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麵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行使勞動合同監督檢查權力的主體資格的規定。

【條文比較】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製止,並責令改正。”

與《勞動法》第85條相比較,本條有以下變化:

(1)增加了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監督檢查中的法律地位,使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中處於統帥地位,監督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動合同的監督管理。

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與案例釋解

(2)增加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以便增加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性。首先,這些單位分別代表了不同的利益主體,工會代表勞動者的利益;用人單位是在勞動合同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但也不能因此而不傾聽他們的意見,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樣應該得到保護;行業主管部門則是以推動整個行業治理和良性發展為出發點,代表了更高層麵上的國家產業政策利益。勞動行政部門聽取代表三個不同利益主體的意見,可以更好地處理勞動利益紛爭,防止決策側重保護一方而忽視其他方的利益。其次,這些單位更了解被監管對象的情況,他們的意見更具有針對性,聽取他們的意見可以使勞動行政部門更好地了解被監管對象的情況,防止監管的武斷性,增強了決定的科學性。

【條文評析】

本條注意規定了兩方麵內容:

第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根據本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來講,又分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即國務院承擔勞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亦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範圍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包括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的內容十分廣泛,如宣傳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等。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地方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

第二,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應當聽取有關方麵的意見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職工即勞方的利益,負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的職責;企業方麵代表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的一個方麵,代表資方的利益,負有貫徹執行勞動合同製度的責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因此,為了保證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本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麵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於工會、企業方麵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處理。

【應用提示】

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對非法用工主體如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3條規定,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間接規定了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亦為勞動保障監察的相對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上述對象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正確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實踐中,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一般包括兩類:一是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但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對象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單位名稱為準;二是對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行為,依法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的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其經營內容等擬製單位名稱,並注明生產經營場所,以此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時,被申請人應為其投資人或收益人。

第二,正確區分勞動用工行為和雇傭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對象的“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應當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其與勞動者是否屬於勞動用工關係。對不符合條件,而屬於雇傭關係的,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三,正確把握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有勞動用工行為的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應主要包括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和涉及非法用工主體向勞動者履行財產清償義務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的規定。

【條文比較】

《勞動法》對此沒有規定。

【條文評析】

所謂監督檢查,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於保證本法各項規定的貫徹執行,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律製度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其執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法律對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用人單位製定和執行規章製度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進行。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本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既是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的事項,更是憲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用人單位能否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勞動報酬,直接體現了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主要義務、勞動者是否享有了主要權利。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也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更是國家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內容。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如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等。

【應用提示】

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倍支付賠償金。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以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