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和赦免罪犯這一類詞彙’人們巳經很陌生了’因為在近三十多年中我們現實的政治生活沒有了這類事件。最近一次赦免罪犯是在1975年3月17日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犯罪人共293名,距今巳經三十多年。這是接近兩代人的時間,四五十歲以下的人基本上沒有聽過“恩赦”、“赦免”、“大赦”這些詞彙了。
可是古代不是這樣。“大赦天下”是個經常會出現的事情,中國自秦以來的兩千多年的曆史中竟大赦1200多次,如果再加上曲赦(對特定地區放赦)、別赦(個別赦免)、減等、贖罪、德音(與減等相似,死刑改流刑,流刑改徒刑,徒、杖、笞則全部赦免)等減寬措施,絕不下於2000次,平均每年一次,極其頻繁,因此古代的社會小說中很少沒有提到過大赦的,《水滸傳》也是這樣。
魯迅先生的短篇小說《風波》,其背景是宣統在辮子兵大帥張勳支持下所演出的一場複辟鬧劇。小說中寫道,當“皇帝坐了龍庭了”的消息傳到紹興臨近小村時,七斤嫂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這可好了,這不是又要皇恩大赦了麼!”
“皇恩大赦”這個本屬皇帝和朝廷的政治行為,可是連一個不識字的普通農婦也都理解,而且非常熟練地脫口而出,仿佛她多關心這件事似的。其實她家裏並沒有幹犯王法而被通緝或在押於監獄的親人,她的“關心”,隻是一種習慣性的反應。在特定的時間裏如果某件事頻繁地重複出現,這就會在受眾的心裏形成一個“動力定型”。因為千百年來,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不僅現實中如此做,而且通俗小說和通俗戲曲中也這樣寫、這樣演,久而久之,就連大字不識的普通百姓也無不知道這個規律了,因此七斤嫂的這句無意之語,恰恰說明了“登基”與“大赦”長久地聯係在一起,巳經十分深人人心了。平民百姓也把它當作一件好事來歡迎,因為大赦不僅事關犯罪人員,就是普通百姓也會得到程度不同的好處,如減免租稅等。
1.赦罪溯源
犯了罪被發現而判刑,照道理說這是公義彰顯、大快人心之事,為什麼還要赦免那些罪有應得之人呢?這與懲罰是不是構成悖論了呢?不是,因為法律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在文明社會裏對於犯罪懲治的目的,巳經不是如原始社會中那樣隻是實行簡單的報複。它是具有多種功能的實現社會有效控製的一種懲戒機製,統治者逐漸懂得懲治罪犯不是為懲治而懲治,因此就有了與懲治相反的赦免。當然,不是一進人文明社會、一有法律,統治者馬上認識到這一點的,赦免製度並非是伴隨著法律產生的。
宋仁宗嘉祐二年蘇軾參加科舉考試,主考官是大文學家歐陽修。蘇軾的文章題目是《刑賞忠厚之至論》,其中有一小段:
《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當堯之時,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堅,而樂堯用刑之寬。意思是說:古書有雲:獎勵如有可疑,應該從寬給予,以推廣恩澤;如果懲罰有疑,則應除去,涉及懲罰一定要慎重。帝堯之世,皋陶做法官,每次用刑殺人,帝堯都赦免,皋陶三次要殺,帝堯赦免三次。所以天下人都害怕皋陶堅持執法的堅定,也感念、感謝帝堯的仁愛心懷。歐陽修特別欣賞這篇文章,把蘇軾取為第二。
本來歐陽修想取為第一,但他認為這樣精彩的文章隻有自己的學生曾鞏能寫得出來,為了避嫌,把它列在第二;可是開卷一看,原來是蘇軾的’使考官大跌眼鏡。歐陽修又有點困惑’不知“殺之三”、“宥之三”之典出自何處。他一問蘇軾,蘇軾竟然回答說:
“想當然耳!”這個回答很妙,一方麵表現出蘇軾的才情豪放;另一方麵,真的是想當然,那時不可能有“殺之三”、“宥之三”的做法出現,蘇軾深信大舜不過是儒家為了宣傳仁政而製造出來的集仁孝於一身的偶像。
堯舜是傳說時代,如果用現代史觀的分法則是氏族社會晚期。當時雖然有了不成文法,也可能有了法官審判(大多為巫師)。那時還是蒙昧時期,人們對神的信仰代替了對現實的理性分析與判斷。審案、判斷是非曲直還是靠神獸一獬,傳說此獸獨角,善於分別曲直,見有人爭,它就用角頂沒有道理的一方。法官據此作出判斷,誰有罪,誰無罪。在這樣的時代,懲罰主要的目的是對犯罪人的報複,或許再加上“以儆效尤”,當法律還處在實現如此簡單目的的時期,怎麼會有赦免的出現呢?蘇軾為了誇張帝堯的仁愛,造出這個“殺之三”、“宥之三”的典故,自然是“想當然耳”。
然而它又不是完全的想當然,先秦文獻確實記載過“三宥”在處理案件中實施的過程。比如!禮記·文王世子》:
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這有些像演戲,但不是表演統治者對所有民眾的“寬仁”’而是表演統治者對有宗族血緣關係的犯罪人的親情。公族(王族)成員犯了死罪,法官把結案的文件給周王看,周王說赦免他們吧!法官說有法律條文在。經過三次求情,法官把犯人送往刑場了,周王又派人追出來求情,法官說巳經執行了,來不及了。文王世子》實際上是從血緣親情角度闡釋周天子盡管應該按法律辦事,但同時也應該對五服之內的同族保持一份親情,因此在對這些親族執行法律時應該有這“三宥”的儀式。