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情緣難了(一)(2 / 2)

她們三個爭著幫姐姐出主意,一心想要幫姐姐出出這口惡氣。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現在首先要做的就是證明姐姐是兩套房子的主人,然後就是解決訴訟時效的問題。

證明房子應該屬於姐姐還是比較容易的。首先,外婆去世前親口說過要把二套房子留給姐姐的,這是有不少鄰居可以作證的。就算沒有外婆的口頭遺囑,按照繼承法的原則姐姐也是可以得到房產的。外婆隻有姐姐的媽媽和舅舅二個子女,外婆過世之後,她的遺產自然由二位子女繼承了,媽媽已經去世,她的份額就由姐姐代位繼承。五套房產,留給舅舅三套,姐姐二套。在這一點上,姐姐的舅舅和舅媽是不可能抵賴過去的。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要解決訴訟時效的問題,姐姐那位母老虎一樣的舅媽之所以有恃無恐,仗的也就是這個。按照民法的原則,訴訟是有時效限製的,一般是兩年,過了這個期限的話就失去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個時效的計算起點是自被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被侵權的那天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0年。姐姐今年26歲,外婆是在姐姐6歲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個年頭,正好趕上最長時效。幸虧我們今天陪韓小怡去玩,回來途中遇上這事,不然姐姐是不會想再爭這房產的,等過了今年的話,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會再受理了,真是好懸啊。雖然過了訴訟時效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徹底失去了財產的取得權,但前提是對方承認我們的權利並承諾履行他們應盡的義務,看舅舅舅媽這副德性,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證明姐姐是剛剛才知道房產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時效的訴訟前提。外婆去世時姐姐才6歲,當然是不可能知道什麼房產的事的,但那時爸爸還在世,是姐姐的監護人,他是應該知道外婆房產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對舅舅的所作所為冷了心,不想為房產的事和他們爭。當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道房產的事,按鄉下的一些傳統思想,房子是要留給兒子的,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男女同等的繼承觀念,爸爸可能以為房子真的是外婆留給舅舅了。不過爸爸已過世了,死無對證,舅舅也沒辦法證明爸爸一定知道這事,以作為爸爸主動放棄權利的證據。

姐姐自己知道房產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當時姐姐已參加工作,在醫院當護士,有時也會遇上從鄉下外婆家來的病人,有些還是外婆的鄰居,認識姐姐的,出於義憤告訴了姐姐這事。所以,如果我們一口咬定姐姐以前從來不知道房產的事,就可以符合時效要求了。

舅舅他們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話,就要證明姐姐早在兩年前就已知道房產的事。這點並不好辦,那些來告訴姐姐實情的人都是出於義慣,自然不會給舅舅當什麼證人的,而且那樣一來的話,無異於是承認他確實是存心侵占自己外甥女的家產,鄉下的老百姓思想還是比較傳統的,這種作法是會被眾人上口,留下一個極為不好的罵名的。

我們幾個商量了半天,還是覺得一口咬定“不知道”為上策,讓舅舅去找姐姐知道的證據好了。

章敏她們越說越起勁,甚至都開始討論房子爭回來之後派什麼用場好了,是自己開店還是租出去的好,如果自己開店的話又是什麼生意最好掙錢。姐姐雖然還是滿腹傷心,也被她們幾個說得哭笑不得,道:“八字還沒一撇呢,你們就想到怎麼用錢了啊。敏姐,小龍,我們還是先吃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