答:2005年9月14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優待的內容主要有醫療、旅遊、乘車、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百歲老人特殊優待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等。截至2007年1月16日,11個市政府均根據當地實際,出台了實施《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具體辦法,有的還增加了優待內容,提高了優待水平,降低了老年人享受優惠的年齡。

43老年人享受的醫療優待有哪些?

答:老年人享受的醫療優待主要有: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有條件的要開設老年病門診,並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對老年人優先照顧;

(2)醫院為行動不便的老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

(3)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

(4)各地辦的惠民醫院對特困老人予以優惠或醫療費用減免。

44老年人享受的旅遊優待有哪些?

答:70周歲以上老人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景點、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其他老年人半價。老年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