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組織規製設計1(1 / 3)

圍繞著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展開的激勵契約分析,其結果將有助於更深入地解釋旅遊企業的組織規製設計,更具體地來說可以用來準確地分析工作組織形式、決策命令模式以及相應的配套激勵措施。

長期以來,旅遊企業的管理者們都認為員工們的隱性知識是無法通過正式的組織規製來進行有效激勵的,而隻能寄希望於員工們的自覺性和奉獻精神,在大多數旅遊從業人員的心目中這一類管理行為從屬於企業文化建設或員工關係管理的範疇。大多數旅遊企業事實上的管理思想仍然是在業務流程上的高度標準化管理,再適當輔之以對員工生活的人性化管理,也就是說無論隱性知識創新活動的實際情況如何,通通采用“買方獨占”式的激勵方式,正如本書第四章分析所指出的,這樣的管理模式在隱性知識專用性程度較高時會從根本上抑製員工們的創新與共享動機。

從旅遊企業的管理實踐來考察,對隱性知識的大量使用和全過程嵌入的確增加了工作組織形式、決策命令模式以及一些常規性的激勵措施在設計和執行上的複雜性。比方說,在飯店裏管理者到底是該嚴令員工像汽車裝配車間的工人一樣按部就班地操作,還是像軟件設計領域的員工一樣盡情地發揮自己個性呢?在監管約束員工時到底是該使用製度化的職位權力,還是依靠自己的專業特長來建立權威呢……諸如此類的若幹管理難題,所涉及的都是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決策問題,隻有將激勵契約與常規的組織規製要素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長期困擾旅遊企業經營者的難題。

本章將以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激勵契約設計為基礎,深入探討旅遊企業如何根據契約類型來設計相應的組織規製要素,這也是使隱性知識的創新及共享活動真正融入旅遊企業常規業務流程的重要步驟。

第一節旅遊企業隱性知識激勵契約與工作組織形式的匹配

工作組織是旅遊企業業務流程係統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實際進行的場所,工作組織的形式與結構對於建立和維護隱性知識激勵契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旅遊企業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的多種激勵契約形式比較旅遊企業是一個實際上包含了多種產品形式和資本結構在內的企業類型統稱,比如從主要產品角度來劃分有旅行社、旅遊景點、旅遊飯店以及旅遊交通運輸企業等,從資本結構來看有股份製、合夥製以及個人獨資旅遊企業等。不同類型的旅遊企業在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活動中有著迥然相異的勞資關係和應用需求,因此它們必須選擇各自最適合的激勵契約形式。

本書借助不完全契約和委托代理理論分析得出的幾種隱性知識創新激勵契約形式,從經濟學含義上可以簡要地歸納為四種基本情形:非一體化的市場競標契約、買方獨占全部剩餘的契約、賣方支付特許費後獲取全部剩餘的契約以及雙方共同分享剩餘的分成契約。在應用於旅遊企業實踐分析時,筆者將對四種激勵契約形式的優缺點及適用範圍進行綜合比較,使之與不同產品和人員結構屬性的旅遊企業類型相匹配。

非一體化的市場競標契約適用於隱性知識專用性程度很低且交易頻率也很低的旅遊企業或部門,比如旅遊景點的場區清掃和旅遊飯店的布草洗滌等部門。從激勵效果上來說,這種契約形式對企業和個人作用都不顯著,但又都沒有進一步追加專用性投資的動機,因此對於構建旅遊企業的競爭優勢並沒有很突出的貢獻在現實中這類旅遊企業非常少見,甚至都很難找到合適的案例,但在旅遊企業內部或多或少還是存在一些這種類型的業務部門,所承擔的工作大都是價值鏈上的輔助性職能環節。。從企業對此類隱性知識的創新與共享需求來看,由於缺乏專用性投資的強烈動機,因此實際管理時常常將這類部門整體“外包”給外部公司。比如,飯店將布草洗滌外包給洗衣公司,旅遊景點將場址清潔外包給物業公司等等,此時旅遊企業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隱性知識進行激勵的嚐試。

買方獨占全部剩餘的契約最適合的是隱性知識專用性較低但交易頻率很高的旅遊企業類型,如連鎖型經濟飯店和標準化快餐企業等。這一類旅遊企業給人們的普遍印象是分工細致、節奏緊湊而且操作流程高度標準化,員工的隱性知識創新可能非常頻繁,但總體上來說基本局限於操作性技能上,而很少涉及企業的戰略規劃或者經營決策。從激勵效果上來說,這種契約形式保證了企業占有全部因為隱性知識創新與共享帶來的剩餘,有足夠的財力去滿足員工相對較低的期望激勵,因此企業能獲得在操作細節上一定數量規模的隱性知識創新,但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知識結構,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容易掉入“積極惰性”的陷阱中。

買方獨占型的激勵契約在旅遊企業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說在數量比例上占據了主流地位,所有具備流程“標準化”和產品“同質化”特征的旅遊企業都可以歸入此類。由於買方也就是組織被賦予了絕對的討價還價權利,因此員工的隱性知識創新熱情並不高,但在組織可觀測結果的範圍內,員工應用已有的隱性知識效率得到了有效保障。以飯店的客房部門為例,由於隱性知識主要體現在員工對清潔工具的使用以及對房間設施設備的維護上,創新形式可能是員工掌握了加快整理房間速度或者鋪床甩單時身體協調的訣竅等,由此能帶來的剩餘即收益是完全可以被企業全盤獲悉的,因此企業會將其全部占有而隻給員工少量的回報,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員工不能按平均水平來操作,也就是不能將其已經掌握的隱性知識應用於服務過程中的話,企業會對他進行懲罰,因為企業了解其曾經達到過的水平也就是隱性知識存量。在這樣的情形下,員工自然會有應用隱性知識存量的動機,但沒有創新隱性知識的足夠動力。

賣方支付特許權費用後占有全部剩餘的激勵契約通常發生在隱性知識專用性程度較高而且交易頻率也較高的旅遊企業。契約之所以是有條件的全部占有,原因在於隱性知識的專用性較高使員工也就是賣方擁有了一定的討價還價實力,但交易頻率高則使隱性知識的使用結果可以觀測,因此買方也擁有一定的討價還價實力,特許權契約確定了雙方實力均衡時的分配標準,因而對雙方都有強大的激勵作用。從旅遊企業的實踐觀測來看,這種契約可以以承包經營或者特許經營等方式來實現,如飯店的餐飲承包和景區的遊樂項目承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